交警两次追缉车辆致3死 两次被判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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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看两次出错过程,都是逃逸者自己驾车不慎造成的。
    事实上,只要交警追缉开车的逃逸者都有可能造成各类严重安全事故,如此,现场执法的交警如何来掌握这个所谓的度?产生的结果不就是我上面说的放弃追缉最保全吗?
    此案件与多年前另一起广东警方追缉逃犯案例类似,那次逃犯自己跳河不慎溺亡,但广东警方的处理结果与此完全相反,这就是所谓的判案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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