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报警 检方:故意杀人 辩方:正当防卫

  • 张某有制止他人非法拘禁自己的正当性,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是不是过当,那就需要诉方提出防卫超出限度的证据了。不能简单地因为死了人就认为过当。说是故意伤害罪的更是毫无道理,故意伤害罪其中的一个特征必须是非法进行伤害,很明显,张某对死者的伤害是为了制止其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做出的合法行为,不具备非法伤害特征。所以,应该属于在实施正当防卫过程中,有无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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