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无权盘查行人的身份证?——给写《过冼村派出所》的媒体人普个法

  •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二)(三)(四)(五)也是法律条款。

    而且,“如何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犯罪嫌疑作者把它完全归于警察的业务判断(这点并不是出自法条),如果说这个判断能力不是法律允许而是警察内部的通行做法,那么本质就是违法的。”除了警察的业务判断,还有什么办法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犯罪嫌疑?
    类似地,警察设卡拦截汽车查酒驾,是如何判断驾驶者有酒驾嫌疑?(甚至连警察的业务判断都没有),不确定有酒驾嫌疑而强行测试是不是违法?是不是侵犯人格权?

    一定场合一定程度的自由判断是警察执法的必要条件。好警察受的约束太多而坏警察不接受约束,这需要完善监督机制来弥补,而不能施加更多的约束。更多的约束只能对好警察起作用,而约束不到坏警察。

回复1

  • 当时的情况并不符合234,至于5那个兜底也要类似1234的情况才行……
    监督机制这个问题其实很难搞,因为其他国家一般把侦查权归于法院或者检察院而以警察来配合,但我国警察本身就有完整的侦查权,检察院的监督权几乎无法实现,如果立法都不加以约束的话那也只能期望碰到的都是好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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