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造假企业,留着作甚?

       疫苗生产商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遭遇连番丑闻,旗下公司长春长生曝出“狂犬疫苗记录造假”后,再被曝生产的百白破疫苗质量不合格,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达3442887.60 元。

       疫苗记录造假和质量不合格事件,都发生在同个疫苗生产企业,说明这个企业理念之荒唐、管理之混乱和隐患之严重,问题由来已久,而非偶然性的事故。从理论上说,造假乃故意为之,即明知故犯,存在放任不测事故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无异于是谋财害命。虽然尚无因使用该类疫苗而造成医疗事故的案例发生,但狂犬病的死亡率被认为几乎是100%,企业造假行为性质之严重,可谓以无复加,已然不容对这样的行为给予宽恕。

       然而,事件被曝光至今,除当事企业“深表歉意”,以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GMP证书》外,还没有看见其他的处罚措施,倒是之后被发现的百白破疫苗质量不合格案件,有了行政处罚结论。公众不禁要问,“狂犬疫苗记录造假”事件,难道准备不了了之了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太不可思议了,按理说这前后的问题,就性质而言前者比后者严重多了,怎么着都不该网开一面吧?

       疫苗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直接关乎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个大问题。我们还不应忽视这个尴尬的事实,即当今社会“狗患猛于虎”。虽然西方从新闻性质的角度,给出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之“权威论断”。但狗咬人的新闻,并没有从我们的视觉和听觉中渐行渐远,而是越来越多且日趋严重,因为养狗和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此,几乎年年都能看到不少无辜群众,遭遇狗咬的新闻曝光,给受害者和家庭造成无端的肉体痛苦,还有精神和经济负担;甚至还由于找不着造成事故的狗主人,后期维权相当艰难,承受着既流血又流泪的悲愤和无奈。假如被狗咬的人,因为使用不合格的狂犬疫苗,那么后果岂非雪上加霜?“狂犬疫苗记录造假”事件,想起来就令人恐怖得不寒而栗。

        药品或疫苗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上承担着特别重要的责任,这是药品或疫苗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任何漠视产品质量,甚至公然造假之行为,都是视质量为儿戏,也即视公众的生命安全为儿戏,是不可原谅的。长春长生公司作为疫苗生产企业,屡屡在生产过程中造假并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唯利是图的经营理念和行为,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格格不入,也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在涉及公众生命安全的问题上,监管必须从严,怎么严都不为过。因此,这样的企业应该直接“枪毙”,逐出疫苗生产企业行列,而不应心慈手软,也不能以罚代管,降低企业违法成本。

       对无良企业的宽容和迁就,就是对消费者的无情和残忍。对问题零容忍,直接判处无良疫苗企业“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和负责;而使经营者倾家荡产,远比罚款更能对其他企业起到震慑和警示意义,监管更用不着“企业虐我一两遍,我待企业如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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