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右边人士对于法治的认识存在误区

        今天中国社会上下都在说法治。其中右边的人士特别的积极。

        可是他们的法治理论中存在一个根本性的误区,那就是以为世界上有一种法律制度,是符合一切社会状况的要求的,而这种法律制度就是西方国家正实行着的。所以只要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致,就被这些人士说成是违背了法治要求。却不管实际的社会效果如何。

        法治是什么?法治不能简单地定义为依法治国。

        因为不同的社会环境需要不同的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的好坏,决定于资源的稀缺度。

        资源稀缺度越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张;

        资源稀缺度越低,人与人之间的包容空间就越大。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遍较宽松,法律对于人的行为限制就应该适当宽松;

        反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遍较紧张,法律对于人的行为限制,就必须严格一些。

        而资源稀缺度的高低,决定于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所以我们看到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缓和,比较宽松一些的法律制度下,社会运行得比较平稳;

        而如果把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搬到生产力水平低的国家,让一些有能力的人可以过度自由,就会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接受的损害。于是这样的国家就容易陷入社会动荡。

        反过来,如果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已经较高,人与人之间可以多一些包容度,法律制度却仍然沿袭生产力水平较低时候的,就会限制了有能力的人的活动空间,社会进步速度就会缓慢,从而迟滞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于是人类的自由空间的扩张会受到限制。

        所以,法治不能被简单地定义为“依法治国”,而应该是执政者按照对于社会进步和人民的利益与意志的实现有利的法律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固然是必不可少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法律应该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人民的利益增加、有利于人民意志的伸张。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里的核心要求,是法律制度必须根据社会状况与社会进步的要求,进行制定与修改。而不是强行套用某一种固定的法律制度。

        至于制定与修改法律制度的依据,当然也不能是以某种固定的法律制度为标准——哪怕是被标榜为“普世价值”的法律制度,而只能从实践的结果,按照生产力进步的要求来进行分析判断。

        因为只有生产力进步了,资源稀缺度才会降低,社会自由空间才会扩大。

        尤其是今天西方国家既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在严重限制其生产力进步了的时候,还要求当今世界上生产力进步速度最快的中国,去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只要看到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地方,就斥之为“违反法治要求”,这样的人如果不是处于无知,就是故意要与中国人民作对。

        而右边的大多数人士都是这么评判中国社会现象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右边的人士多以为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的。是没有明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实现与维护伦理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以实现人类伦理要求为目的的国家制度。

        在维护与实现人类伦理要求上,两者是一致的。

        不同的是,道德不以国家暴力为背景;而法律是以国家暴力为背景。

        要明白的是,法律,也就是国家制度,也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只不过这个规范的背景是国家暴力。

        在资源稀缺的环境里,每个人都想要尽可能自己获得更多资源。相互之间就会出现矛盾。

        要防止矛盾激化,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秩序。

        要维持社会秩序,就必须有行为规范。谁违背了行为规范,就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在没有国家暴力为背景的情况下,有些人会依仗自己的势力与能力,不在乎一般的道德要求。甚至于用自己的暴力来对付道德规范。于是必须有以国家暴力为背景的行为规范,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法律。

        原始社会时期,社会上没有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依靠的就是道德规范。但是到了后来,财富的出现,让少数人有了对抗社会道德规范的能力,比如传说中大禹的儿子启,就是用奴隶主集团的暴力手段,改变了原来的社会规范,建立起了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

        道德与法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与法律之间,会因为自身的客观规律而相互有矛盾现象。

        有的法律不允许的行为,或许与道德要求相符合;

        有些违背道德要求的行为,却又会被法律所允许。

        当遇到这样情况的时候,为了防止因个别事件而导致法律现象的混乱,就必须遵循法律要求而不是道德要求了。

        但是,如果法律要求违背了普遍的道德要求,就证明法律出了问题,需要修改乃至于推翻既有的法律了。

        所以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人会说要“依天理断案”,说的就是这个逻辑。

        当然,他们所谓要“依天理断案”,是从资本家的利益要求出发,主张允许非法集资现象的存在。其实是违背社会道德要求,也就是违背他们所谓“天理”的。

        从上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道德与法律同是实现人类伦理要求的手段。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手都是需要的。而且,人们的道德水平高了,也就会减少违法的行为,对于依法治国也是有力的促进。相反的,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下降,社会上违法的现象必然增加,依法治国的困难也会更大。

        其实,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都是依据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形成的。而人们的道德观其实就是价值观的表现,或者说是从价值观出发的要求。而社会的价值观根本上决定于生产力状况。

        生产力状况不同,资源的稀缺情况不同,社会的价值判断就会不同。因此先进的价值观决定于先进的生产力。所以适应生产力进步的道德与法律规范,才是人类社会进步所需要的。

        所以,以某一种特定的法律现象——一般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现象,作为衡量社会是否处于法治状态的标准,右边人士的这个观念是错误的。

         袁伟时写了一篇文章《阻碍建设法治国家的绊脚石》。文章最后一段总结说【一句话,法治和阶级斗争论无法并存。判断是否违法、犯罪只能以法律为标准,公民可以做法不禁止的任何事情;这是法治ABC,阶级标准毋容置喙】。

        袁伟时是喜欢用“常识”、“ABC”之类的词汇来教育民众的。可是他自己就常常是违背了社会与历史的常识,违背了逻辑常识来说话。这里这短短的几句话中就证明得很清楚。
        说阶级斗争观念是违背社会进步要求的,我同意。可是,我们应该明白的是,袁伟时从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拿来的“法治”观念,其实并不排斥阶级斗争。
        什么是法治?按照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的解释,法治讲的是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袁伟时在文章中用的也是这个定义。可是我们应该知道的是,法律不过是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对于社会自由空间的划分与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什么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就是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成员之间,因为利益矛盾而进行的群体性冲突。

        而袁伟时从西方意识形态系统中拿来的公民概念,其外延就包括了穷人群体与富人群体。很明显,穷人群体与富人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有矛盾的。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群体性冲突,就是阶级斗争的表现。

        如果法律制定的结果,是对于一部分社会群体的自由空间的挤压,这时候,法律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依照这样的法律治理国家,就是在进行阶级斗争。

        因此,法治与阶级斗争,其实是两个外延有部分交叉的概念。而西方意识形态中,往往就会在这样表面上反对阶级斗争的幌子下,进行着对于普通民众的阶级斗争。

        在这样的情况下,说【阶级标准毋容置喙】,不过是要社会弱势群体自愿接受强势群体的统治,当然是在进行阶级斗争,同时也没有违背“法治”要求。

        因此,简单地用法治概念反对阶级斗争,是不符合逻辑要求的。

        在历史上,依法治国也往往是阶级斗争的形式。

        比如秦王朝时期的依法治国、三国时期诸葛亮在蜀国的依法治国、西方国家历史上选民只占总人口的2%时期的依法治国;美国实行奴隶制时期的依法治国等等,其实都是统治者对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行为。这时候,我们看到的是阶级斗争与法治同时存在。

        所以,我们不应该简单地接受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各种概念。比如,“法治”概念的定义,就不能简单地表述为“依法治国”。而应该定义为,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与实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律,实现社会的良好治理。
        具体的衡量标准,不应该是以西方社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现象,而应该以本国社会的进步状况为衡量标准。今天中国社会的进步是世界上最快速的,因此相对来说,中国比那些社会进步停滞的国家,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西方意识形态中的“法治”,是以公民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为目标的。这其实就是一种阶级斗争意识。
        一、公民概念的外延,是由不同阶级成员组成的。不同的阶级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一致。于是当然地,对于政府权力的关系也不一致。
        当体制外精英阶层以“公民”身份,要求缩小政府权力的时候,底层民众的利益要求,却是要政府多一些权力,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援助弱势群体。
        可是,体制外精英们却宣传自己代表了全体公民的利益要求,忽悠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进行群体性攻击。这既是在对于政府进行阶级斗争,也是在隐蔽地对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进行压制,当然,也是阶级斗争行为。
        二、政府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关系是不一致的。政府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因为政府的根本利益在于社会的平稳发展,因此政府是不可能乱用权力的。政府的权力越大,社会利益的平衡就会越有保障,阶级斗争才越有可能避免。
        所以我曾写过多篇文章,批评那些以为政府权力“不受制约”会损害人民利益的观点。而制约了政府的权力,就会让社会的强势群体可以更方便的挤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空间。这正是社会强势群体的阶级斗争行为。
        三、官员的权力是应该受到制约的。因为,官员除了是政府成员以外,同时也是社会成员,有着与政府利益要求不一致的利益关系。如果不对官员的权力加以制约,就会导致政府资源被一部分官员使用在个人利益方面。这样会导致政府资源的被浪费,从而削弱政府运用权力的能力。
        因此,制约官员权力,是政府根本利益要求所在。其实与人民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有间接的关系。
        四、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混淆了政府权力与官员权力的概念,也用公民概念模糊了普通民众与社会精英之间的关系。其目的不是为了社会的进步,而是为了实现精英阶层利益的最大化。当他们的这个目的与社会进步的要求相冲突的时候,社会上的阶级斗争就不可避免了。
        只有生产力进步基础上的社会进步,才会实现社会空间的总体增大,才可能实现各阶层利益的共同增长,才可能避免阶级斗争。否则,任何形式的法治社会都不免因为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受损,而爆发阶级斗争。这是逻辑与事实都证明的很清楚了的。
        西方意识形态体系的代言人们,站在资本利益团体的立场上,口头上反对阶级斗争,却用自己的利益要求作为法律制定的依据,强迫普通民众服从,美其名曰建立“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不管他们主观上是不是认识到了,其实就是在从事阶级斗争。
        真正要避免阶级斗争,应该做的是尽量扩大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制约政府的权力。因为,只有在政府有足够的权力获得充分的资源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平衡。才有可能避免阶级斗争的爆发。
        当然,政府如何才能拥有必要的权力,以及这个权力的变化规律,是另外的问题。这里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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