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右边人士对于法治的认识存在误区
今天中国社会上下都在说法治。其中右边的人士特别的积极。
可是他们的法治理论中存在一个根本性的误区,那就是以为世界上有一种法律制度,是符合一切社会状况的要求的,而这种法律制度就是西方国家正实行着的。所以只要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致,就被这些人士说成是违背了法治要求。却不管实际的社会效果如何。
因为不同的社会环境需要不同的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的好坏,决定于资源的稀缺度。
资源稀缺度越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张;
资源稀缺度越低,人与人之间的包容空间就越大。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遍较宽松,法律对于人的行为限制就应该适当宽松;
反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遍较紧张,法律对于人的行为限制,就必须严格一些。
而资源稀缺度的高低,决定于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所以我们看到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缓和,比较宽松一些的法律制度下,社会运行得比较平稳;
而如果把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搬到生产力水平低的国家,让一些有能力的人可以过度自由,就会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接受的损害。于是这样的国家就容易陷入社会动荡。
所以,法治不能被简单地定义为“依法治国”,而应该是执政者按照对于社会进步和人民的利益与意志的实现有利的法律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固然是必不可少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法律应该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人民的利益增加、有利于人民意志的伸张。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里的核心要求,是法律制度必须根据社会状况与社会进步的要求,进行制定与修改。而不是强行套用某一种固定的法律制度。
至于制定与修改法律制度的依据,当然也不能是以某种固定的法律制度为标准——哪怕是被标榜为“普世价值”的法律制度,而只能从实践的结果,按照生产力进步的要求来进行分析判断。
因为只有生产力进步了,资源稀缺度才会降低,社会自由空间才会扩大。
尤其是今天西方国家既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在严重限制其生产力进步了的时候,还要求当今世界上生产力进步速度最快的中国,去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只要看到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地方,就斥之为“违反法治要求”,这样的人如果不是处于无知,就是故意要与中国人民作对。
而右边的大多数人士都是这么评判中国社会现象的。
道德是实现与维护伦理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以实现人类伦理要求为目的的国家制度。
在维护与实现人类伦理要求上,两者是一致的。
不同的是,道德不以国家暴力为背景;而法律是以国家暴力为背景。
要明白的是,法律,也就是国家制度,也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只不过这个规范的背景是国家暴力。
在资源稀缺的环境里,每个人都想要尽可能自己获得更多资源。相互之间就会出现矛盾。
要防止矛盾激化,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秩序。
要维持社会秩序,就必须有行为规范。谁违背了行为规范,就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在没有国家暴力为背景的情况下,有些人会依仗自己的势力与能力,不在乎一般的道德要求。甚至于用自己的暴力来对付道德规范。于是必须有以国家暴力为背景的行为规范,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法律。
道德与法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与法律之间,会因为自身的客观规律而相互有矛盾现象。
有的法律不允许的行为,或许与道德要求相符合;
有些违背道德要求的行为,却又会被法律所允许。
当遇到这样情况的时候,为了防止因个别事件而导致法律现象的混乱,就必须遵循法律要求而不是道德要求了。
但是,如果法律要求违背了普遍的道德要求,就证明法律出了问题,需要修改乃至于推翻既有的法律了。
所以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人会说要“依天理断案”,说的就是这个逻辑。
当然,他们所谓要“依天理断案”,是从资本家的利益要求出发,主张允许非法集资现象的存在。其实是违背社会道德要求,也就是违背他们所谓“天理”的。
从上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道德与法律同是实现人类伦理要求的手段。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手都是需要的。而且,人们的道德水平高了,也就会减少违法的行为,对于依法治国也是有力的促进。相反的,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下降,社会上违法的现象必然增加,依法治国的困难也会更大。
其实,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都是依据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形成的。而人们的道德观其实就是价值观的表现,或者说是从价值观出发的要求。而社会的价值观根本上决定于生产力状况。
生产力状况不同,资源的稀缺情况不同,社会的价值判断就会不同。因此先进的价值观决定于先进的生产力。所以适应生产力进步的道德与法律规范,才是人类社会进步所需要的。
所以,以某一种特定的法律现象——一般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现象,作为衡量社会是否处于法治状态的标准,右边人士的这个观念是错误的。
袁伟时写了一篇文章《阻碍建设法治国家的绊脚石》。文章最后一段总结说【一句话,法治和阶级斗争论无法并存。判断是否违法、犯罪只能以法律为标准,公民可以做法不禁止的任何事情;这是法治ABC,阶级标准毋容置喙】。
什么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就是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成员之间,因为利益矛盾而进行的群体性冲突。
而袁伟时从西方意识形态系统中拿来的公民概念,其外延就包括了穷人群体与富人群体。很明显,穷人群体与富人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有矛盾的。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群体性冲突,就是阶级斗争的表现。
因此,法治与阶级斗争,其实是两个外延有部分交叉的概念。而西方意识形态中,往往就会在这样表面上反对阶级斗争的幌子下,进行着对于普通民众的阶级斗争。
在这样的情况下,说【阶级标准毋容置喙】,不过是要社会弱势群体自愿接受强势群体的统治,当然是在进行阶级斗争,同时也没有违背“法治”要求。
在历史上,依法治国也往往是阶级斗争的形式。
比如秦王朝时期的依法治国、三国时期诸葛亮在蜀国的依法治国、西方国家历史上选民只占总人口的2%时期的依法治国;美国实行奴隶制时期的依法治国等等,其实都是统治者对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行为。这时候,我们看到的是阶级斗争与法治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