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的调查并无错误

【本文由“吴敬中WJZ”推荐,来自《种地要先交钱?@中国三农发布独家调查:内蒙古开鲁县干部为何下田拦春耕?》评论区,标题为吴敬中WJZ添加】

  • 风生水起云飞扬
  • 村里、镇里不懂法,记者也不懂法。本事件根本不适用《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里的土地承包,专指家庭承包,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本集体土地,外来户承包的不算,那算是土地流转,不适用《土地承包法》。看了报道,就是不说承包人是不是双胜村村民,从“一些村民联合承包”来看,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家庭承包也不可能承包本村几千亩土地,很明显这应是土地流转。不适用《土地承包法》而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民法典》。

    这件事情,应该是2004年的时候一些大户通过土地流转转包了双胜村村民的土地,当时土地都是荒地或其他孬地,流转费用很低。通过几十年投入,孬地变成了水浇地,然后当地村民觉得亏了不干了,要按好地来增加流转费了,大户们不干,虽然没报道,估计肯定有村民集体到村委、镇里集体闹的情况,然后镇里、村里就要大户加钱,不加钱就撕毁合同,收回土地,就不让大户下地耕种。大体应该是这么个情况,村里、镇里是不占理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个是2004年的时候,当时的人应该都不大懂法,承包合同绝对是不完善的,漏洞很多,违约责任这一块几乎可以肯定约定不全,当地村里单方撕毁合同,不会有什么违约责任压力,第二,镇里出于维稳的压力,大户们也要受委屈。

    最终结果,还是得协商解决,大户们多少还是得出点血。没办法,国情所致。再者,因为合同的不完善,大户也要多少承担缔约不利的后果。

三农的调查并无错误。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土地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四类荒地的土地承包人无需身份限制,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城镇居民组织也可作为承包人。其次更不存在不适用《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明确了《土地承包法》是《土地管理办法》的上级法,只要适用《土地管理办法》也一定适用《土地承包法》。最后涉及所谓的土地性质变更,其实是伪命题。《土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针对开荒行为各省都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应该是政府给种植户予以奖励或补助。

出现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营商环境,经济后位地区需要的不是营商的创新,而且法制的坚决落实、群众的权益保护和大众的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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