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真正限制法家治理的,是没有完善的立法—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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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正好相反,儒家宗族制的核心的君主的“仁德”,而一个人的“仁德”辐射范围非常有限,所以儒家德政最多只能治理几个城邦,周朝就是一个典型的城邦联合体。历史发展到战国,七大国或多或少都采用了郡县制,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行,因为战国七雄的领土范围早已超出君主“德政”能辐射的范围。

大一统之后,衡量某地是否属于“中国”的标志就是中央政府是否向该地委派官员,即所谓“改土归流”。中央不能向当地委派官员,只是象征性任命当地自选的“土司”,那么地方随时可能脱离中央。所谓天高皇帝远,长安城里的皇帝有没有德咱不知道,肯定不如我们地方自己选出来的土皇帝有德。

古代真正限制法家治理的,是没有完善的立法——执法——监督体系,立法者就是执法者,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秦朝之所以失败,因为制定修改秦法的不过秦始皇、李斯、赵高等寥寥数人,并不能真正反映整个秦帝国的国家利益。法家的失败是法家自己不够完善,并不代表儒家就是对的,解决方法也只能是发展出更科学的法治思想,而不是回到儒家以看不见摸不着的个人“仁德”治国。

发表于浙江省
2022-10-05
社会 历史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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