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大陆法都有程序问题,海洋法的判例也有指导后来的集体社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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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瞎扯的文章。
所谓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究竟是个什么东西?这些人搞清楚没有?
海洋法系是以判例习惯等为主要法源,法官有很大的随意裁量权,因为法官的判例就能成为新法源。
而大陆法系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通过出台修订成文法法规法条,绝对罪与非罪,觉得罪行轻重。法官只有在法条内的裁量权,而不能超出成文法本身判决。
而当今的情况是海洋法系也有成文法条,大陆法系也有遵循判例司法解释的情况,判例也具有指导意义。
另外,法官法院还有一个主动性的问题。大陆法系相对说法官主动性更强一点,法官法院会相对积极一点对案件有研判分析的意味。而海洋法系更倾向于法官居中中立,被动态度,强调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举证质证。这种情况下各自有优缺点,比如说海洋法系中,法官可以不带脑子,谁下面牛逼吹的好,谁就容易赢。这也是西方海洋法系里面律师特别吃香的原因,有非常庞大的律师集团。只要你口才本事好,能把黑的用诡辩来说成白的,那你就能赢。而法官的被动性就会加强这种趋势,实际上把法的权威性从政府退给了“解释法的律师集团”。
而至于文章说的个人集体、还有包括到程序正义实质结果正义等问题,那就又是另一个复杂层面的事。毕竟海洋法大陆法都有程序问题,海洋法的判例也有指导后来的集体社会意义,所以根本不是几句话几个例子就能讲明白的。
要研究文章的问题,一定要跳出法这个领域,从更大的政治体系社会结构,事实的权利体系与阶级才能看的更清楚。
毕竟法是干嘛的?法从何来?目的何去?谁制定?为谁服务?这比什么法系更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