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出台后,对于取得途径是否合法的要求弱化了?

【本文来自《彭宇案那句“名言”,是当时媒体和“舆论”的断章取义歪曲变造》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呵呵,昨天我专门读了读《证据法》,在出这个法律之前,我国有一段时间,取得证据必须是合法的,比如录音,必须取得被录音人的同意才算。在有了证据法之后,这个被弱化了。但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还是有要求的。

就彭宇案来讲,照片不是原件,就要证明它具有和原件的一致性,而这个只有做笔录的警察和派出所所长认,而彭宇认为照片里有不是他的话的内容,这个就存在问题。况且这个照片来的方式是老太太儿子私下取得的。而她儿子和老太太什么关系,很明显的利益相关,作为证据最少是存疑的证据,没有问题的。

另外《证据法》

第三章 证据能力法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列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一)以犯罪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二)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三)证据的取得、提供,侵犯他人的拒绝证言权。在民事诉讼中,除此之外的任何证据,都有证据能力。

那个老太太的儿子拍的照片,一直也没说有合法手续。

实际上,彭宇确实有很大可能撞了老太太,但是整个审理过程是一种根本不讲逻辑、不合常理的方式完成的。因此争议才这么大。

2021-08-30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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