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抓贼”致死案,法律擦亮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尊严
(图片来源于上游新闻)
人们常说“家是整个世界在下雪、走进其中却是春天的地方”。然而,在广西桂林市卖鸡蛋的陈某雄,怎么也没想到,一场发生在他家里突如其来的变故,将他打得措手不及。
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在桂林城区做禽蛋生意的陈某雄,发现陌生人黄清躲藏在自家仓库厕所里。陈某雄怀疑对方是小偷,一边擒拿和压制黄清,一边叫儿子报警。警方到场发现黄清脉搏微弱,医护人员抵达时黄清已无生命体征。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黄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2018年7月11日,陈某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今年3月14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对陈某雄执行逮捕。
7月18日,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对当事人陈某雄撤回起诉。陈某雄从象山区人民法院领到了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书。
在自己家中厕所“抓贼”致其死亡,引起了轩然大波,陈某雄本人一度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黄清出事后,其家属提起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称:“黄清与被告人陈某素不相识,黄清死亡给原告家庭极大的惊吓和刺激,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和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1万余元”。
黄某家属堂而皇之要求“索赔”,岂不是咄咄怪事?
你夜半三更私闯民宅,居然成了“有功之人”?难道你是我请到家中的“贵客”,亦或是来为我装修房屋、清洗地板、维修家电的劳动人民,不幸“因公殉职”?有错的一方凭什么有此底气,要什么“赔偿81万”?
你半夜闯入我家,给我的家庭造成极大的惊吓和刺激,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你现在居然恶人先告状,如此振振有词、理直气壮,你们真把自己当成了做好人好事的“英雄”?这世间还有没有公道和王法?
(家中抓贼现场还原图、来源于上游新闻)
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的认为“不应起诉!私人住宅有不受侵犯的尊严”。有人说,如果我们在自己家里都没有安全感,我们最私密的空间都能被他人随意侵占,这个世界岂不太可怕?面对私闯民宅者,抓还是不抓?公民在家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和顾虑,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当事人陈某雄撤回起诉,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司法担当,为人民群众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气壮胆,弘扬社会正气,用法律擦亮了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尊严。
也许有人会说,小偷罪不至死;既然小偷死了,捉贼的陈某雄就该负责。事实上,在自己家里捉贼是陈某雄的权利,黄清既没有偷窃的权利,更没有夜半私闯民宅的“自由”。家里进了不速之客,陈某雄采取了正常人的正常举动,压制算是温和的制服,主观上没有致死黄清的意图,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完全是有礼有节,在自己家里捉贼凭什么要“负责”呢?
这些日子,陈某雄一直心有余悸,领到撤诉的刑事裁定书整个人算踏实了。他说“如果是贼,还是要抓。我要保护自己的财产,要保护家人安全”。
注:参考文献:家中厕所撞见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贼”致其心脏病死亡被公诉索赔81万_风闻社区 家中厕所撞见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贼”致其心脏病死亡被公诉索赔81万 评论 112 社会
桂林“抓贼”致死案后续:检方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诉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938658796863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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