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的待遇问题,产生差距的情况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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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是个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这里专门讲国有企业中的待遇问题。首先讲一些大家比较能认同的内容。
一、反对绝对平均主义,要求每个员工(包括各级领导与普通员工)的待遇完全相同,是不正确的。
二、决定员工待遇的有以下一些方面:
1、企业差别;不同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地位和表现是不同的,因此,若以年为单位考察,不同的企业之间,存在年人均可分配的金额的差别。
2、工龄差别;工龄还要分实际工龄(以交社保的年限为准)和本企业工龄(这是由于同为国有企业,年人均可分配的金额是不同的;因此,高收入的企业往往用“本企业工龄”来区分长期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与一般情况下进入该企业的其他企业的员工,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分配上的差别);工龄越长,与工龄相关的待遇越高。
3、技术等级差别;主要指所持有的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毕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这是一种潜在的能力;有些企业对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会规定与其拥有的技术等级相关的待遇;有些企业则不全有,或者都没有。
4、工作职务等级差别;如普通工、调整工、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等,有的还要进一步细分;不同的职务等级,会规定不同的待遇。
5、工作实际表现决定的差别;对普通员工来说,生产的产量、成品合格率、出勤情况、销售量和销售回款情况等;对于不同级别的领导,还有安全生产、所负责部门的产量和质量、上交税收和利润等等;每个企业在这些方面会有相应的规定。
三、产生差距的情况和评价:
1、企业差别,这与网友《韩观社会》所要讨论的“领导与职工收入差距”关系不大,因此本评论不展开讨论。但是,这是形成人们之间实际收入差别的重要因素,本评论之所以列出这一差别,是因为我们在处理收入差别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影响提高本企业人均可分配金额。
2、工龄差别和技术等级差别,是造成在同一企业中工作的人们之间收入差别的重要因素;这方面的差别与“领导与职工收入差距”关系不大,我想,绝大部分人是应该认同的。
3、工作职务等级差别,绝对地讲,这种差别是保证有效率地运行一个现代化企业所必须的,这应该是绝大部分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认同的;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差别具体应该多大,才是合理的;为了有效运行该企业,提高该企业人均可分配金额,这种合理的差别,不同的企业又往往是不同的。因此,我的看法是,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中工会的作用,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审核该企业中现行的工作职务等级差别,予以增、删修改甚至重新制定。这应该是国有企业中工会的重要职责,应该写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法规中。
4、对于“工作实际表现决定的差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往往需要及时变动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保证本企业获得比较好的收益,提高整个企业的人均分配水平。因此,在这方面应该给于实际运行该企业的负责人一定的调整差别的权力。这种权力应该如何安排,也有必要通过本企业工会讨论决定。总之,我认为,处理好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别问题,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仅仅一般性喊喊要缩小差别是不行的,必须通过国家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本企业工会的认真运作和职工提出合理可行的办法,才能真正提高普通员工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