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社会危害性说法律依据,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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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社会危害性,很多人都会忽视了这一点。
简单举个例子。
有人虐杀了一只猫,除了他自己,没人知道。这时候社会危害性为0,自然也不会被处罚。
这事被别人看到了,别人觉得很不好,报警。这时候社会危害性很小,警察可能就是对他批评教育,向报警人通报一下就行了。
这人还把虐猫视频上传网络,网民纷纷谴责。这时候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有可能会不入刑,只处行政拘留。
如果这人居然还与网民对骂,极力捍卫自己虐猫的“自由”,引起广大反响,那么就可以认为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了,就需要入刑,定一个寻衅滋事罪。
这样的情形是有真实案例的。
有个学生记恨老师20年后,逮到一个机会打了老师一巴掌后拍成视频上传网络炫耀,结果判了一年半。
这不是一巴掌判了一年半,而是上传的视频引起了公愤判的一年半。
抛开社会危害性说法律依据,就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