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略论洛阳西大郊东汉刑徒墓地的时代与布局

摘要:洛阳西大郊东汉刑徒墓地是目前唯一经过科学发掘的东汉刑徒墓地,其中出土的大量铭文墓砖为进一步研究墓葬时代、墓地布局等问题提供了科学的资料。东汉刑徒墓砖铭文的制作和使用,一般采用“一砖一铭、一墓二砖”的形式,以标识入葬死亡刑徒的身份、死亡时间等信息。通过对刑徒墓砖制作、使用、错用过程的分析,确定了62座入葬姓名、死亡时间准确的纪年刑徒墓。通过分析这些纪年刑徒墓的位置和时代,可清晰地发现墓葬排列有着严格的规划:发掘区内的刑徒墓可划分为有明确时代差别的东区和西区;东区墓葬的入葬时间集中于永初元年,而西区墓葬则集中于元初六年到永宁元年前后;东区与西区之间有南北向的道路作为分隔;虽两区内的墓葬时代有所差别,但均较为严格地按照日期顺序入葬。

  1964年,对河南省偃师市佃庄镇西大郊村西南汉魏洛阳城南东汉刑徒墓地的发掘,不仅以明确的考古资料,平息了近百年来关于东汉刑徒墓砖出土地点的纷争[1],发掘出土的516座刑徒墓葬[2]和822块刑徒铭文墓砖[3],更为相关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传世资料所无法比拟的重要资料。随后发表的《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以下简称为《简报》)和《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以下简称为《报告》),全面、系统地发表了相关资料,论述了东汉刑徒墓砖、墓砖铭文、刑徒墓地的基本认识[4] 。此后,吴荣曾先生对墓砖铭文中的刑名的含义、勉刑与代刑、左右部等问题进行了辨析[5];张政烺先生对墓砖的早期发现、无任的含义和汉代刑徒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6];张敏波则对“宣晓墓砖”的发现和铭文重新进行了释读[7];李力则较为全面地回顾了东汉刑徒墓砖发现与研究的学术史[8];周建姣梳理了东汉刑徒墓砖的发现并对部分墓砖铭文重新进行了释读[9];苑芳芳较为全面地阐释了刑徒墓砖的法制史意义[10];李永增在全面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刑徒墓砖铭文中的内容,尤其是刑名进行了考释,并重点对刑徒砖的郡国分布及刑徒数量差异原因进行了探讨[11];邱亮则认为传世“宣晓墓砖”系后代伪作 [12];侯旭东[13]与日本学者石黑ひさ子[14]则结合天一阁藏唐《天圣令•狱官令》相关内容,先后对西大郊东汉刑徒墓地的性质、形制、布局等进行了分析,将研究从刑徒墓砖铭文拓展到了刑徒墓葬和墓地。

  总之,发掘者及以上学者均利用考古资料,对东汉刑徒墓地、墓砖使用、铭文内容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建立了对于东汉刑徒墓地、墓砖、铭文的较为客观的认识。但不得不说,先前学者虽有关注到一砖多铭、一墓多砖的情况,尤其是发掘者特别提及东汉刑徒墓砖有利用旧刑徒墓砖重新刻字的情况。但对于一砖多铭的时代差异、墓砖再次使用以及由此导致的刑徒入葬时间的差异较少措意,未能准确地辨析墓砖多次使用与墓葬多次使用之间的对应关系。

  本文拟在前贤研究基础上,依据考古发掘出土资料[15],从墓葬铭文的制作和使用入手,重点关注墓砖铭文内容中的时间差异,进而辨析墓砖的多次使用和墓葬多次使用的对应关系,对西大郊刑徒墓地的时代和布局问题略作探索,祈请指正。

  一、东汉刑徒墓砖铭文的制作与使用

  1、东汉刑徒墓砖铭文概况

  东汉刑徒墓砖是为了记载东汉刑徒的身份信息,而在砖上题写相关文字形成的。但《报告》发表的资料清晰地表明,东汉刑徒墓砖铭文存在着一砖一铭、一砖二铭、一砖多铭三种情况。

  (1)一砖一铭:即一块刑徒砖上只刻一段铭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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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类刑徒砖一般只在一个平面上刻划一段铭文,铭文或长或短,不一而论。从《报告》发表的资料看,这类刑徒墓砖在刑徒墓地发掘出土的墓砖中占近三分之二的比例,而这类刑徒墓砖多发现于刑徒墓地发掘区大探方的北部,尤其以P1—P7和南部的P10、P11、T1较为集中。而且,在P1—P7所发现的一砖一铭的刑徒墓砖,其铭文多只简刻人名信息,但南部的P10、P11、T1发现的一砖一铭墓砖铭文多为长段的完整铭文。由此观之,墓地内不同区域的墓砖,在铭文的内容也略有不同。

  (2)一砖二铭:即一块刑徒墓砖上刻划两段铭文,部分含有纪年的铭文可较为清晰地体现出两段铭文的著作时间的不同。

  在《报告》中,针对同一砖上有两段铭文的,一般会分别用A面、B面和C面,来分别指代刑徒砖的正面、反面和端面。从发掘出土的刑徒墓砖看,一砖二铭的刑徒墓砖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从这些铭文的分布位置上,多分布于同一块墓砖的正、反两面;从此类墓砖的分布位置看,P1、P2墓葬中,均无一砖二铭墓砖出土,只在P3才开始个别的出现一砖二铭的情况。

  从一砖二铭墓砖的铭文内容看,多为一长一短两段铭文,但也少数属于两段都是长铭文的,并无一定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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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砖三铭:在考古发现的东汉刑徒墓砖中,还存在10例一砖三铭的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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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部分一砖二铭刑徒墓砖上,还可以清晰的看出铭文的涂抹、破坏痕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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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砖上铭刻有两段铭文,从铭文的纪年内容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两段铭文的纪年时间分别是延平元年(106年)和永宁元年(120年),而且从墓砖的拓片上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延平年间铭文上有明显的涂划、漫抹破坏的痕迹,或是在永年年间铭刻第二段铭文时,对旧砖上的原有的铭文内容进行有意识破坏所致[16] (图一)。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刑徒墓砖铭文的形成过程并不简单,一砖一铭者,当为新刻;但一砖二铭或一砖三铭者,多属于借用旧砖重刻铭文,墓砖多次使用而造成的。以此可将墓砖的使用对应的区分为初次使用、再次利用两大类。而部分有纪年的铭文清晰地显示了两段铭文形成的时代差异。由此可以确定墓砖存在多次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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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  墓砖铭文涂划、漫抹破坏的痕迹

  在对《报告》中发表的有着准确出土信息的东汉刑徒墓砖的铭文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后,可以把东汉刑徒墓葬的制作和使用按顺序分为四个环节:

  1)初刻:一块墓砖上只有一段铭文或者朱书题记漫漶不清。

  2)初次使用:两块或两块以上铭文内容中有相同的人名的墓砖随葬同一墓葬。

  3)重刻:在初刻墓砖上增加新的铭文,形成与初刻墓砖含义不同的新墓砖,在新墓砖上至少保存了2条或2条以上的铭文,尤为关键的是,新刻的铭文内容与初刻铭文内容之间并无关联。

  4)再次利用:按照要求重新制作完成的两块墓砖随葬同一座墓葬中,完成墓砖功能的实现。从《报告》发表的材料看,再次利用的刑徒墓砖一般一块未重刻,另一块为初刻;但也有两块墓砖均为重刻的情况。

  2、初刻墓砖的使用与入葬刑徒信息辨析

  东汉刑徒墓砖专门为标识入葬死亡刑徒身份信息而作,是一种有着专门用途的文物。而初刻铭文墓砖,因为其所包含的历史信息较为单纯,对其进行分析,可大致复原其制作和使用的过程: 

  (1)选砖。选用废弃不用的城砖,一般都选用素面城砖。所用城砖一般有两种规格尺寸:一种是汉魏洛阳城中常见的大型城砖,长48、宽24、厚12厘米(目前已知的残存最大长度为35.5厘米);还有一种是小砖,小砖中有两种型号,一种为26×13×6厘米,一种为32.8×16.4×6.4厘米。

  (2)初刻铭文。铭文一般是选择在砖的宽面上制作。铭文制作一般包括朱书题写、刻划两个步骤,有的在刻划完好再用朱笔描摹。一般来说,一座刑徒墓葬会制作两块墓砖。两块墓砖的用砖尺寸、铭文内容不尽相同,但同一墓葬所用的两块墓砖铭文中,至少都包含有刑徒姓名信息。至此,一套刑徒墓砖制作完成。

  (3)初次使用。在刑徒入葬时,为其准备的两块刑徒墓砖一般都会随葬,并且一般是上身、下身各放置墓砖一块,以标明死亡刑徒的身份信息。依据《报告》发表资料,在全部516座墓葬中,属于初刻刑徒墓砖的墓葬共173座。

  在这173座初刻墓砖墓葬中,有136座墓葬出土的墓砖铭文中包含有相同的人名信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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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如果一座刑徒墓葬中出土有两块初刻刑徒墓砖,且二者铭文内容中包含有相同的人名信息,则可据此判定该墓入葬刑徒或即铭文中人名;而部分既包含人名信息,也包含死亡时间的铭文,可进而推测墓葬的时间。在173座初刻墓砖刑徒墓中,有50座墓葬既可确定入葬刑徒的姓名,也可确定入葬刑徒的死亡时间[17]。

  3、重刻墓砖的使用与入葬刑徒信息辨析

  与初刻墓砖,每砖一铭不同,重刻墓砖每块墓砖上,至少有二段内容之间互不关联的铭文,其中一段铭文为初刻铭文,保留了墓砖初次使用时的信息;另外的铭文即该墓砖被重新利用时候新刻的,其与初刻铭文内容之间并无关联。

  现举数例说明东汉刑徒墓砖的借用与重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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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墓葬P4M27中出土有两块墓砖,分别出土于死亡刑徒骸骨的上身和下身,其中位于下身的墓砖上刻有两段铭文。这两段铭文内容并无直接关联,所指代的也并非同一刑徒,且两段铭文所记录的刑徒死亡时间分别为延平元年(106年)和永宁元年(120年),相差14年。也就意味着这块墓砖第一次被加工使用时在延平元年,为名为“陈舒”的死亡刑徒所用;14年后,这块墓砖又被利用重刻,死亡刑徒姓名就是铭文所记的“彭洛”。同时,在这座墓(P4M27)中,另外又出土了一块墓砖,其上铭文为“彭洛”,且其为初刻刑徒墓砖。据此,则可推测,该墓葬入葬的是死于永宁元年五月十日的刑徒彭洛,其在入葬时,制作了两块墓砖,只新制作了一块墓砖,另一块则是利用了死于延平元年八月九日的刑徒陈舒的旧砖,在其上按要求再刻了铭文。 

  类似的例子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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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座墓葬的墓主人为吕叔,其死于某年四月卅日,而该墓中出土的一块墓砖系借用旧物,前一次该墓砖被使用是在元兴元年(105年)八月四日,当时的墓主人是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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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座墓葬所出墓砖,其初刻于元初二年(115年)九月十二日,当时的墓主人为“滑常”;借用重刻时在该墓砖上刻写了刑徒姓名“赵汉”,又与一块铭“赵汉”初刻砖,被放置于刑徒“赵汉”的墓中,关于重刻的时间、“赵汉”本人的其他信息等,铭文均未记载。

与上述两例不同,该墓出土的两块墓砖均系借用、重刻而成,而且也均只铭刻刑徒姓名“张罚”。类似的例子也不少,多位于P8(西大郊刑徒墓地第八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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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墓值得一提的是初刻与再刻铭文均有纪年,二者相差仅3年有余;此外,重刻时候,在旧砖上只铭刻了刑徒姓名,在另一块初刻砖上则铭刻了完整的铭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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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言之,对于再刻铭文刑徒墓砖,虽其有多次使用,但仍可依据其铭文内容,归纳、总结其再次使用时候的刑徒姓名、死亡时间信息,并进而判定墓葬的时代。在全部516座墓葬中,符合此例的墓葬共12座[18]。

  在对东汉刑徒墓砖铭文进行分析,并结合墓砖出土数量、位置、对应关系等信息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可归纳出辨析刑徒墓葬入葬刑徒姓名的几个原则:

  (1)同一墓葬中两块墓砖上都有相同的名字信息,可确认墓主姓名

  ①同一墓葬中出土两块铭文一致的铭文砖,只简记墓主人姓名,可确认墓主人姓名。

  ②一座墓葬中出土有多块墓砖,或者多块墓砖上有多段铭文,其中任意两块墓砖的任意两段铭文中都包括相同的姓名信息,则据此可判定墓主姓名。

  ③一座墓葬中,只出土一块铭文砖,或只简记姓名,或记载有长篇铭文,其中包括姓名信息的可推测铭文中的姓名信息即为墓主人姓名。

  (2)一座墓葬中只有一段铭文有明确的姓名信息,可推测墓主姓名

  同一座墓葬中,出土有两块墓砖,其中一块铭文中有姓名信息,另一块字迹不清的,可推测其中记载的姓名信息可能为墓主人的姓名。

  (3)一座墓葬出土有多段铭文包含有多个姓名信息,墓主人或为其中之一,或为扰动

  两块墓砖上分别有两段铭文中有不同的姓名信息,墓主人或可为这两人之一,或者均为扰动。但需注意多人合葬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墓葬中出土的刑徒墓砖,或为晚期借用了早期墓砖,在早期墓砖上,保留有原始的铭文信息,但在另一面重新铭刻所需铭文内容。从《报告》中发表的资料看,此类墓砖早期铭文较长,属于完整的铭文信息,后刻的铭文多只是姓名信息,与另一块新增加的墓砖上的名字信息,共同标明墓主人姓名。

  要之,通过对刑徒墓葬铭文和出土位置的检讨,我们可以将刑徒墓砖使用简要归纳如下:

  1)初刻(一砖一铭):一块墓砖上只有一段铭文或者朱书题记漫漶不清;

  2)初次使用(一墓二砖二铭):两块或两块以上铭文内容有关联的墓砖随葬同一墓葬,明确标明了刑徒的姓名;

3)重刻(一砖多铭):在初刻墓砖上增加新的铭文,形成与初刻墓砖信息不同的新墓砖,在新墓砖上至少保存了2条或2条以上的铭文,尤为关键的是,新刻的铭文内容与初刻铭文内容之间并无关联;

4)再次利用(一墓多铭,不同砖铭有相同姓名信息):按照要求重新制作完成的两块墓砖随葬同一座墓葬中,完成墓砖功能的实现,标明了刑徒的姓名;

5)错误使用:墓葬出土的墓砖铭文内容(名字)之间无关联,无法确认刑徒墓葬墓主人的姓名信息;

6)特例(一墓一砖一铭文):在考古发掘中还发现为数不少的一座墓葬只放置一块墓砖的情况,墓砖上只有一段铭文,当属于墓砖使用过程中,未及制作另一个对应的墓砖,而匆忙下葬使用的特例。据此一段铭文,或可推测墓主人即为铭文所载姓名;

7)无字砖:刑徒墓地考古出土的无字砖或为朱书漫漶,无迹可寻,或未及刻铭,只将残砖与带有刻铭的砖一并置入墓葬中所致。

依据以上原则,我们对《报告》中所列的516座墓葬的墓主人进行了考订,其中可确定墓主人姓名的墓葬170座,另有部分刑徒墓可推测墓主人姓名。在这170座墓葬中,有62座墓葬既可辨析入葬刑徒的姓名,也可辨析出入葬刑徒的死亡时间。

总之,从以上分析可知,作为标识刑徒身份的刑徒墓砖,其一般使用方法是一座墓葬中使用两块墓葬,而且这两块墓砖铭文(包括刻划铭文和朱书铭文)中包含有相同的人名信息,可简称为“一墓二砖二铭”,这可称为刑徒墓砖的初刻与初次使用,也是刑徒墓砖使用的一般制度性要求[19] 。一砖多铭的情况,属于这种制度性要求下的变通处理。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全部516座刑徒墓葬中,只有170座可准确辨析出入葬刑徒的姓名信息,另有113座墓葬可推测入葬刑徒的姓名信息。而其余的233座墓葬,因铭文内容的缺失,或者墓砖的错用等原因,无法据铭文内容考订入葬刑徒的姓名信息。

二、西大郊刑徒墓地的时代与布局

在通过对刑徒墓砖铭文制作和使用过程的细致分析,并建立起铭文与入葬刑徒的对应关系后,确定了62座入葬刑徒姓名、死亡时间明确的刑徒墓葬。可依据这些时间信息准确的“纪年”刑徒墓葬的位置、年代信息,对西大郊刑徒墓地的时代和布局进行探讨。

1、西大郊刑徒墓地的时代

西大郊东汉刑徒墓地的发掘,明确了先前著录、传世的刑徒墓砖约400块刑徒墓砖确系该墓地出土。考古发掘出土了800余块刑徒墓砖,近年来刊刻、发表的刑徒墓砖约300块,合计西大郊墓地发现的东汉刑徒铭文砖共约1500块。其中铭文中包含年代信息的约749块,其时间从永平五年(62年)八月二日(《陶斋藏砖》1号)到熹平元年(172年)十二月十九日(宣晓墓砖)。考虑到全部墓砖均为该墓地出土,即使再刻、再次利用,乃至于错用,也不对整个墓地的时代造成影响。由此可推测,墓地前后延续110余年。

但是从发掘出土的800余块刑徒墓砖铭文看,其时代从永元十五年(103年)四月廿三日(P5M8:1)至永宁元年(120年)十二月廿三日(P1M9:4)[20]。但因为存在墓砖的再刻、再次利用情况,发掘区内的刑徒墓葬并非都在这个时间段内入葬。

从62座纪年刑徒墓的时间看,其时代自永初元年(107年)五月二日(T2:72),至永宁元年(120年)十一月三日(P2:M32),前后延续13年,经考古发掘的500余座刑徒墓葬或即在此时间段前后入葬,最后入葬的时间当在永宁元年十一月三日后不久。这应该就是发掘区内刑徒墓葬的较为准确的时代范围。

2、西大郊刑徒墓地的分区

62座纪年墓葬的时代大致集中于两个时间段:

①早期——永初元年(107年)段:从T2:72的永初元年五月二日到T2M9的永初元年七月十三日,处于这一时间段内的纪年墓葬共21座,全部位于在发掘区的T2内;

②晚期——元初六年(119年)到永宁元年(120年)段:从P11M7的元初六年闰月一日到P2M32永宁元年十一月三日,共有纪年墓葬41座,集中在P1—T1范围内。

在T1、T2之间有5座墓葬(T2M1—T2M5),其方向均为东西向,这与发掘区内刑徒墓葬南北向的朝向不同,显示其较为明显特殊性。以此为界,可以很明显地将发掘区内的刑徒墓地按照时间顺序和空间分布分为两个较为独立的区域:

东区:位于发掘内的东侧,集中在T2内,大致从西端T2M6起,东端到T2M75止,目前发掘区内揭露出的墓葬共有70座,其中纪年准确的刑徒墓葬21座,纪年墓葬的早段墓葬均位于该区内。从《报告》中所描述的T2内的情况看,该区“长80米,宽3米”,仅为发掘部分的范围。东区目前揭露的部分仅有东西一排墓葬。

在东区T2探方内的东段,T2M76、T2M77两座墓葬的位置和排列较为特殊(图二)。这种特殊性或标明这两座墓葬与T2内东西成排排列整齐的墓葬略有不同,东区T2内这一排墓葬仅到T2M75为止。如此,则东区内的墓葬也为东西向成排分布,目前仅揭露的一排墓葬自东侧的T2M75开始,至西侧的T2M6止,共有墓葬70座,东西绵延约64米 ,即东区的东西宽度约64米,但其南北界及南北进深已无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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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东区东端墓葬分布(据《报告》图二二改绘)

  西区:位于发掘区内的西侧,面积较大,包括P1—P11以及整个T1,纪年刑徒墓葬中晚段墓葬均位于其中,该区域内共出刑徒墓葬439座(大探方区内P1—P11共403座,T1内36座),其中纪年准确的刑徒墓葬41座。依据《报告》中提供的资料,目前揭露出来的西区东西宽80米(大探方区东西40米,南北40米,T1东西40米),南北最宽处40米(大探方区南北宽40米,T1南北宽仅3米),其西、南两边均出发掘区未能明确(图三)。

  从P1北侧零散分布的排列不规律的几座墓葬情况看,P1或即为西区的最北侧一排墓葬。但是,进一步的讨论,仍需更多的考古工作和考古数据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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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 纪年”刑徒墓分布图( 据《报告》刑徒墓葬平面图改绘)

  东区与西区之间的分界:

  在东区与西区之间,分布着5座东西向的刑徒墓葬(T2M1—T2M5,图四)。这5座似乎可分东西两排。虽T2M3内出土的墓砖铭文中有“延平元年(106)”信息,仅可据此推测该墓葬的上限为延平元年,并不能确定入葬刑徒姓名和死亡时间信息。但从其特殊的排列方式看,与东区、西区内的墓葬差异较大,是特殊的区域。

  这5座墓葬所处的区域,从东区最西端的T2M6,到西区T1M36,间距约12米,这个范围的东西两侧,刑徒墓葬呈较为一致的成排分布,这一区域,显然属于东西两个墓葬分区之间的分界。这个分界,显示出墓地可能经过系统的规划,不同分区之间有明显的分界。

  但因墓地受晚期破坏,刑徒墓的墓口均已经无存,相关的遗迹均被破坏,因此《报告》内未能在墓地东区的东西两侧空间内发现道路等相关遗迹的存在,但有理由相信,在东区与西区之间的南北向空间、东区东侧的空间,可能在墓地规划和使用时建有道路等,并以此区分不同的墓葬分区。只是在使用过程中,道路或被破坏或废弃不用,而改以埋葬死亡刑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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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刑徒墓地东区与西区间道路范围示意图

  3、西大郊刑徒墓地墓葬的排列

  发掘资料表明,不论是东区还是西区,刑徒墓葬均为东西向成排分布,其中东区仅发掘出了一排,西区则发掘出了11排(P11与T1属于同一排)。从纪年刑徒墓的分布看,整个墓地内墓葬的排序,是较为严格的按照时代顺序进行排列的。

  西区的450座墓葬可分为南北11列,其中可确定的纪年墓葬共有42座。各排内的纪年顺序为:

  P11—T1:二十一座。从P11M7,元初六年(119年)闰月一日到T1M31,元初六年闰月廿九[22]。

  P10:七座。从P10M9,元初六年八月廿六日到P10M35,元初六年九月三日。

P9:一座。P9M30,元初六年六月廿七日。

P8:一座。P8M23,元初六年二月廿六日[23]。

P7:一座。P7M12,元初六年十一月廿日。

P6:三座。P6M10,(元初六年)十二月卅日,P6M12,(元初七年)二月十日[24]。 

P5:三座。P5M17,元初七年二月廿日;P5M17,元初七年二月廿日;P5M29,元初七年二月廿七日[25]。 

P4:三座。P4M27,永宁元年(120年)五月十日;P4M29,永宁元年五月十一日;P4M37,永宁元年五月十六日。

P3:无。

P2:一座。P2M32,永宁元年十一月三日。

P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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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 西区墓葬排列顺序示意图

从以上排列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西区的11排墓葬,其时代先后顺序为由南向北,从早到晚排列。各排内的墓葬,是按照入葬时间从早到晚,墓葬从西向东排列。

因此,西区墓葬的入葬,大致遵循这样的规律:以刑徒死亡时间早晚为序,先从P11的西端开始,向东排列到T1的东部,到东区东端后再从P10排的西端开始,向东排列直至东区东端,然后由南向北,逐排排列(图五)。

同样,东区的72座墓葬中,可确定为纪年墓的共21座,其时代从永初元年(107年)五月二日(T2M70)到永初元年七月二十日(T2M9)。这些墓葬都处于T2探方内,属于同一东西向横排,结合每个墓葬所处的位置看,这些纪年墓基本上按照时间顺序从东向西顺序排列的(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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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 东区墓葬排列顺序示意图

  再深入分析,在东区的21座纪年墓中,从T2M70到T2M45之间共26座墓葬,其中可确定纪年的墓葬11座,从T2M70的五月二日到到T2M45的五月廿八日,其纪年都处于永初元年五月内。并且这11座纪年墓的时间,除T2M54(永初元年五月九日)的具体日期略有差异外[26] ,均以日期为序,从东向西地逐一排列(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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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七 东区纪年刑徒墓位置图局部(永初元年五月)

  考之西区,在P11—T1内共有二十一座墓葬属于元初六年(119年)闰五月,从P11M7的元初六年闰(五)月一日,到T1M31的元初六年闰(五)月廿九日,共有墓葬66座。分析这66座墓葬的排列,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为自西向东,严格按照日期顺序排列,竟无一错乱(图八)。由此可见,在墓地的使用时,是严格按照日期顺序逐一排列的。这也进一步表明,墓地在使用过程中,有着严格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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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 西区纪年刑徒墓位置图局部(元初六年闰月)

  概言之,发掘资料表明,整个西大郊刑徒墓地,有着明确的规划,刑徒墓葬的分布,严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分区成排分布。在各区之间可能有道路之类的设施加以区分。

三、结语

西大郊刑徒墓地,埋葬的是从各地域所征调来洛阳服役期间死亡的刑徒。从上文的分析看,不论是刑徒墓砖铭文的制作与使用,还是刑徒墓葬的入葬顺序,乃至于刑徒墓地的规划和管理,均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划。

墓砖铭文的制作和使用,虽然存在着一砖多铭的变通和墓砖错用等情况,但仍可发现其中“一墓二砖二铭”的制度性要求;整个墓地,有着明确的规划,分为不同的区,各区之间有道路等作为区分;不同的区域内的墓葬,均成排分布,排内的墓葬,按照日期顺序逐一入葬;考古发掘区内的墓葬,可分为东区和西区,二区内的墓葬,有明显的时代差别。加之刑徒墓砖铭文,不仅信息完整、准确,而且有固定的格式,“这些刑徒都属于将作大匠的左校或右校管理,刑徒死亡后,立有专门登记的薄册,这些专门很可能是根据薄册上所记的内容而书写的”,这些都反映出东汉时期对于死亡刑徒的管理有着制度性的要求[27]。唐《天圣令•狱官令》所载,或即是这种东汉旧制的延续。

​注释

[1] 在此发掘之前,黄盛璋、黄士斌等先生先后到西大郊、龙虎滩等处调查,了解到西大郊有东汉刑徒墓砖发现,并推测西大郊当有“刑徒坟场”。黄士斌:《汉魏洛阳城刑徒坟场调查记》,《考古通讯》1958年第4期。

[2] 关于发掘清理出的刑徒墓数量,早期发表的简报统计作“522座”;后来出版的报告则作“516座”,二者数量的差别在于对T2内刑徒墓砖数量的统计上有误,验之《报告》中所载墓葬平面图,当以516座为准。

 [3]关于西大郊刑徒墓地发掘出土铭文砖数量,验之《报告》,当为出土铭文砖832块(含无字铭文砖和采集铭文砖),共有铭文885条(含一砖多铭)。

 [4]a.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第4期;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文物出版社,2007年。

 [5]吴荣曾:《汉代徒砖志杂释》,《考古》1977年第3期。

 [6]张政烺:《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历史教学》2001年第1期。

 [7]张敏波:a.《吉首大学博物馆藏宣晓刑徒砖》,《文物》2011年第7期;b.《清代光绪年间出土的东汉刑徒砖葬群出土地点再考辩》,《大众文艺》2009年第24期。

 [8]李力:《20世纪的东汉刑徒墓志砖之研究》,《“中国法制史前沿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转引自李永增:《东汉刑徒砖相关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9]周建姣:《东汉刑徒砖文整理》,载中华文学史料学会、西北大学文学院编《新世纪中华文学史料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中华文学史料学会第五届理事会论文集》,西安,2011年。

 [10]苑芳芳:《汉代刑徒的若干问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11]李永增:《东汉刑徒砖相关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12]邱亮、毛远明:《东汉“宣晓”刑徒墓砖真伪考辨》,《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5年第6期。

 [13]侯旭东:《东汉洛阳南郊刑徒墓的性质与法律依据——从<明钞本天圣令—狱官令>所附一则唐令说起》,《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1年第八十二本第一分。

 [14]石黑ひさ子:《洛阳刑徒砖をめぐる-考察——<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の绍介を手りとして》,收入明治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明治大学東アジア石刻文物研究所编《東アジアにおける洛陽の位置》,明治大学东洋史资料从刊8,2011年3月,第80~99页。

 [15]近年来,不断有刑徒墓砖面世,学者多有著录。如a.胡海帆、汤燕:《中国古代砖刻铭文集》,文物出版社,2008年;b.王木铎、王沛:《东汉洛阳刑徒墓砖捃存》,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等。自清末至今,见诸着录的东汉刑徒墓砖共约1500余块(含发掘出土)。近年来西大郊刑徒墓地附近时有刑徒墓砖出土,庋藏于国内多家公私博物馆。但这些新发现的刑徒墓砖,多数未见著录发表,且真伪莫辨,暂不讨论。

 [16]在东汉刑徒墓地出土的刑徒墓砖中,尚有部分墓砖铭文为“朱书”,但字形字体多已不辨,故不列入讨论范围。这些朱书铭文,在《报告》中,部分被列为“铭文字迹不清”;另有一定数量的“无字砖”,其或为朱书但字迹已不可辨认,或当时未及刻划或书写铭文而直接使用。

 [17]详见后附《“纪年”刑徒墓葬表》。

 [18]初刻铭文刑徒墓可确定年代的墓葬计50座,再刻铭文刑徒墓可确定年代的墓葬计12座,合计62座(详见文后《附录》)。另,在可确定年代的12座再刻铭文刑徒墓葬中,有5座属于迁葬后再次入葬者,限于篇幅,另文详说。

 [19]但在实际使用中,也会利用旧的铭文砖,在其上加刻新的内容,并组成新的铭文砖再次随刑徒遗骸埋入,此即为刑徒墓砖的再刻与在此利用;也会因为使用不当,将本无关联的墓砖错误地放置于一座墓穴中,这就是刑徒墓砖的错用。由于刑徒墓砖的重刻、再次利用,尤其是错用,使得刑徒墓葬铭文信息不能准确标明死亡刑徒的身份信息,也给刑徒墓葬、刑徒墓地的研究造成不便。

 [20]据《报告》知,P1M9:4墓砖出土位置为“北隔梁”,可能并非刑徒墓葬墓穴中出土。如此,则可明确为墓葬中出土铭文纪年最晚的当属永宁元年(120AD)十一月三日(P2:M32),该墓葬为入葬刑徒姓名、死亡时间明确的纪年刑徒墓。另《报告》中著录的刑徒墓葬铭文纪年时间最晚的是延光四年(125)十月廿二日(采:1),因其系发掘采集品,与传世墓砖性质类似,已无准确的出土信息。故不讨论。

[21]T2东西总长80米,减去T2M75东侧宽约6米,再减去T2M6西侧宽约10米,即为T2M75至T2M6之间部分的长度约64米。T2东西总长80米,为《报告》记载数据,其余6米、10米数据,系利用《报告》所载图片上的比例尺估算而来,略有出入。

[22]查陈垣《二十四史朔闰表》知,元初六年有闰五月。据此,此处“闰月”当为“闰五月”略称。

[23]该铭文疑刻写有误,“二月”或为“十二月”。说详后。

[24] P6、P7内四座纪年墓葬的纪年铭文缺年号信息,在此据墓葬排列顺序补全。

 [25]元初七年四月,改元“永宁”,是元初七年与永宁元年,均为公元120年。但该处各段铭文或作元初七年、或作永年元年。

 [26] T2M54:1墓砖铭文为“□部无任清」河广川髡钳王少」永初元年五」月九日物」故死在此下”,考诸《报告》所附图表、拓本,文字释读无误。但或此墓葬因故未严格按照日期早晚顺序入葬,属于特例,但也不足与动摇墓地内墓葬排列的规律认识;或刑徒死亡时间为“永初元年五月十九日”,铭文制作过程中误作“永初元年五月九日”,脱漏一“十”字,如此,则铭文内容与墓葬排列的时间顺序吻合。与之相似的例子如:T1M22:1,铭文内容作“无任庐江寻」阳髡钳张午」元初六年」闰月十四日死”,验之《报告》所附拓本,释读无误。依照墓葬排列顺序,铭文中“元初六年闰月十四日”或应作“元初六年闰月二十四日”,铭文制作时脱漏一“二”字,如此方与墓葬排列的时间顺序吻合。以死亡刑徒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官府对其虽有管理,难免轻慢、草率。所以死亡刑徒墓砖铭文的制作,并非如简牍等官方公文书般认真、细致。因此,铭文制作的错误,在所难免。墓砖使用时的错用,前文已揭明。但墓砖铭文的误刻、脱漏等,因无据可循,惜乎无从考证。略作引申,备此一说。

[27]《后汉书·桓帝纪》:十一月甲申,诏曰:“朕摄政失中,灾眚连仍,三光不明,阴阳错序。监寐寤叹,疢如疾首。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又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由此可见,东汉时期对于死亡刑徒的管理确有要求,包括墓地规划、放置墓砖、铭文格式、墓内外标识等。依墓砖铭文“寄葬”而言,或可谓之“寄葬制度”。说详另文。

(作者:刘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于《南方文物》2022年第4期)

附录:“纪年”刑徒墓登记表(6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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