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要废除女性堕胎权?“倒行逆施”的背后有何深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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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关于漂亮国的重磅消息登顶微博热搜,再度刷新了人们对于“民主灯塔”的认知。
众多网友在震惊和愤慨于美国最高法院这一“高端操作”的同时,也不禁产生了一个大大的疑问,这样的事件为何会出现于性开放程度如此之高,“民主”观念如此深入人心的美国?
下面,我就为大家简单地梳理一下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前因后果。
1.《罗诉韦德法案》——冲破堕胎禁忌的号角
在19世纪中叶以前的西方国家,堕胎普遍被视作一种巨大的道德污点。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一批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1845年,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而到了1910年,除肯塔基外,美国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此后关于堕胎合法权的争论始终在美国上演,但也仅仅有个别州允许女性堕胎。
1968年,一名叫简·罗的美国女子因为在单身的情况下第三次怀孕且无力抚养,便萌生了堕胎的想法。但她所在的州并不允许女性堕胎,她又没钱去往那几个允许堕胎的州,一气之下便,她便将此事一举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并最终获得胜诉。
由于判例法是美国法律法系的渊源,因而这次胜诉也意味着给全美的女性堕胎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至此的50多年里,美国女性堕胎权一直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2.前路茫茫——因社会撕裂而再次引发争议的堕胎权
《罗诉韦德法案》看似帮助美国女性争取到了堕胎权,但其实这项权利其实从未稳固过,推翻这项权利的因素一直存在。
首先是法律层面上,美国在50多年中并未将这项权利真正写入成文法律中,而是一直沿用之前的判决先例,所以当这项法案被推翻后,也意味着女性堕胎权因再度失去法律依据而被废除。
其次是思想观念层面,美西方的基督教信仰认为,受孕14天后,胎儿的灵魂便会进入受精卵中,因此堕胎等同杀人,而且杀的还是自己的骨肉,罪大恶极(其实这种思想广泛存在于许多宗教和民族观念中,因而在全世界内受众相当广泛)。
第三是党派之争。美国因霸权衰落、经济衰退、种族矛盾、性别对立而产生的无法弥合的撕裂性社会矛盾极速加剧了民主共和两党的相互对立,因而一切事情都可以被用作党派之争的工具。而当下又恰好临近中期选举,因而在野的共和党便想要通过重提“堕胎权”这件事,来激起保守派人士的支持。要知道,这些人手中握有数量极为可观的选票。
因而在上述几个原因的促成下(本人认为前两个只是诱因,第三个才是这个时间提出这个事的主要目的),震惊世界,激怒全美的废除堕胎权的戏目粉墨登场了。
3.美国的“闹剧”本质上并不是维护人权,而是政治操弄
虽说科学研究表明,未出世的胎儿在很小的时候便有情绪和感受,堕胎也确实会给胎儿造成难以想象的巨大痛苦。堕胎,特别是怀孕中后期堕胎也确实很不人道。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绝不能诉诸法律途径,而应该是教育。美国研究堕胎历史的专家曾直言:法律允许或禁止女性堕胎,并不能显著降低堕胎的数量,只会改变堕胎对女性的风险,换言之,法律允许堕胎后,可能不会有效降低堕胎数量,而是会滋生出大量的非法堕胎机构,严重威胁堕胎女性的生命健康。
因而强制废除女性堕胎权,不仅是极其不公且不可理喻的,也必然会使女性民众沦为该项法律的受害者。
美国当权者和大法官们不知道这些事吗?就连我都知道的事他们怎么可能不知道。但为什么还要这么做?是神圣的道德使命感驱使吗?那为何又只有共和党的大法官同意废除这个法案呢?
所以明眼人都能看出,这个问题的本质不是基于人道或人权的考量,而是一种赤裸裸的政治斗争罢了。
所以最后,让我们为美国的女性丧失了这项权利而同情三秒钟,同时也为我们的国家不会出现这种离奇的事情而感到庆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