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探讨一下满足适当条件下的代孕合法化问题?

曾经以为国内直系亲属代孕是合法合规的,或者至少是不禁止的,这几天查了一下,发现不是,但是大家也知道代孕是的市场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堵不如疏,所以是否可以探讨一下满足适当条件下的代孕合法化问题?

建议可以在时机成熟、社会进一步发展、大众观念有变化以后,有条件考虑代孕合法化,相关措施建议如下:

1、需求方必须是女方因为子宫缺陷导致不育。夫妻双方中,如果男性精子正常,女性卵子正常子宫异常(或卵子子宫都异常),可以寻求代孕(含赠卵);单身女性卵子正常子宫异常,可以允许有条件寻求赠送精子,并寻求代孕。夫妻双方中,如果男性精子正常,女方卵子异常但子宫正常,则可以寻求赠送卵子来自己怀孕,而不能找代孕(同时一个相关的题外话,建议应尽快允许子宫和卵子都正常的女性有合法合规的渠道寻求赠精人工授精怀孕得到后代)。如果单身女性卵子子宫都异常,不能寻求代孕,因为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领养孩子来达到目的。单身男性精子正常,可以寻求增卵和代孕;单身男性精子异常,比照单身女性卵子子宫都异常,不能寻求代孕,可以合法领养孩子。

2、进行代孕的妇女,必须是已经生育过的妇女,必须是自愿(结婚的妇女有可能还需要取得丈夫的谅解、支持和配合),必须有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国家加强组织和监管,采用随即双盲配对的原则,在接受胚胎植入到怀孕6个月之前,代孕妇女不能同需求方见面,六个月以后可以在有监管的条件下逐步见面,从受孕开始到孩子出生前的任何时候,孕妇有权利取消代孕协议,保留孩子给自己(即优先保障孕妇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出生后,如果由产妇代为哺乳,则哺乳期内任何时候产妇有权取消协议,保留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如果孕妇选择保留孩子,则需要保障生理学父母(和法律父母)的探视权。

3、一旦孩子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移交,代孕需求方的合法利益给予充分保障,同时保障产妇的探视权。采用特制出生证,上面需要标明生理学父亲母亲、法律父亲母亲、代孕母亲等信息。无论是代孕母亲,还是生理学或法律父母,一旦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则不能遗弃孩子,否则以遗弃罪论处。

4、整个代孕过程合理收费,代孕妇女给予适当补贴(不超过该妇女代孕停止工作期间本人原有工作收入或当地平均收入的两倍,以防止为了经济利益代孕,同时每位符合条件的育龄期内妇女一生中只允许代孕一次,制度和流程逐步成熟后,可规定3年或5年内允许代孕一次/最多两次等;支持或鼓励直系亲属之间代孕;支持公益性代孕;支持或提倡无偿代孕(不影响适当获取前述补贴),国家监管加强监管,保障各方权利和义务。

5、严厉打击非法代孕、非法组织代孕和非法寻求代孕,一旦发现予以重罚和重刑;待国内合法代孕渠道成熟以后,严厉禁止到境外寻求代孕,否则在保障出生孩子权利的同时,重罚和重刑代孕需求方。

6、加强生殖医学发展和女性生殖保健,国家免费提供生殖医学服务,努力降低代孕的实际市场需求,促进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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