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匾等社会用字该不该使用“泛伊斯兰化”的用词?

几个月前,一家公章制作部的老板打电话抱怨:“‘阿热帕特电子销售部’的维文,咋不给翻译?阿热帕特也是客户自己的名字啊!”我解释说:“阿热帕特是宗教词汇,是麦加一座山的名字,也是朝觐者在麦加站的地方,也是巴勒斯坦前领导人ئاراپات的名字!该名字用在广告牌匾上,那就是社会用字了!因为社会用字具备对社会公众宣扬的属性,所以,这个就无法给你翻译了!”

刻章部的老板急得七上八下,语气明显不耐烦,“‘营业执照’都办下来了,为啥不给翻译?!”

“工商局失误了,我们就更不能错下去了!”我强调道。

 后来,“阿热帕特电子销售部”的这枚公章是否刻制了?就不得而知了。

说起维吾尔族的“姓名”,那是和汉民族大相径庭。汉族的“姓”是世代相传,永世不变;而维吾尔族的“姓”就是父亲的“名字”,而且是在后面,且只传一代。如果父亲的“名字”需要更名,那儿子、女儿都要跟着改,非常麻烦。

与其如此,倒不如新生婴儿在辖区派出所注册“名字”之前,去相关部门出具“词义证明”,防范新生儿一出生就被伊斯兰泛化。“词义证明”应由民间威望颇高的社会团体出具,如果由政府职能部门出具很容易引起西方媒体对中国政府的无端指责及诽谤。

前段时间,因外出办事,经常开车穿行乌鲁木齐的大街小巷,发现了一些伊斯兰泛化的广告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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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都”属宗教词汇,维文:ئابدۇ,意为:仆人,维文含义:بەندە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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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尔”是穆斯林国家的高级官职,维文:ئەمى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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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哈甫”是宗教词汇,赞美安拉的词,意为:慷慨的、慈善的等,维文:ۋاھاب。   

当然,目前这些出现的宗教色彩牌匾,不一定是有意为之,但也从侧面反映出这种社会用字伊斯兰泛化比较隐秘,甚至很多当事人都不知情。

广告牌匾等社会用字具有对社会公众宣扬的属性,因此,杜绝广告牌匾等社会用字伊斯兰泛化、突厥泛化、阿拉伯泛化等意义重大。

或许有人会说,“身份证上的名字嘛,可以注册企业名称”“你看其他民族的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企业、牌匾,我为啥 不行”等,这一说法,并不具有同比性,因为其他民族的名字并不具备宗教含义如果不开具“词义证明”,有问题的名字或许就会成为伊斯兰泛化的广告牌匾。

两年前,自治区党委已将“双泛”定性为“三股势力的思想基础”。各级相关部门应制定措施,防范此类广告牌匾名称进入社会。特别是“工商注册登记处”要堵住源头,防止伊斯兰泛化的商标名称、企业名称、店名等进入社会。

当然,对于既成事实的姓名、牌匾,我们也不必太过苛刻,不必就大费周折改名,或者让本人选择自愿修改,但是对于新近起名、注册必须有相关措施,慎重起名、注册。

此外,地名是自然、人文地理实体或行政区划的专有名词,起成浓厚的宗教色彩,实属伊斯兰泛化,如,“毛拉乡”、“依麻木镇”、“木甫提社区”等等。

“毛拉”是伊斯兰教讲经的人,也是伊斯兰有学问人的称谓;“依麻木”是在清真寺做主持的人;“木甫提”是按伊斯兰教规裁决的人。

这些伊斯兰专用词汇怎么变成了我们大美新疆的地名了?真是让人不解!或许有很多是因为历史原因,但是如今应该加以修正。

通过百度搜索到一些图片,如下:

①  毛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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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依麻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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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木甫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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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应当引起“统战”及“民宗”等部门的重视,自治区地名办应该在全疆范围内清查此类地名,发现及时更名。可喜的是,目前一些宗教色彩的社会具名现象得到一些改变。例如,阿克苏乌什县的依麻木镇已经改名为前进镇,可以说这是一种极好的改变。

“三股势力”等之流的手段,无非就是,一,利用宗教达到目的;二,通过文化走向分离。因此,一,对于伊斯兰泛化的现象要坚决说“不”;二,建议在文化上,提倡“语言文字一家亲”,如:商标名称“قۇۋاچاق”一词中的“قۇۋا”是汉语“酷娃”的音译,而“چاق ”是维吾尔语“小、灵巧”等意思,汉维二词结合,组成了一个“团结词汇”,无形中,文化被进一步拉近了。此现象,在商标名称、店名等社会用字上应给予提倡及奖励。

生活中,类似于这样的“团结词汇”有很多,不胜枚举。如,“修身版”、“花自然”等等。

“修身版”维文“تاربەن ”一词中的“تار”是维语“窄、瘦”等意思,而“بەن”是汉语“版”的音译;再如,“花自然”维文“گۈلزىرەن”一词中的“گۈل”是维语“花”的意思,而“زىرەن”是汉语“自然”的音译。此类词为“维汉”结合,与上面“汉维”结合有所不同。

维汉及汉维二词的结合,形成了一批批的新词汇,随着文化不断地融合,这些词汇应当录入“现代维吾尔语词典”当中,民族间的文化将会被进一步拉近。

这仅是我个人的观点,如果你有更好的观点,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作者:周大明;工作单位:新疆信达雅翻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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