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大侠华哥痛批陈有西:陈大律缘何“律节不保”?|

【编者题记】

律界大咖陈有西一夜之间跌落神坛,“律节不保”为世人所不齿,法界大侠华哥忍不住也痛批陈有西现象。陈大律缘何让人大跌眼镜,且看被誉为法界大侠的郭卫华博士是如何用锐利的笔刺穿堂皇的面纱!

小编:黄成方、穆欣欣、聂广琳

2019年7月,新城控股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女童被刑拘,王振华的龌龊行径人人喊打。华哥同样气愤不已,写了《博士后郭卫华:不应只声讨龌龊的王振华之流,还应对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周某之类同罪处理|法界大侠华哥说》一文,认为“王振华罪大恶极、绝对不能放过,同样地,对于为虎作伥者和助纣为虐者的周某也必须严肃处理、从重处理、与王振华同罪处理”!时隔一年,王振华于2020年6月17日被判刑5年!此判决一出,再次引发舆论咆哮,网友普遍认为“太轻”!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竟然于6月18日高调发布“千字声明”,声称“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同时“不经意间”披露案件审理细节试图为王振华辩护!此外,陈有西再次“语出惊人”,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竟然还抛出了“不碰16周岁以下的少女是王振华的底线”的惊人言论!据新闻报道,陈有西还曾请求法院判决王振华无罪,还据传陈有西希望有关部门恢复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之类的话!陈有西可真的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如此荒谬言论竟然脱口而出,引得无数人包括无数法律界同行纷纷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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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朋友问华哥,为何最近较少写文章以及对陈有西事件如何看待?华哥说,最近想多观察少说话,但对于王振华及陈有西陈大律师还真是忍不住要发点声!遂写下这篇小文,供各位朋友参考。

500(此上插图来源于网络)

一、陈大律师缘何“律节不保”?

华哥之前一直对陈有西大律师是持肯定态度的。陈有西对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所做的贡献,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应该被肯定!王振华聘请陈有西为其辩护,陈有西接受委托,仅就这一点在法律上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就像医生也要为坏蛋治病一样,医生不能因为病人是坏蛋就不救治;同样不能因为被告人是个坏蛋、是个人渣、是个魔鬼,律师就不能代理他的案子、不能进行辩护。

然而陈大律师此次的言论实在是太过“骇人听闻”,也难怪舆论纷纷谴责,细数陈有西的“几宗罪”: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无罪论”、“不披露案件细节的自欺欺人论”、“不碰16周岁以下的少女的底线论”、“天价代理费无关论”等等!上上述言论严重触碰了律师辩护的伦理底线,陈有西也不能怪无数网友无数法律界同行声讨、抨击,实际上是其“咎由自取”,华哥同样对陈大律师的言论深表不齿!陈大律师曾经在人民法院工作过,在律师圈也是鼎鼎有名的,作为知名的刑辩金牌大律师,缘何把自己搞成了“律节不保”(“律节不保”系本人为表达观点而原创的词语,不一定准确,是为了说明律师未能保住自己的职业节操)呢?华哥不禁唏嘘!!

二、律师应当如何避免“律节不保”?

在本次事件中,民众如此愤怒、法律界同行如此不齿,这其中折射出律师执业的应当坚守的一些原则与底线,值得我们深入讨论!

第一,  如果拒绝代理比接受代理更有利于正义与善的弘扬,请果断拒绝,尤其是名律师和大律师

法律本身是惩恶扬善的,法治是善良和公平的艺术。司法机关肩负着惩恶扬善的使命,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份子,同样应当具备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如王振华的案件,假如王振华来找我,我是不会接这个案子的;假如我是陈有西大律师的朋友,我也会建议他拒绝接受代理!华哥为何这样说呢?在华哥看来,陈有西已经名满天下了,应该说属于公众人物,是个有社会影响力的大律师!陈大律师和一般律师不一样,在接受案件委托的时候,理应格外慎重。也就是说“不能捡到篮儿里都是菜”,什么业务都接,什么案子都代理,接案子必须是有选择性的!一个人的名气越大,身上的社会责任就越重!大律师接案子必须衡量,不能仅仅为名而接,不能仅仅为钱而接;不能只接有钱人的案件而不接穷人的案件;有时候拒绝是权利更是艺术!在决定接或不接某一个案子时必须考虑社会影响、考虑哪种选择更能弘扬社会正义、更能促进社会上善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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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是知名大律师,陈有西的一言一行比其他法律人更有影响力!而且陈有西这样的律师大咖,不会像一般小律师那样为案源发愁,肯定是业务源源不断、根本做不完,因此在选择案件的时候更不存在“饥不择食”的问题!  

具体到王振华案件,虽然王振华腰缠万贯,却是个“摧花辣手”,惹得人神共愤!再强调一遍,王振华是摧花辣手,连小女孩都不放过!王振华行为的定性问题引发了大讨论,是强奸也好、是猥亵也好,华哥在本文中不做评述。不过,华哥认为,说王振华行为龌龊总不为过。王振华作为知名企业家、亿万富豪,其实施的如此龌龊行为比一般人、社会上的混混实施的同样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产生的社会危害更大!亿万富翁性侵幼女造成的社会影响,是陈律师在考虑接与不接这个案子的时候必须考量的因素!

在华哥看来,对于王振华的案子,陈有西不接比接更有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更有利于善的普及!王振华在房间里对女童具体做了什么,华哥不清楚,但是绝不能否认的是,王振华肯定没干什么好事,行为极其恶劣、极其龌龊!就像人们不愿意与品行不好的人做朋友一样,不愿意与坏人做邻居一样,陈有西不接这个案子、拒绝代理还会有这样一种效果:让王振华感到自己“畜生”一般的行为,大律师是不屑代理的,付再多的钱也不愿意接,这是对坏人的一种无形惩罚,让王振华及王振华之流的内心受到强烈震撼!

华哥在网上看到有新闻报道,找陈有西之前,王振华想找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后来林东品退出了。因为王振华要求林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而林律师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选择主动退出!虽然林东品律师的名气可能没有陈有西大,但坚持了自己的原则,华哥为林律师拒绝代理大大的点赞!!

第二,律师接案件要能禁得住巨额代理费的诱惑

关于律师收费的问题,华哥认为,一方面律师当然不能白白劳动,律师收取报酬是应该的;但另一方面,律师也一定不能“唯利是图”,由于“天价律师费”而迷失了自我!虽然我不是很了解陈大律师,但是对于陈有西这种大律师来说,极有可能早已实现财务自由了:对于陈有西来说,多一点钱不多,少一点钱不少。这种情况下,陈有西就更不应当为巨额代理费而动摇法律人的本心和初心,绝不能因为王振华是亿万富豪能支付巨额律师费就不管不顾地接受委托!网传陈有西律师代理费有上千万,具体的金额华哥不清楚。不过华哥推测,王振华给的以及将来允诺给的律师费绝对不在少数!华哥认为,禁得住巨额代理费的诱惑,是一个优秀律师的执业操守,更何况是陈律师这种级别的大律师!

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有道”里面还讲究“大道”和“小道”!如此大的一个律师,何必不顾自己的名声去接这样一单业务?!华哥觉得着实没有必要!陈大律师遭受如此多的抨击估计也有大家认为他“完全钻在钱眼儿里了”的缘故!其实,这点钱可能对老陈来说,多也不多,少也不少,不接这笔业务照样吃香地喝辣的。反过来,接了之后让全社会觉得“有钱能使鬼推磨”,让大家觉得老陈是“有钱人的保镖”,这又是何必呢!真是得不偿失!大律师、名律师拒绝为王振华这些人渣之流辩护,更能昭示不是有钱就是什么事都可以办到,不是什么人都能请到的,越是优秀的大律师、名律师也越是不屑为这些人渣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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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律师对案件应当有比较靠谱的专业判断并和委托人“丑话说在前头”,大律师更应如此

一个优秀的律师,不应当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必须要对案件有专业判断。如果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律师应该果断拒绝,大不了不代理;律师绝对不能为了代理案件而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不可对其不合法、不合理、不靠谱的要求一概应允!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对当事人讲明,什么是有道理的,什么是没有道理的,什么是无罪的,什么是有罪的。律师必须做出独立判断,一定不能无原则地顺从当事人!

这个案件无论是谁代理,想让法院判无罪是不可能的,要进行无罪辩护做不到!陈律师在法院工作过,华哥也在法院工作过,我们都是资深法律人,根据职业经验来看,这种案子怎么可能是无罪呢?这种案子不管打到哪里,不管上诉到哪个法院,不管是打到月球上还是太阳上,都不可能是无罪的!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虽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已经是顶格处罚了,但王振华确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捡了便宜,刑法对猥亵儿童罪规定过轻!陈有西竟然还能自欺欺人地说要上诉、要求法院判无罪,真是荒谬至极,无原则至极!真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华哥和许多人一样认为,王振华之流的此种行为实在罪不可恕,已经突破了大众的底线,判处五年实在是便宜他了,还上诉个屁!华哥注意到有学者呼吁检察机关抗诉,并以“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王振华顶格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此种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此外,网络上许多人提到韩国电影《熔炉》迫使韩国出台《熔炉法》从而加大了对幼童的保护,那么我们国家是不是应当考虑适时修改刑法,特别加大对王振华之流的刑法打击力度呢?让王振华之流不敢犯,让王振华之流受到应有的严重惩罚,从而尽可能避免下一个王振华出现!

第四,大律师不可利用自己的名气忽悠当事人

华哥还觉得,律师朋友们也不可利用自己的名气去忽悠客户。有的刑事案件有辩护空间,有的刑事案件辩护空间不大。对于辩护空间大的案件,华哥也承认,律师的水平高低真得很重要;而对于辩护空间不大的案件,华哥认为,不同律师的代理效果相差真得不大!就像一些不治之症,再牛的医生也是回天乏术。若是有医生说自己能治好,并借此狮子大开口收一笔巨额费用,则是忽悠中的忽悠!

华哥在法院工作过二十多年,根据华哥的判断,王振华的案件辩护空间不大,不管是陈有西辩护,还是陈有东辩护,其实都一样。可以这样讲,不管是谁辩护,请或者不请知名大律师,基本上也就是这样一个结果了!对于辩护空间不大的案件,华哥奉劝律师朋友千万不要忽悠当事人,不要仗着自己的名气向当事人承诺说“如果你请我,我一定能为你做到XXX的效果”!陈有西当时是否向王振华信誓旦旦地承诺过什么,我们也不得而知!不过律师若是忽悠别人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损人不利己!

第五,律师要遵守行业规范,不能泄密

华哥认为,除去上面提到的几点,陈律师还犯了个大忌。在网友批评他的时候,他当然有回应的权利,但他的回应完全让人无语。华哥看来,他绝不应该用泄密的方式来为自己辩解!而且几乎是“打脸式”的泄密!本案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陈有西在声明中也提到这点,结果笔锋一转,刚刚写了“没有透露案情”,结果又开始“挑”对王振华有利的案件细节说,不知道陈大律师是不是明知故犯呢?!陈大律师的这种泄密行为涉及到严重违法违规,同时也是严重违背道德和良心的其言行已经对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二次伤害,不免让人揣测其用意!华哥还注意到,陈律师在其微博简介中写道:“法治的进步不能靠恩赐,也不能靠机遇,它是深思熟虑的行动和顽强不息的奋争,律师在这样的运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此情此景莫名有些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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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利可逐,但不可贪婪

最后再说几句,老陈的行为着实让人错愕不已!俗话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莫非老陈也笃信这样的人生信条吗?华哥想,老陈尽管已经名满天下,但是他依然没能免俗,依然没能超脱“名”和“利”二字啊!老陈接这个案子,很可能是想在已有的名和利的基础上,再捞点名声、再捞点银子。可是换个角度来看,老陈已经财务自由、享誉业界了,再多要一点名、再多要一点利又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不多为受害人和社会考虑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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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地追求名和利是无可厚非的,但为王振华猥亵女童辩护这样的“名”与“利”,不要也罢!我国每年那么多起性侵儿童案件,实施兽行的既有亿万富翁,也有口袋瘪瘪的人;然而只见陈大律师为富人辩护,为何从未见其为没钱的人代理呢?还不是因为这些人没钱?!说一千道一万,总结来看就是打着正义与权利的幌子,挣着指黑为白的钱!令人不齿!“再坏的人,他的正当权利也需要律师来保护”这话本没有错。但是,陈大律师你敢当众否认你不就是嘴上冠冕堂皇言、实际上是想再捞点名和利么!

正如人类对大自然的贪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病毒肆虐,危及到人类自身一样;一个人对名和利的贪婪,不仅危及社会,也同样会伤及到自己。总之一句话,陈有西“律节不保”,让天下人贻笑,也正是对名和利贪婪惹的祸!不必再用高大上的借口为自己辩解,也不要用堂皇的理由掩盖自己对名利贪婪的私欲。贪婪就是贪婪,是贪婪铸成大错!

凡人者十之八九都会追逐名和利,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本来也不可怪罪。但逐名逐利和贪名贪利应有度,不可过了。逐名逐利的度是区分“阳春白雪”和“阴春黑雪”的分界线。陈大律师作为法律界的公众人物,作为一向标榜惩恶扬善的法律使者逐名逐利,更应有度。本来应该脱俗了(名和利早已有了),本不应再像低俗的人那样贪婪,但事实却是比低俗的人更贪婪,这情何以堪?这不应该是我们新时代大律师的样子!我为老陈哭泣!你让法律人蒙羞,你让社会公众认为,张嘴闭嘴、满口高大上的法界名人,竟然也是蝇营狗苟地疯狂的不顾一切的逐大名贪大利之徒!

呜呼!呜呼!大错已铸成,期待老陈事后能反省。法律人当以此为戒!法律人也要养家糊口,也要食人间烟火,逐名逐利也无可厚非,但绝不可离开法律和道义,去疯狂地追逐名和利。名和利可以去追,但绝不可以像老陈那样贪婪无度。绝不可像老陈那样,既毁了自己也毁了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期望!为了人间的美好,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所有的法律人不一定都能做到淡泊名利,但都要永远戒绝对名利的过分追逐从而成为贪婪之徒为天下人所耻笑!

华哥真心建议老陈同志不要再狡辩了,也不要再让你的小兄弟们在网上替你洗地了,适可而止吧!毕竟大家都是法律人,门儿都清着呢!也真心希望老陈同志能够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做律师!华哥认为,陈律师继续狡辩的话,只会适得其反、越描越黑。趁名声没有完全臭的时候,采取措施加以挽回才是正道啊!

正如开篇提到的,华哥之前对陈律师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此次事件确实让人不屑。不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也是善莫大焉啊。所以,望陈有西大律师尽快回到正确的轨道上,继续为中国法治事业的推进贡献自己的力量!

郭卫华

2020年6月2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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