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天价停车费竟得物价局的合法证明!疑似是以对法规的断章取义掩护商家的鱼目混珠!
导读:某小区地下车库的天价停车费一出,立即引起业主的强烈愤慨,也激起舆论汹汹,广大网友将该天价停车费的新闻屡屡推上媒体尤其是自媒体本地新闻的头条。面对舆论的激烈批评和市民热线平台的投诉,区物价局被推向前台出面回复,但却是给商家的背书、对天价停车费的合法证明。天价停车费的真相究竟如何?究竟是否违法?物价局的说法是否靠谱?物价局在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其自身有无不符其权责的过失?看看了解内情且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士是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剖析的吧。
一 引起舆情汹汹的风景线天价停车费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9年8月2日上午10时,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北路255号的曲江风景线小区地下车库对所谓“临时停车”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即2元/半小时,相当于96元/天(24小时)的天价。实际上,该收费标准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未在地下车库购买或租赁固定车位的、本小区业主的、有在地下车库停车需求的车辆。
图1 收费公示牌
噩耗传来,犹如一声惊雷,将众多未买未租车位的业主炸懵了,继而是义愤填膺,群情汹汹,纷纷奋起抗争,一边诉诸向市民热线12345投诉,一边诉诸舆论监督。
诉诸市民热线的投诉被转到雁塔区物价局,而物价局的回复却更加令人震惊:
图2 雁塔区物价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在线答复
“雁塔区物价局反馈:经调查,风景线小区由陕西诚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收费场所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公示小车为150元/辆·月,5元/辆·次。……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第六条第三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条“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等规定,您反映的停车场属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自主制定。雁塔区物价局未发现该停车场收费违反现行价格政策。”“名为‘风景线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的车位数量为100个。”(经业主仔细勘察,发现地下车库内并未发现有标识将这属于公共停车场的100个车位与其它车位区别开来)
“公共停车场”、“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不违反价格政策”,怎么可能!
华商报采编的报道中,雁塔区物价局对记者的说明与上述给业主的回复基本相同,开发商和物业的说法是:
图3 华商报报道
“车位在开发商名下,售卖、租赁得询问开发商,开发商原本打算收掉所有临停车位不再提供,经过多方协商,考虑到会有访客进入小区,于是增设临停车位,并且修改收费标准后,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手续合法,不是乱收费。”
“一个车位20万元,60个就是1200万元,这些车位开发商都没有经营费用。”“开发商只是提供停车服务,车辆进入停车场就代表同意,不能说进去后不交费或者又嫌贵,如果大家都觉得(目前收费标准)不好,相关部门会进行处理。”
而在业主看来,开放商和物业不过是耍了个圆滑的手段,以貌似合法的高价停车费来迫使有停车需求的业主购买车位罢了。
相关部门不仅没有处理,雁塔区物价局反而对开发商和物业的天价收费做了合法证明的背书。
官商勾结!重商轻民!懒政怠政!推诿卸责!官僚主义!
无数只“草泥马”飞奔!心寒得犹如跌入万年寒冰!
二 是非黑白还得在法律层面才能理清、判定
与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仅引用与本文探讨主题相关的关键几部法律法规及其对应条款:
1、《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
其中第六条规定: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2、《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185号)
其中第三点规定:
三、我市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中规定的省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中规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功能。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附件3)。……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对各级物价部门违反价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为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图4陕价服发〔2012〕128号文附件2-2,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条款的规定,我们可知:
1、业主的如下主张:
小区配套地下车库是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无固定车位(注1)的业主车辆在地下车库的非固定车位的停车即俗称的“临时停车”(注2)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执行陕价服发〔2012〕128号文附件2-2所示的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注1:固定车位指业主已购买或租赁的排他性的专用于自己名下车辆停车的车位——每个固定车位以印有车牌号的字牌予以标识。注2:其实“临时停车”的概念在法律上应该指的是非本小区业主在本小区车位只是偶发需求的且只需短暂停车的情况,这个概念并不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在本小区车位有长期稳定停车需求的情况,这个问题另文再述。)
是正当合法的。
2、开发商和物业的如下行为:
在“地下车库内属于公共停车场的100个车位并未有标识以与其它非固定车位区别开来,而且无固定车位的业主不愿意、也不会(除非车位不足)在地下车库中属于公共停车场的车位停车”的前提下,宣称无固定车位的车辆入库停车都得按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停车费,且宣称一旦入库即视为接受,而不论实际停放的是否在公共停车场的车位、在出库时均按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停车费。
是鱼目混珠,疑似价格欺诈,涉嫌价格违法。
三 雁塔区物价局是业务不精、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风景线开发商和物业其实是在玩鱼目混珠、以局部代替整体的把戏,将适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强行代替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车库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那么雁塔区物价局在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中可能有哪些问题呢?
1、业务不精?
对事件的认识和把握不清、不准,引用法律法规及其条款不够全面、适用性不恰当:
(1)对于《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第六条,认为事件只适用于: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句;
而不适用于: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这句。
(2)对于其上级部门西安市物价局发的文件《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185号)及其第三点提到的《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缺乏深入研究和深刻理解?
因为前者要求“我市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后者执行,而后者的标准如图4所示。
很明显,事件在整体上应该适用于“管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的有关条款,而不适用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条款。
至于开发商和物业的行为:不应当将事件仅仅定性为一个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是否合理、合法的片面问题,并相应片面的仅仅引用适用于公共停车场的条款给其做合法证明;而应当将事件定性为鱼目混珠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坚决予以查究,还业主以公道。
2、揣着明白装糊涂?
在如图二的回复中,其第一句话:
“经调查,风景线小区由陕西诚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收费场所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公示小车为150元/辆·月,5元/辆·次。”
就已露端倪。这句话中的“5元/辆·次”(按每8小时计一次)已表明雁塔区物价局对陕价服发〔2012〕128号文及其附件2-2(图4)是熟知的,那么对于该文件以及其上级部门西安市物价局的市物发〔2018〕185号也是熟知的。
也就是说,有理由相信,雁塔区物价局在业务上是精熟的。那么,既然在业务上精熟,那就不应该犯上述只可能是因为业务不精熟才犯的错误啊。
如此,只能如此理解:雁塔区物价局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
至于其目的,是推诿卸责(因无胆担当)?还是故意为商家打掩护?
我们不好妄加断定,留给聪慧的读者自己去判断吧!
四 对雁塔区物价局的期望和奉劝
期望:
雁塔区物价局能本着实事求是、没有调查(实地调查而不是纸面功夫)就没有发言权的我党优良作风,对本事件中广大业主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的问题在深入现场查实后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并且,如确有“涉嫌价格违法”,请予以及时处理。
奉劝: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28号)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对各级物价部门违反价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为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你见或者不见,督促、追责的条款就在那里。你看着办!
珍惜人民的信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