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家族   不给子孙留后路?!

李氏家族   不给子孙留后路?!

 

“李嘉诚40岁还在卖塑料花……”2010年5月以前,我一直为李嘉诚人到中年还在艰苦创业而受到不小励志——当年,有许多人间偶像创造了许多令人感动的奋斗故事佳话……

 

500

李氏家族卖掉43个港口给美国将会带给中国未来发展诸多危害。

 

直到那年我聘上一个图书公司兼职撰稿人,让我参与撰写励志书籍——李嘉诚是其中一个撰写对象——其实,一开始给我分配的撰写《洛克菲勒 做慈善的超值回报》。等我把目录、序言写好,对方认可后让我撰写第一章样章。但样章写好后,对方不满意。让我改写《暗夜明灯——李嘉诚》,并表示《洛克菲勒 做慈善的超值回报》目录给我付款500元。我只好同意了,然后阅读了对方提供的李嘉诚全传、李嘉诚家族传和其他有关李嘉诚创业、兴业的故事。这时我才知道,所谓“李嘉诚40岁还在卖塑料花……”并非是站在大街上,对着人来人往的行者叫卖劣质塑料花,而是,把香港精制的塑料花批发贩卖到英国等海外市场赚大钱。

不过,由于先入为主的缘故,洛克菲勒的人生履历、创业故事和人生成就远超李嘉诚——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因此,我对撰写相形见绌的李嘉诚励志故事,有点提不起兴趣,所以,最后我放弃了撰写《暗夜明灯——李嘉诚》,终止跟哪家图书公司合作,结果,对方许诺的500元钱《洛克菲勒 做慈善的超值回报》目录稿酬也拖着没给——因为是网上应聘,找到这家皮包图书公司有点困难,只好算了。

从此以后,但凡媒体报道李嘉诚,我都有耳熟能详的感觉……

在我看来,李嘉诚是一个毁誉渗半的人物,青少年时期的不幸际遇,对他的人格形成刻下了深深的烙印。

少年时期,李嘉诚一家在香港艰难困苦、饱暖匮乏、举步维艰——偏偏亲舅舅一家在香港发达、生意红火,颇为有钱——但不知道怎么的,除了提供一套贫民区简陋住房之外,对亲妹妹一家居然不闻不问、从不接济一分钱、一粒米——让亲妹一家在香港自生自灭……

直到李嘉诚经过多年打拼,从最底层小工、杂役做起,到茶坊厅堂主管,慢慢有了发展,舅舅才“良心发现”,聘请李嘉诚到他的厂子上班当一个管事。但这时的李嘉诚人生事业已经走上正道,依然拒绝了舅舅的“提携”,此后,一直靠自己打拼、终于人生开挂……

我之所以说李嘉诚毁誉渗半,就两件事。

首先是捐助巨款创建汕头大学。

其次,李嘉诚家族在海南拿地搞房地产,勾结地方邪恶势力,强买强卖——以每亩两千元价格“补偿”给农民,转手每亩五万元卖出,牟取暴利。

广大失地农民纷纷上告上访,但最后也无处申冤……

至于在国内到处拿地、囤地再投机卖出获得超高收益,割大陆人民韭菜,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因此,我对李嘉诚很早就没有好感,因为他的投机取巧、可谓作恶多端!

可惜,当年权贵中跟他不乏臭味相投者,为虎作伥,才有李嘉诚在大陆事业的“辉煌”……

今天,李氏家族恩将仇报,悍然把43个对中国关系重大的43个港口卖给美国财团,给美国今后围堵中国提供设施条件,为中华民族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有鉴于此,李氏家族的行为是吃里扒外地赤裸裸卖国行为、汉奸行径!

当前,中国刑法尚无“汉奸罪”条款设定,但不代表今后没有。

如果以后刑法增添“汉奸罪”罪名,并对既往的汉奸行为赋予溯及力,就可以追究新法制定前产生的犯罪行为。

打个比方吧,酒驾入刑,并未追究之前的酒驾肇事,这是因为之前的酒驾肇事产生的社会危害总体而言相对不很大,因此,就不溯既往。

可汉奸罪不一样,之前的卖国行为如果给国家造成的危害很严重、并且这些危害后果一直在延伸产生——比如美国获得李氏家族43个港口控制权,进而对我海上运输、尤其一带一路进行打压、遏制和封锁。那么;李氏家族出卖国际利益的行径危害结果就很严重,就要受到严惩!

 

 

关于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但原则是可以改变或打破的,以酒驾入刑为例。是不是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可以肆无忌惮地酒驾肇事?事实上,正是因为过去酒驾不入刑,法无明文规定酒驾不为罪,酒驾现象越发严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因为才唤醒刑法酒驾入刑。

必须看到,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很容易被坏人、不法分子钻空子的规定。道理很简单,正是因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才让酒驾肇事者无所顾忌、日益增多,正是因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才令网络诈骗肆无忌惮、风生水起,正是因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才使个人信息倒卖毫不惧怕、甚嚣尘上……

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是,酒驾入刑、网络诈骗入罪、倒卖个人信息违法,相关法规次第出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是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首先是指涉嫌犯罪者实施了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比方酒驾肇事。

其次,涉嫌犯罪者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比如“酒驾”、具有刑事违法性。

再其次,涉嫌犯罪者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比方酒驾,如果如果仅仅与其他车辆行人产生轻微刮蹭,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人车损害,也就是犯罪危害程度较轻,法院就不视为犯罪。

然而,关于犯罪,还有另一种界定与解释。这就是犯罪学意义上犯罪。

犯罪学意义上犯罪是,只要产生了社会危害,无论轻重都是犯罪行为,不过,犯罪学意义上犯罪仅仅是违反道德规范,遭受舆论谴责,而不会遭受法律惩处。

但是,无论是犯罪学意义上犯罪、还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很多时候,都存在主管恶意——过失犯罪与激情犯罪之类除外,区别是产生的社会危害大小程度不同而已。

有鉴于此,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正确与错误,首先是衡量有没有产生社会危害,而绝不是有没有触犯刑事法律。也就是说,你的 行为需在确保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施。

那么,我们这里讨论一下“汉奸罪”,这个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制定的犯罪条款,但未来会不会制定又当别论。加入未来刑法增设“汉奸罪”条款,能不能对新法产生前的汉奸行为进行追究?在我看来是必须的!

之所以是必须追究的是因为汉奸行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可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逃脱了惩罚,因此,秋后算装则是必须的!

话说到这儿,李氏家族的所作所为是什么行为?全国人民有目共睹,就不需要我在这里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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