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的界限?

据北京日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

其中有一个某犯罪团伙在一全球连锁品牌正值企业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例。在该案例中,该团伙为了敲诈勒索,竟然在该连锁品牌的某一门店内的配料盒内小便之后再由团伙中的另一人故意使用该配料盒为顾客制作饮料,以此来拍摄该公司的负面视频。

据介绍,2022年11月初,犯罪分子郑某某指使姚某某应聘到拟敲诈公司在江苏徐州的一家门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门店内假装和其发生争吵并在店内配料盒内小便,随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该配料盒为顾客制作饮料,郑某某同时指使王某拍摄视频,薛某在店外望风。

拍摄制作负面视频后,郑某某、姚某某利用QQ软件聊天,制造该负面视频系郑某某从网络购买的假象。后郑某某与汪某某通过电话、微信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以在互联网曝光负面视频相要挟,逼迫该公司支付600万元购买该视频,因该公司报案而未得逞。

该案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后,2023年6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到三万元不等。郑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另一个案例中,犯罪分子身为某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在未核实从网络获取的信息是否可信的前提下,在公众号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并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但需要企业签订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

宋某身为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创始人、管理员。“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

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人民币共计153万元。其中,多家被害企业都为上市公司,也是各地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大型制药支柱型企业集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发现宋某曾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却未核实从网络获取的企业负面信息的真假。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以实现非法牟利。

最终检察机关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一百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觉得应该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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