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姜波:印在国际机制中到底要搅局还是合作?由它决定…

内容摘要

近年来,印度愈发注重通过参与国际机制合作来提升本国的国际地位,并在不同的国际机制中展现出差异性的合作行为。既有研究缺乏对印度在不同机制中合作行为的比较,因此本文结合角色理论,在分析框架中引入“地位”这一变量来阐释印度的国际机制合作行为。“地位满意度”是指一国在国际机制中的实际地位与预期地位的比较和匹配,不同的“地位满意度”将引发不同的国家角色建构,并最终导致特定的国家行为。案例分析表明,作为新兴崛起国的印度具有追求国际地位的强烈动机,其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南亚国家区域合作联盟以及“印太经济框架”中分别建构了“变革者”“控制者”以及“有限合作者”的角色,并展现了相应的合作行为。研究表明,虽然印度对于参与国际机制合作乃至多边主义的态度日趋积极,但鉴于其一贯的自利做法,恐难以在国际机制合作中真正践行多边主义原则。

关键词:国际机制  国际合作  地位满意度  国际地位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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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际展望”微信公众号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多边主义与国际机制正日益成为崛起国寻求领导地位的关键切入点。随着印度自身实力的不断提升,其多边主义战略正从较为被动的“工具利用与被动适应”转变为更加积极进取的“地位获取与主动塑造”,愈发注重通过参与国际机制合作来适配其不断跃升的实力地位。经验观察表明,印度对于不同国际机制的合作态度是有差异的。在某些国际机制中,印度表现得积极有为,如其提出了“改革的多边主义”以积极推动联合国改革进程;而在另一些国际机制中,印度则态度消极,如其近年来对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态度就较为冷淡;甚至在一些机制中,印度采取了选择性的合作态度,极力维护本国的“战略自主”。基于此,本文提出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印度在不同国际机制中的差异性合作行为?

既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三种理论路径对印度在国际机制中的合作行为进行分析。首先威胁制衡路径,这一路径强调一国的威胁感知对外交政策的影响,认为印度在国际机制中的合作行为源于其对外部威胁的感知,同时也强调其“战略自主”传统对国际机制合作本身的侵蚀;其次利益获取路径,该路径强调利益获取对一国外交政策的影响,认为印度在国际机制中的合作行为取决于其政治经济利益;最后角色身份路径,该路径强调国家角色建构对一国外交政策的影响,认为印度在国际机制中的合作行为源于其自身在各机制内部的角色认知。上述路径从多个层面对印度的国际机制合作行为进行了分析,但也存在一定问题。首先采用威胁制衡或是利益获取理论路径的学者偏好单案例分析,缺乏对印度参与不同国际机制合作行为的比较分析,阻碍了对变量的识别以及对印度国际机制合作行为的总体性认识。与此同时,“威胁”变量内部包含许多子变量,因此其在建构因果关系时的独立性并不十分充分。而决策者对于“利益”的识别在实践中往往也面临着有限理性的约束;其次采用角色身份理论路径的学者虽然大多运用了案例比较法,但他们的论述重点集中于国家角色认知与外交政策之间的因果联系,忽视了对“国际地位”这一重要结构性自变量的探讨。而认知因素因其同物质主义基础的强关联并不适合被视为主变量,反而是“一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能更好地界定整体性的国家利益,使得对一国外交政策的理论分析成为可能。 

本文认为,如果将角色理论同“国际地位”变量进行结合首先能通过“结构—施动者”相联系的方法,为外交行为模式的探讨提供较好的分析视角,并且能够将个体认知与体系层次结合起来;其次在关于国家行动的逻辑研究中,实践理论认为,“行动在大部分时候和大部分情境中受到背景性知识引导,背景性知识才是行动的主要驱动和基本逻辑。”  而国际地位作为一种形塑领导人决策认知的背景性知识能够对国家角色的建构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文旨在基于引入“地位”变量的角色路径理论,提出关于一国对于自身在国际机制中的“地位满意度”、其对应的角色认知以及所采取的合作行为模式的三个假设,并对印度在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以下简称“南盟”)、联合国安理会以及“印太经济框架”(IPEF)中的合作行为进行案例分析来论证前述假设。

二、理论分析框架

(一)

国际机制中的国际合作

本文聚焦国际机制中的合作。国际机制概念最初由约翰·鲁杰(John Ruggie)于1975年提出,是指“被一些国家所接受的一系列相互预期、规则和法规、计划、组织实体和财政承诺”。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将其进一步定义为“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所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隐含的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国际机制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安排。前者组织较为严密,设有委员会和官僚机构;后者则仅仅要求参与者基于共同利益达成协议。在功能方面,国际机制可对国家间相互依赖产生显著影响。 

创设国际机制的重要目的是促进国际合作。本文使用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对国际合作的定义,认为国际合作需要通过谈判(即政策协调)使各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的行动变得互相一致,通过政策协调,当行为者将它们的行为调整到适应其他行为者现有的或可预料的偏好上时,合作就会出现。与此同时,作为政策协调的结果,当一国政府奉行的政策被其他国家的政府视为能够促进其共同目标时,政府间的合作就会发生。因此,国际合作并不排斥冲突,而是利益博弈的延续,其是高度政治性的。

国际机制中的国际合作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呈现出不对称的特点。不对称合作源于当今世界国家间不对称相互依赖的现实,又由于协调的存在构成了权力的来源,进而加剧了不对称合作本身。而在国际机制中由于组织原则的明确,大小国家间选择性激励、授权惩罚以及不对称成本分摊关系被进一步固化,导致其内部合作的不对称性进一步增强,使得报偿亦呈现出非对称性。因此,相互依赖并不能创造一个“充满合作的、美好的新世界”,  反而引发了“保护主义、相互怨恨、冲突和战争”。

(二)

国际机制中的主导国与地位

由于国际机制并不能消除国际合作中的冲突,这就导致机制内利益博弈仅能被缓和却不能被消除。与此同时,不对称合作视角也将不对称权力概念引入了博弈分析。根据肯尼思·奥耶(Kenneth A. Oye)的论述,有三种因素会在结构层面影响博弈的结果,分别是报偿结构、未来的影响以及参与者数目。他认为,国家可以通过一系列单/双/多边行动以及建立国际机制来提升合作的可能性。实力较强的国家则拥有更多的行动资源去执行上述战略,亦由此成为国际机制的主导者。凭借制度建立时所累积的声望,这种主导者地位往往能够在机制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得到维持。另外,由于机制具有使能(enable)和赋权作用,其能够成为主导国实现本国利益的工具,在凭借自身议价能力在帕累托边界上获得其最想获得的结果的同时限制别国的行为。因此,主导国在国际机制中总是占据优势,拥有较强的结构性权力。

主导国与非主导国的划分凸显了国际机制中“地位”的重要性。基欧汉就曾指出,“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分析是根据相对权力和相对财富的内容来确定行为者在体系中的位置开始的。”  国际机制中的地位是指“国家在现有国际秩序中的位置,尤其是在那些关键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内的位置”。在国际机制中的地位决定了国际机制规则对于国家而言是否有利,以及在机制运作过程中有权还是无权,因此对国家十分重要。而一国在国际机制中的主导者地位是重要的“地位标志”(status markers),能够使该国通过遵守规范的“社会流动策略”(social mobility strategy)来赢得其他国家的尊重。与此同时,国际地位具有路径依赖效应,地位的高低最终会成为惯例。因此,作为一种排他性的“位置性商品” (positional goods)以及需要同他国互动才能获得的“关系性商品”(relational goods),一国的国际地位必须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并时常引发国家间激烈的争斗。 

对于国际体系中的一些小国而言,主导国在国际机制中的主导地位是完全能够接受的,因为这能够使其在获得必要公共产品的同时实现“更为稳固和可预见性更高的交易可能”。另外,由于主导国的退出很容易导致机制运行的瘫痪,这些小国便拥有足够的动机对主导国的现有地位表示支持。但对于一些崛起国而言,国际机制中的非主导者地位却往往使其感到不满,因为这表明其并未获得与其物质成就相称的承认。于是它们会尝试对现有的国际机制进行改革甚至挑起冲突。正如乔纳森·科什纳(Jonathan Kirshner)所言,中等国家最有可能成为体系的破坏者,因为这些国家具有足够的实力但并不是一个具有统治地位的利益攸关方。与此同时,反身性(reflexivity)的存在意味着国家会对自身所处机制情境不断进行反思,  不平等的机制分配结果将导致其自身角色认知的重构。

(三)

地位满意度与角色理论:一种分析框架

通常一国有自身的动机去提升其在国际机制中的地位以获得更好的博弈位。但研究者在分析国家决策过程时,处理和分析不完整和不确定信息时面临很大的困难,不太可能用完全理性(complete rationality)来解读大多数行为体的实际决策过程。因此,本文将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视为国家行为的基本假定,认为国家在国际机制中的行为遵循满意原则。而有限理性假定往往同机会主义行为紧密关联,即国家会出于自身利益需求策略性地采取投机取巧的行动。这一假定同时认为行为体如何处理信息和做出决策取决于它们在社会空间中所处的位置。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地位满意度”概念,意指一国对于自身在一种国际机制中的地位的满意程度。需要说明的是,一国的“地位满意度”仅针对单一国际机制,而非针对在各种国际机制中的地位的总体满意程度。本文认为,一国在国际机制中的地位可分为主导者地位和非主导者地位,前者意味着一国能够对国际机制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后者则不能。值得注意的是,主导者可以是多个国家,如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大国协调”国际秩序。此外,“主导”不一定是“领导”,后者是主导的一种形式但要求更高,不仅需要物质能力,还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该国维护国家间共同利益意愿的认可,且这种认可主要通过该国的影响力而非强制能力得以实现。 

衡量“地位满意度”需要将一国在国际机制中的实际地位同其对自身的预期地位进行比较。国家的实际地位是指该国现阶段在一种国际机制中的位置,其评判依据是一国对机制的控制力以及机制的相关决策规则。例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美国的主导者地位就来自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决策规则赋予的否决权。国家的预期地位则是指该国对于本国在一种国际机制中应有地位的预期认知,具有主观性,未必同实际地位一致。因此,基于国家在某一国际机制内实际地位与预期地位的不同排列组合可构建出一个类型学分析矩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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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国家地位满意度情形划分,资料来源:作者自制。图源:“国际展望”微信公众号

如表1所示,国家地位满意度存在三种情形。

情形一:一国的预期地位为主导者,实际地位为非主导者,两者不匹配,此时该国地位满意度低,因为该机制未能反映该国的地位追求;

情形二:一国的预期地位为主导者,实际地位为主导者,两者匹配,此时该国的地位满意度高,因为该机制支持并反映了该国的主导地位;

情形三:一国的预期地位为非主导者,实际地位为非主导者,两者匹配,此时该国的地位满意度中等,因为虽然该国在该机制中并无强烈的主导者地位追求,但非主导者的地位现状还是使其担忧可能受到主导国打压,导致该国很难对在现有机制中的地位感到完全满意。

需要说明的是,不存在一国的预期地位为非主导者而实际地位为主导者的情形。大量的经验事实表明,机制主导者几乎不可能主动放弃其主导地位,因为机制地位同国家地位是紧密相关的。

认知层面的“地位满意度”高低会对国家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兰德尔·施韦勒(Randell Schweller)指出,那些对本国在当前国际秩序中的地位不满的国家可能会“寻求改变现行机制中的一些规则和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国家定义为“目标有限的修正主义者”。显然,该定义反映了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并不会直接引发修正主义行为,只有那些对当前秩序地位不满的国家才可能采取行动。由此可见,国家角色是一个介于国际体系与国家行为之间的重要中介变量。因此,本文拟进一步引入角色理论来对此进行分析。

角色理论认为,一国的行动是由其自身在国际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决定的。霍尔斯蒂(K.J. Holsti)将国家角色定义为政策制定者对其国家应在国际体系或附属区域体系中持续履行的职能,并划分为角色表演(role performance)和角色概念(role conception),前者是指一国针对别国的行为展现出的行为模式,后者则是指决策者对本国国家身份与体系地位的认知。在这一互动过程中,国家基于自身特性能够对自身以及别国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形成认知,进而制定相应的外交政策。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角色理论偏好于使用文本分析法,包括首先界定国家角色,随后解析国家角色的具体含义,最后预测国家行为三个过程。而通过对文本叙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一国的地位是如何被定义和决定的。 

国家地位同国家角色息息相关,没有无角色的地位,也没有无地位的角色。地位是角色静态、内在的基础,角色是地位动态、外在的表现。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学者指出,社会角色取决于社会地位,同时基于后者生成了对社会行为的预期。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人们因地位的不同而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并由此生成了“地位丛”以及“角色集”。国家角色则是由一系列商定的标准形成,这些标准规定了一个国家应如何根据其在世界上的地位来行事,进而构成了一国的“行为清单”。在这里,基于角色理论的分析将机制结构约束与机制中国家的行为连接了起来。 

结合不同的情形,当一国在国际机制中的地位满意度分别为高、中、低时,其将对应地基于主导型、追随型以及变革型逻辑塑造本国在机制内的角色。与此同时,本文不讨论因地位满意度过低而导致退出机制的情形。原因在于:其一,由国际机制塑造的国家角色有助于维持机制本身的稳定;  其二,一国加入国际机制需要支付机制的缔约与治理成本,一旦选择退出则意味着该国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同时由于外交决策中的“损失厌恶效应”  使得这种情形对于理性的国家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其三,退出国际机制意味着该国不再继续参与机制框架内的合作,也就超出了本文所讨论的范畴。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即一国在国际机制中的实际地位和预期地位之间的比较和匹配形成了地位满意度,进而生成了国际机制的角色认知,并最终决定了一国的机制合作行为。结合此前的分析,本文提出三个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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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资料来源:作者自制。图源:“国际展望”微信公众号

假设一:一国的预期地位为主导者,实际地位为非主导者,两者不匹配,此时该国的地位满意度低,将形成“变革者”的角色认知,其行为目标将是谋求对当前机制框架进行变革,进而提升本国在机制内的地位。

一国在该情形中的预期地位是主导者,且对当前其在机制内的地位表示不满,但由于与主导者之间存在实力差距,导致其必须谋求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因而该国很可能在机制内召集有类似诉求的国家组成国家集团  来促进变革,并在该过程中使用针对现有机制功能、绩效衰退的“去制度化”  攻击话语,以获得变革的合法性。

假设二:一国的预期地位为主导者,实际地位为主导者,两者匹配,此时该国的地位满意度高,将形成“控制者”的角色认知,其行为目标将是谋求对机制进行全面控制以维护本国的主导地位。

一国在该情形中拥有实际的机制主导者地位,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机制既能够维护主导者的地位,也能够为非主导者提供同主导者讨价还价的平台,因此主导者必须强化对机制的全方位控制和工具化利用以防止主导权旁落,并时刻警惕机制内非主导者的联合制衡行动。

假设三:一国的预期地位为非主导者,实际地位也为非主导者,两者匹配,此时该国地位满意度中等,将形成“有限合作者”的角色认知,其不谋求对机制框架进行变革,但会对一些合作持有保留态度,以保障本国的自主性。

一国在该情形中接受非主导者的地位,并对主导者所提供的公共产品表示满意,但由于机制内不对称合作的存在,使得该国在机制内合作博弈中处于不利位置,因此其对机制并不完全满意,且会出于国家安全以及利益的考量限制自身在该机制内的某些敏感领域的合作行为,以确保本国的自主性。

三、案例分析

印度向来追求世界大国地位。尼赫鲁曾言,“印度以它现在的地位,是不能在世界上扮演二等角色的。要么做一个有声有色的大国,要么就销声匿迹。”  但受制于自身实力,印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仅是南亚地区大国。直到冷战结束,印度的全球影响力才得到显著提升。莫迪政府执政后极力提升印度的国际地位,声称印度将超越“平衡者”的角色进而谋求“领导者”地位。此举不仅意味着对“领导大国”地位的追求成为莫迪重塑印度全球战略的重要抓手,  也标志着印度全球战略的重大转变。印度著名战略学者拉贾·莫汉(C. Raja Mohan)提出,“印度面临的挑战不再是如何避免世界各国侵害其利益,而是如何利用其日益增长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塑造外部环境以实现自身的利益。” 

国际机制一直是印度实现大国抱负的重要抓手。冷战初期,尼赫鲁就同铁托以及纳赛尔共同发起了不结盟运动,率先创立了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机制。1985年南盟成立后,印度又设法成为该机制的主导国。莫迪政府执政后,印度进一步强化了“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BIMSTEC)、“孟不印尼次区域合作倡议”(BBIN)、“印度洋海军论坛”(IONS)以及“环印度洋联盟”(IORA)等区域合作机制。与此同时,印度还在全球层面发起“国际太阳能联盟”(ISA)以及“抗灾基础设施联盟”(CDRI)。除此以外,印度还通过主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G20)的方式谋求更大的国际影响力。

作为一个新兴崛起国,印度在国际机制中追求地位的行为将有助于检验本文所建构的理论框架。下文将选取印度在联合国安理会、南盟以及“印太经济框架”等机制中的行为进行案例分析,以验证本文所提出的假设。本文所选案例分别对应了印度在全球性多边、区域性多边以及次区域小多边三类国际机制中的行为。

(一)

“变革者”:印度在联合国安理会机制中的角色

联合国安理会机制起源于美、苏、英“大国协调”。1943年,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德黑兰会议上提议设立一个由美、苏、英、中组成的机构以维护和平。  1944年,美、苏、英三国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达成一致,确定“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1945年,《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根据《宪章》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换言之,五大常任理事国拥有对非程序事项议案的否决权,这些国家也因此决策机制成为能够在该国际机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主导者。

但正如伊恩·赫德(Ian Hurd)所指出的,“否决权所蕴含的不平等,以及它是在没有小国参与的情况下设计,且在旧金山会议上不容谈判,意味着这一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在冷战的大背景下很快就演变为大国间的博弈,引发国际社会的不满,三种改革方案也随之出现。一是扩充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二是限制否决权的行使范围;三是强化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的监督。而印度要求改革安理会的主要目标就是谋求成为常任理事国。

印度对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追求最早可以追溯到圣雄甘地时期,但第一次印巴战争的爆发使印度领导层未能集中精力争取这一资格。  此后,印度便一直呼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改革。1979年,印度联合不结盟国家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将非常任理事国数量从10个增加到14个的草案。1992年,印度联合日本、德国以及35个不结盟国家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A/RES/47/62号决议草案,要求联大审议安理会改革问题。2015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安理会改革进程由政府间谈判(IGN)推进至文本谈判(TBN)。印度外交部第一时间对此表示了欢迎,不仅将其称之为“重大进展”,还“呼吁所有会员国建设性地参与这一进程,以实现联合国安理会长期悬而未决的改革”。而在2022年公布的一份外交文件中,印度更是明确表示,“安理会改革将继续成为印度在第77届联大期间的首要任务之一。为此,印度将继续有目的地推动政府间谈判以及文本谈判进程,以确保能够在时间表内达成总体目标。” 

尽管印度已经7次当选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但非常任理事国不仅不拥有否决权,还需要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支持票才能担任,且《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非常任理事国不得连任,这使印度在现有机制框架内不可能获得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同等地位。因此,印度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仍处于非主导者地位。有印度学者认为,当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制度“冻结了它们的优越地位,并对未来任何可能的变革设置了几乎不可逾越的障碍”。预期地位与实际地位的落差使印度极为不满,莫迪曾无奈地表示,“13亿印度人民对联合国的信心和尊重是绝无仅有的,但我们对于联合国的改革也已经等待了漫长的时间……究竟还要多久,印度才能加入联合国的决策体系?”  对于机制地位的低满意度使印度愈发积极地在国际社会中扮演联合国安理会“变革者”的角色。

为此,印度提出“改革的多边主义”(reformed multilateralism),在抨击当前多边主义低效的同时极力强调变革的必要性。2018年,莫迪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次会晤中首次提出了这一概念。印度外长苏杰生(S. Jaishankar)对此表示,当今世界对于多边主义的理解是过时的,伴随着去中心化的全球化进程,解决方案应是“改革的多边主义”,其矛头直指联合国安理会改革议程。印度认为,当前联合国安理会解决争端的能力已被证明“变得无效”,而“改革的多边主义”能够提升这一机制的效率。莫迪在纪念联合国成立7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表示,“我们不能用过时的结构来应对今天的挑战。如果没有全面改革,联合国将面临信任危机。对于当今相互关联的世界,我们需要一个反映当今现实、让所有利益攸关方都有发言权、应对当代挑战并注重人类福祉的改革的多边主义。” 

与此同时,印度还积极拉拢其他非主导国家组建议题联盟以谋求“入常”。首先,印度联合日本、巴西以及德国建立了“四国集团”(G4)。在一份联合声明中,四国表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以及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分配不均且需要进一步增加,同时重申了对彼此争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行动的支持。  其次,印度同众多非洲、拉美以及亚洲和太平洋等地区国家组建了L-69集团(L-69 Group),主张对安理会进行改革以提升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地位,并扩大联合国安理会在上述地区的代表性。印度认为,非洲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代表性的提升能够帮助其实现“入常”目标。为此,印度还积极开展对非发展援助,借此强化非洲国家对其改革立场的支持。 

(二)

“控制者”:印度在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机制中的角色

长期以来,印度惯于通过双边方式同周边小国交往。直到拉吉夫·甘地(Rajiv Gandhi)执政,印度才扭转了此前对区域多边组织的消极态度。南盟成立后,基于本国在南亚地区的主导者地位,印度自然地认为南盟也必须在其掌控之下。主导者的实际地位与印度的预期地位相符,这使印度很快建构了“控制者”的国家角色,谋求对新生的南盟进行全面控制。

南盟最初由孟加拉国时任总统齐亚·拉赫曼(Ziaur Rahman)发起。1977年,拉赫曼在访印期间率先提出了建立南亚区域合作的构想。此后,拉赫曼在1979年举行的英联邦以及不结盟会议上再次提及这一构想,并于1980年致函南亚各国倡议召开首脑会议商讨此事。1980年至1983年间,南亚各国举行了四次会议以确立组织原则并确定合作领域。1983年8月,孟加拉国、不丹、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七国通过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声明》,组建了“南亚区域合作组织”(SARC)。1985年12月,首届南盟首脑会议在达卡举行,七国通过了《达卡宣言》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组织改名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 

印度起初对建立南盟的态度十分消极,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担心南盟会成为其他小国对印度进行联合制衡的平台,但眼见南盟成立已成定局,印度便转而力争成为主导者。首先,英迪拉·甘地向拉赫曼直言,印度参与地区合作的前提是孟加拉国必须做出重大让步,且相关制度必须尊重印度所倡导的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后来,这些原则被纳入《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使印度所倡导的规范上升为区域合作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其主导者地位。其次,《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规定不对成员国双边争议问题进行审查,使南盟不能干预印度同周边国家的双边关系。再次,印度还坚决反对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国关于仿效东盟提升南盟制度化水平的提议,极力降低南盟的政治化水平,试图将其限定为促进文体交流的功能性组织。

在此基础上,印度还凭借机制主导者地位对南盟进行工具化利用和全方位控制,以维护其权力优势。首先,印度经常通过抵制南盟峰会的方式对周边国家进行制裁。1991年,印度因不满斯里兰卡处理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军事行动抵制科伦坡峰会;1999年,印度又因印巴卡吉尔冲突宣布退出原定于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举行的南盟峰会;2016年,印度再次以巴基斯坦支持恐怖主义为由宣布抵制伊斯兰堡峰会。

其次,印度始终拒绝中国加入南盟。在2005年举行的第13届南盟峰会上,印度坚决反对有关吸纳中国成为观察员国的提案。2010年,印度更是直接以“协商一致”原则否决了多个南盟成员国提出的要求吸纳中国为南盟正式成员国的提案。印度担心中国的加入会削弱其主导地位,使南盟内部政治局势复杂化,进而导致印度利益受损。但目前的情况是,南盟的运作极其低效,其区域内贸易份额仅为5%。而中国的加入将显著提升南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水平。尼泊尔一些政府官员认为,中国积极参与南盟的活动将提高后者在亚洲的重要性和发展速度,南盟不应该只让中国作为观察员。  可见印度拒绝中国成为南盟正式成员国的行为完全是出于维护自身机制主导者地位的原因。

再次,印度还通过南盟向机制内非主导国提供有限的公共产品来维持自身的主导者地位。1993年,南盟成员国达成了《南亚优惠贸易协定》(SAPTA),印度宣布减让106项关税,超过了其他南盟国家减让项目的总和。2004年,《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FA-SAFTA)获得通过,南盟成员国决定自2006年1月起正式启动南盟自由贸易区。印度时任总理曼莫汉·辛格(Manmohan Singh)还在2007年南盟峰会上表示将向周围国家开放市场。2011年,辛格再次表示将向南盟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并大幅削减了《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中的敏感项目清单。莫迪政府执政后提出了“邻国优先”的周边外交政策,表示新政府“决心努力构建和平稳定、经济相互依赖的邻国关系,这对南亚地区的集体发展和繁荣至关重要”。但好景不长,莫迪政府执政后不久,随着印巴两国关系恶化,印度再次将南盟边缘化,开始强化“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孟不印尼次区域合作倡议”等排除巴基斯坦参与的区域合作平台,对后者进行打压,并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展开机制竞争,表明印度作为机制主导国仍未放弃其对待南盟的工具性态度。

(三)

有限合作者”:印度在“印太经济框架”中的角色

2022年5月23日,“印太经济框架”正式启动,包含贸易、供应链、清洁经济以及公平经济四大支柱。在该机制中,美国拥有实际主导者地位,牵头组织了四大支柱的谈判。经过多轮磋商,《“印太经济框架”清洁经济协定》《“印太经济框架”公平经济协定》《“印太经济框架”供应链协定》先后谈判完成,“印太经济框架”的第二、第三、第四支柱基本建成。除此之外,“印太经济框架”的成员国还通过了《印太经济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了机制设计。 

印度在美国的“印太战略”中被视为制衡中国的重要力量,  并已成为“印太经济框架”的重要成员。但相较于美、日、澳等“印太”核心国家,印度位于产业下游位置,在技术研发等领域依赖于别国,扮演着价值链“生产者”的角色,在技术以及产业领域处于劣势。在“印太经济框架”中的“供应链”和“清洁能源”支柱中,作为技术引进方的印度很难成为主导国。同时,由于国内营商环境较差、腐败猖獗以及频发的族群暴力活动,印度也难以成为“公平经济”支柱的主导国。因此,在“印太经济框架”中,印度的实际地位是非主导者,其预期地位也是非主导者。一方面,出于经济利益与国内政治考虑,作为追随者参与“印太经济框架”能使印度获得来自美国及其盟友的技术援助,同时满足国内保护主义者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印度也始终担心同美国及其盟友的密切关系会损害自身的“战略自主”以及在国内占据多数的印度教群体的利益。

首先,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印度对“印太经济框架”的有限参与能够在促进本国产业升级的同时保持自主性。2022年5月,印度总理莫迪亲自出席了“印太经济框架”启动仪式,并表示“印度将与各方共同努力,构建包容、灵活的印太经济框架”。“印太经济框架”供应链协议谈判完成后,印度官方给予了高度评价,声称此协议将使印度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进一步加快关键领域的生产向印度转移。莫迪在2023年6月访美期间发表的讲话中指出美国已经是印度“最重要的国防工业伙伴之一”,两国正在供应链、能源等领域努力开展合作。  

其次,出于国内政治考虑,印度对“印太经济框架”的有限参与有利于莫迪政府获得广泛支持。印度在历史上具有很强的贸易保护主义传统,尼赫鲁偏好贸易保护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长期在印度国内经济领域占据指导性地位。尽管自拉奥政府经济改革后各届印度政府均致力于对内向型的贸易政策进行修正,但始终不愿在多哈回合等贸易谈判进程中放松对农业等敏感领域的保护。与此同时,随着莫迪政府推行“印度教特性”(Hindutva)运动,国民志愿服务团(RSS)等奉行保守经济观的印度教团体大肆渗入印度国内政治,反对经济改革和开放,并对莫迪政府的政治决策施加了很大压力。因此,莫迪政府不得不重视国内印度教保守主义团体的呼声。

再次,印度的“战略自主”传统使其在同美西方国家进行合作时往往表现出显著的“摇摆性”。阿什利·泰利斯(Ashley J. Tellis)指出,“印度企图从美国获取先进技术,以增强自身的经济和军事能力,最终目的是崛起为一个能够独立制衡中国的大国,但并不认可美国的援助所附带的任何进一步的义务。”  美国还经常以劳工权利未能得到保障为由向印度、孟加拉国等国施压并引发外交争端。这些因素加之国内农业经济结构的脆弱性,使得印度不能无视其在国内劳工、环境等领域的核心利益而强行推进经济开放。

综上所述,印度将自身定位为“印太经济框架”的“有限合作者”。这一机制内角色认知的突出表现就是其选择退出该框架内贸易支柱谈判,以保持本国的“战略自主”,原因在于印度不能接受贸易支柱对参与国数字贸易、劳动力和其他部门的国内监管制度所提出的要求。在2022年9月举行的“印太经济框架”贸易部长会议上,印度没有参与发表有关贸易支柱的联合声明,其给出的理由是“框架轮廓”尚未形成,特别是在“环境、劳动力、数字贸易以及公共采购领域”。印度商务部官员表示,印度不会参与贸易支柱,因为其所涵盖的数字贸易、环境、劳动力和农业领域都十分敏感。另有印度官员更是在“印太经济框架”旧金山峰会后直言不知道贸易支柱有哪些好处,印度很难在没有任何明确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做出承诺。 

四、结论

国际机制中的合作并不总是意味着和谐,而是国家间博弈的延续。由于机制主导国能够获得博弈优势,因此国家会设法在机制中寻求“地位”这一“位置性商品”,并以此来维护并实现本国的利益。本文将“地位”引入角色理论外交政策分析,并基于有限理性原则提出了“地位满意度”概念,以此来分析一国的机制合作行为。本文认为,一国在机制中的合作行为取决于国家角色,而国家角色则取决于一国对其在机制内的预期地位和实际地位的匹配和比较得出的“地位满意度”,进而形成了一条“地位—角色—行为”的国家行为逻辑链。本文基于这一逻辑链提出了分析框架、假设以及相关推论,并以印度参与相关合作机制为案例论证了该理论框架。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印度很难在国际机制中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即认可主权平等、政治权责不可分割以及扩散性互惠三大原则。换言之,印度难以成为机制运行的真正推动者。当印度在某一机制中占据优势或主导地位时,其总是设法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显然背离了多边主义的扩散性互惠以及政治权责不可分割原则,有时甚至因干涉他国内政而违反主权平等原则。而当印度在某一机制中不占据优势时,其又会想方设法推动该机制朝其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如果印度认为主导某一机制无望,则有可能转向消极的“有限合作”。这些行为使印度这一当代世界格局中的“中间游移力量”  经常在国际社会中展现出“言过其实”且多变的伪多边主义形象。因此,如果印度真正想要推行“改革的多边主义”,就必须在国际社会中展现出真正的多边主义姿态,放弃狭隘的利己主义并尊重他国的利益。

作者简介:姜波,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亚研究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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