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观察 |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影响分析及合规应对措施

走出去智库观察

2022年,中德双边贸易额达2980亿欧元,中国连续第七年成为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德国也是中企赴欧投资的热门目的地,目前有2000多家企业在德国投资。

走出去智库观察到,中国企业对德贸易值得关注的是,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SCDDA)已经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该法的实施,将影响德国企业在全球的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的选择、供应商合同义务的设计以及供应商合规管理等重要内容。对于重视向德国企业销售的中国企业而言,此法不仅会对其市场竞争力产生影响,同时也将承担重大的合同义务。

今日,我们刊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的文章,重点分析《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生效后带来的影响:

—适用的德国企业类型

—对德国企业管理直接供应商和间接供应商的要求

—德国企业将对供应商采取哪些合规措施

—德国监管机关如何执法

—违法行为将受到的主要处罚等。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受到《供应链尽职调查法》规制的企业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德国拥有至少3,000名员工的公司,并且在德国设有总部、行政总部或注册办公室,或在德国设有分支机构,并且该分支机构通常拥有至少3,000名员工。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本法的企业规模更改为:在德国拥有至少1,000名员工的公司,或其德国分支机构拥有至少1,000名员工的企业。

2、受到《供应链尽职调查法》规制的企业必须自行判断作出合理的努力,确保公司自身的业务运营和其供应链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权和环境义务的情况。

3、企业合规应对的措施应该包括:风险管理、风险分析、必须制定其有关人权战略的政策说明、采取预防措施和补救措施、设立投诉程序、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Sebastian Rünz 律师

泰乐信杜塞尔多夫办公室授薪合伙人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SCDDA)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在法律层面上,该法的主要影响在于:公司需要调整和更新其合规、采购和合同起草流程。

由于存在的风险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公司除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以外,还必须对这些义务的履行进行定期检查和进一步完善。

为了帮助您更好的理解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泰乐信供应链法实务律师就企业关心的问题录制了视频进行了阐述和说明。(请见文章尾部)

什么企业会受到《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的规制?

·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德国拥有至少3,000名员工的公司,并且(1)在德国设有总部、行政总部或注册办公室,或(2)在德国设有分支机构,并且该分支机构通常拥有至少3,000名员工;

·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德国拥有至少1,000名员工的公司,并且(1)在德国设有总部、行政总部或注册办公室,或(2)在德国设有分支机构,并且该分支机构通常拥有至少1,000名员工;

请注意:在计算集团母公司的员工人数时,集团各公司的员工人数也应计入。至于临时员工,只有在其任务时长超过6个月时,该类临时员工的人数才会被计入。

请注意:有些公司即使因为员工人数未达到上述规定而不适用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但仍可能受到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的间接规制。因为受直接规制的公司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确保其供应链遵守人权规定。受直接规制的公司为履行该义务采取的必要措施,可能会对其供应商产生直接影响,例如直接规制的公司要求其供应链遵循《供应商行为准则》。此外,受到直接规制的公司通常会依赖于供应商的积极支持,并且将通过在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的方式(例如要求其供应商履行相应的向公司告知的义务或授予公司对其进行审计权利等)确保获得其供应商的该等支持。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有哪些要求?

相关公司必须自行判断作出合理的努力,确保公司自身的业务运营和其供应链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权和环境义务的情况。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明确说明,该法仅规定了公司的努力义务,而不是确保成功的义务或保证的责任。

请注意:在公司必须终止其业务领域内的违法情况等特殊情况下,公司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确保成功的义务。

公司的自身业务运营

公司自身业务运营,包含其在产品生产和利用以及服务提供中涉及的任何活动,无论该活动是在德国进行还是在海外开展。

供应链

除了公司自身的业务部门,供应链还主要包括公司的直接供应商。然而,如果公司掌握了其间接供应商可能存在侵犯人权或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的实质性信息,还必须立即对间接供应商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防范措施和救济措施。

请注意:如果间接供应商试图通过作为直接供应商的中间人来规避尽职调查要求,该间接供应商也将被视为直接供应商。

请注意:“实质性信息”可能会很大程度上扩大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能否被推定存在“实质性信息”,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争议。关于这一术语的进一步解释可以参见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德国联邦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和德国经济和气候部《关于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的常见问题解答》(见第VI条第13点和第14点)。

人权方面的要求

在人权方面的要求来自国际公认的协定,尤其是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中确切提及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动标准。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规定人权风险尤其指童工、强迫劳动、奴役、无视劳动保护义务和结社自由、不平等待遇、扣留生活所需的充足工资、某些与人权有关的环境污染,以及非法占用土地、虐待、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请注意:对于环境损害导致的侵犯人权的情况(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也对相应环境风险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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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方面的要求

此外,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还对环境风险作出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包括《水俣公约》(对含汞产品的生产和处置导致的相关风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或使用相关风险)和《巴塞尔公约》(废弃物的进出口相关风险)规定的环境相关义务。

适当性方面的要求

公司必须根据以下评价“适当性”的标准,采取必要措施:

· 公司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例如,业务风险和产品性质;

· 公司对直接因素的影响力:例如,考虑到公司与风险的接近程度;

· 该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例如,违反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

· 是否可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 伤害产生的可能性:例如,结合过去的伤害行动,可能发生伤害的概率;

· 因果关系因素判断:例如因果关系的直接性、与供应商或其他相关行为人的共同因果关系。相似地,如果该实体只是促成了风险或伤害的形成,也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注: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在手册中解释了“适当性”这一术语以及“适当性”标准。

公司必须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

公司必须引入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调整其现有的风险管理制度。这尤其包括在公司相关部门(如采购、合规、环境可持续发展部门)内设置负责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相关规定落实的负责人/财务和人事岗位,以及设置监督落实情况的负责人/财务和人事岗位,例如人权官。

风险分析

对于公司自身业务活动或其供应链中的业务活动是否存在侵犯人权或违反环境义务的风险,公司必须至少每年一次进行检查评估。

该定期风险分析流程如下:

1. 对抽象风险的分析——例如,基于国家和行业风险进行的风险分析;

2. 对在抽象风险分析在发现的风险进行具体的风险分析——例如,基于已有的内部调查结果、网络筛选、问卷调查、认证等进行的风险分析;

3. 风险评估和确定风险的优先级排序——在识别风险之后,公司必须根据前述评价“适当性”的标准对风险进行评估和优先级排序。

除了定期的风险分析外,如果公司掌握了间接供应商可能存在侵犯人权或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的实质性信息,或在公司业务活动范围内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扩大时,公司还必须进行临时风险分析。

请注意: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在手册中对风险分析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制定政策说明

公司必须制定其有关人权战略的政策说明,其中必须说明其在遵守供应链中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义务的程序、存在的具体风险以及公司对其员工和供应商的在人权和环境方面的预测。

采取预防措施和补救措施

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公司必须采取或评估适当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包括:对供应商选择和和控制、建立(供应商)行为准则、实施培训课程、建立采购战略和设计与环境可持续相关的合同、供应链审计等内容。

设立投诉程序

公司应建立、实施并公布书面投诉程序。通过该程序,(潜在)受影响的人士和了解潜在侵权行为的人士可以指出人权风险和侵权行为。

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

公司必须对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记录。此外,公司必须每年编写和公布一份报告,并提交给相关监管机关。

如何对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确保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得到遵守?

监管机关的执法措施

为了执行人权标准,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向主管机关赋予了广泛的干预权力。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作为主管机关,可以经受影响人士要求或依职权,主动对相关公司采取执法措施,以确保其遵守人权方面的要求。为此,主管机关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和访问权,同时也必须为有关公司执行这些措施提供支持。

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特别诉讼地位

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可由利益相关方授权进行诉讼。

请注意:供应链上的任何人都可能受到影响,而不仅仅是承担义务的公司的员工或直接供应商。

违法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违反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最高将被处以800万欧元的罚款,具体金额取决于违法行为的类型和严重程度。

·请注意:年平均营业额超过4亿欧元的公司,如果违反了对直接供应商的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实施适当补救行动计划的义务,最高可被处以年均营业额2%的罚款。

·最长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开招投标。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没有对民事责任进行扩大。

请注意:即使德国公司因此不太可能对国外供应商的不当行为负责,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德国法律一般(侵权)原则(特别是注意义务)下的责任。

此外,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并没有作为一项压倒性规范来扩大其在国际上的适用性(=即使实际上适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也要强制适用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

请注意:如果损害情形发生在另一个国家,通常将适用该国的法律,而不是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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