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市民报警称女儿被性侵,嫌疑人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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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从B站来 思想幼稚行动冒失的小透明
    强奸是客观证据决定的罪名,性侵是主观的行为描述,定罪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媒体没有这个权力下判断,这么报道是要被主管部门约谈的。就像公安机关抓获了通缉犯,即便所有的证据都已经齐备了,但没有经过审判,还是只能称呼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包括公安部门自己也得这么对外说,这一方面是严谨的报道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依法治国的一种体现,不越过职能和程序,公检法各司其职。
    退一万步说,如果这个嫌疑人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已经把证据全部消灭,甚至还有完美的不在场证明,届时除了受害者的口供,没有任何指向他的证据,没能判刑。那回过头来这些曾经以“强奸犯”措辞报道的媒体,得挨个成为被告然后道歉赔偿,公信力的损害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今后再遇到这类新闻,恐怕报道的积极性就要小很多了,长远来看会大大增加其他潜在被害人的维权难度,也并不是什么好事。
  • 这个就有点抬杠了,刑法上的强奸罪其实有很多缺陷,比如男的被变态男同给走了后门的话,只能算猥亵算不了强奸,因为刑法上强奸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而且就算受害人是女性,但施害人如果没有直接用那玩意插入的话,也一样不能定强奸,只能定猥亵罪。
    所以才有个“性侵”这个通俗化的术语,不管是常见的“强奸”案,还是男性惨遭“强奸”案,还是变态“强奸”案,都可以用性侵犯来描述。
  • 现在只是嫌疑犯,并没有审批定罪,所以用性侵比较合适,这是法律的严谨,这个还是得多理解
  • 还没审判
  • 为了考虑受害者心情
  • 我提过很多次了,记者们喜欢用这个词混淆视听
  • 圣母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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