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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勤劳老韩 理解观网,但复杂个人原因所限…
    你的所有这些质疑抱怨,都基于一个极窄的视野和社会认知度,基本上就是被本文所列举的那几件个案给绑住了思维。

    1、债务的产生,很多都并不是“面对面借现金”这种情况。
    2、难道要求全社会所有经济行为都必须先去调查交易对方的婚姻状况?
    3、难道要求全社会所有经济行为都必须有所有各方的配偶签字确认方可进行?你是打算给单身人士创造社会竞争优势么?
    4、在“二十四条”公布之前,夫妻以“个人债务”为名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偿债义务的案例,比你视野里的这几个“不公平”个案的发生数量要多得多。
    5、《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况也做出了规定,并不是不加区分的“一刀切”。
    6、“婚姻”是一个人一生最重要法律权利义务变更决定,自己做出了抉择就要承担其法定结果。

回复2

  • 要得到保护,措施就得严密,你要自由又要安全,天底下没这等美事!
    你说的24条订立前,转移财产的问题,恰恰就是没有夫妻共同签字,有了共同签字,谁也不能抵赖,财产转移成了无效。
    你要说婚姻重大后果自负,我也可以说经济活动重大后果自负,这么扯是没变的。
  • 法律本身肯定没有根本性的问题,之所以这种情况成为貌似不公,是因为这种所谓“不公”忽略了家庭经济行为以及收入责任大部分都由男人承担了的不公。心安理得享受配偶收入的时候,肯定不会想如果配偶的经济经营出现问题需要承担责任如何自处。夫妻本是同命鸟,大难临头各东西,结果发现,就是各东西了,躲不掉的还是躲不掉,急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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