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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中,第三百三十八条与本新闻密切相关。第三百三十八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注意:“协作地公安机关”“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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