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笔信”女教师同事:联名信后两条是她自己加上的

  • 什么叫发现孩子伤情重了去专科医院?您是姓张吧,叫张口来?孩子伤情是否严重,不是这女老师有能力判断的,是由医生判断。没有北京医院的诊断书之前,县级,市级医学诊断结论为病情不严重,您现在说这么严重的病情为何不马上去专科医院,这是典型的马后炮,事后诸葛亮。我只是指出您的对女老师的指责与事实不符合,仅此而已。您反复提及我如何激动,又是女老师的家属等等,不管我是否激动,是否是女老师的家属,这些都不能当成论据,不明白您为何要反复提起?什么礼尚往来的话,您都能分析出我是家属,真是搞笑。我还说过女老师即使是刁民,那也是她与当地基层双方狗咬狗,您有把您家的亲戚比喻成狗吗?对这句话您又视而不见,选择性失明了?我只是同情弱者,仅此而已,您可不要想多了。您不愿同情弱者是您的事,我可不强求,但你不能不顾事实的乱指责。

回复2

  • 关于在孩子眼睛受伤一个月后,那位女士才带孩子去徐州人民医院(这才是市级医院)就医的情况,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如果孩子的眼睛一直症状非常明显,那她如此长时间之后才带孩子去专业医院就医(还是在县医院已经建议过的情况下),这是无法理解的,也是作为监护人的失职。但这样明显不合常理,那么就还有一种可能性(因为您前面一直揪着前一种说法不放,我一直没机会说),那就是孩子的眼睛在受伤之后,有一段时间比较稳定,甚至可能没有什么异样了,直到后来因其它病情或者是家长又发现了异样,才去徐州就医,从而发现了孩子眼睛已经半失明了。其实 我觉得后一种可能性大一些,因为这和之后学校、对方家长的反应比较吻合。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位女士在孩子病情的描述上就等于是说谎(至少是不说实话),而且这也说明她对孩子受伤之后的视力观察不细致,未发现孩子视力的变化。当然,按着您一贯的逻辑,会说那位女士不懂医,但家长是监护人,注意孩子的身体是义务(何况实在孩子眼睛受伤之后)。您估计还会提出孩子的伤情可能是突然变化的,那就更说明我提出的孩子一受伤就应该去专业医院看病是正确的。
    PS:分析这件事我的目的只有两点,第一,提醒大家注意孩子安全,一旦孩子受伤,要即时去专业医院就医(即时和专业都很重要);第二,对那些上访户,不要他说什么你就信什么,那样容易如入套。其他的事情对于我来说不过就是新闻。至于,您认为那位女士闹成了会对我们未来办事有好处 ,等我们把前面的事讨论清楚再说吧。
  • 我觉得,您可能是那位女士的亲属是因为,您的说话方式,和列举的一些网上查不到的资料。我的意思是若果您是那位的亲属,我们就没必要讨论了。因为这个事情站的立场不同。既然您不是,那我们继续讨论。
    网上这么讨论有个问题,时间长了,容易偏题。那我先梳理一下你和我的分歧点。我觉得从态度上讲,我持的态度是比较中立的,我认为事情各方均有责任,此事的解决只能是各退一步,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很可能是都不满意)的方式 而我们这些旁观者应该从这个事情中吸取一定的教训。你认为由于那位女士在事情上是弱者,所以应该所有人都支持她,已压迫地方政府和学校和对方孩子家长,是他们彻底同意那位女士的要求,这样可以为以后办事提供便利。在具体的事件分析上,我们的主要分歧在那位女士的责任。我认为那位女士负有监护不利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带孩子去专业医院就医的时间偏晚),您认为那位女士没有任何责任。
    我在下一个回复分析一下就医时间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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