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清史”并不新,其实是“皇军东亚史观”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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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史 刑法志》四篇所记载的元朝法律中,涉及民族判罚不一的一共十一条,余则一视同仁。
    《元典章》刑部,杂例:至元二十年二月,中书省刑部准兵部关:承奉中书省劄付:照得:近为怯薛歹蒙古人员,各处百姓不肯应副吃的,不与安下房子,劄付兵部,遍行合属,依上应副去讫。今又体知得:各处百姓,依前不肯应副吃的粥饭、安下房舍,致有相争,中间引惹事端,至甚不便。仰遍行合属,叮咛省谕府、州、司、县村坊道店人民,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副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请依上施行。
    问题在于这个例子里说的可是作为天子宿卫的怯薛,这是阶级矛盾还是民族矛盾呢?不能只摘出来里面那句“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来断章取义吧。

    再从赋税方面来说下所谓的四等人制度,江南地区属于南人,元时田亩税三升,往前宋时为一斗,往后明时为九斗。

    从20世纪初屠寄写《蒙兀儿史记》提出四等人制度以来并没有找到原始文献来证明元朝实行过类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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