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副镇长停职

  • 2013年4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宣告了法院不再介入非诉“拆违”。理由是: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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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法律流程之前,麻烦你先搞清楚拆迁和拆违的区别,另外这也不是“一个镇的某个政府官员叫个强拆公司”,之前的新闻说得很清楚,是防汛防旱办委托的,是城管委出文件的哦

回复2

  • 你的依据是错的。强制拆迁分二种,一种是行政强拆。一种是司法强拆。
    现在这种情况更本没走法律程序,属于行政强拆程序没错吧?
    但请看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某个镇防汛办或者城管委总不能比国务院大吧。
    这个事情明显就是某个镇上土皇帝在瞎搞八搞,但让我讶异的是居然发生在江苏的扬州而已。
  • 前面有观友普法:
    水法第6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
    那这个事件里,出面的防汛抗旱办是哪一个级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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