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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是,你可以说人家拉人,限制人身自由未遂,但是你不能告人家强奸未遂啊,你要不要去看看强奸的条件是什么?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拉人不算“性行为”,还没进入到“性行为”的阶段。
    法律定性是很严格的,不是脑补一句就来解决的,要是他打算拉进去,一定进行“性行为”呢?可以是杀人,可以是故意伤害,可以是强奸,也可以是单纯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拉进去说两句就放出来。可以做的事情范围宽了去了,在没有声音,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可能单凭“穿三角裤”和拉人进房间两个条件来判定“强奸”。
    我虽然也觉得是强奸,但是我知道那只是我第一印象下的判断,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更别说是证据了。
  • 强奸未遂的判断是最起码把小姑娘的外衣扒掉,这还没拽进屋就被揍了,没实锤啊。
    现在的刑法不是按照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定罪,而是按照犯罪人的主观行为定罪。这色狼教练的主观行为还没摸到强奸罪的边,就被打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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