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网购火柴枪的,被判两年,玩具枪案为何总是同案不同刑?

台海网昨天报道了一则买玩具枪被判刑两年的新闻,虽然类似案件早已不是新闻,但仍有网友提出质疑。

150元买“玩具”没想换来两年刑

24日,厦门集美区检察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提醒枪支爱好者网购玩具要小心。

被告人王某某是一个枪支爱好者,他在网站上浏览时,看到一把火柴枪,就买下来,想给孙子玩。这把火柴枪的购买价是人民币150余元。

然而,王某某买下火柴枪不久后,就被警方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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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枪 网络图

近日,集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官提醒,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我国法律严禁公民个人买卖、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指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上千淘宝店卖火柴枪

不少网友对上述判决表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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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疑问去年1月也曾被提出。因为很多人仍不知道,网购火柴枪也可能触犯刑法

据华声在线此前报道,湖南叶某花148元网购火柴枪给孩子当玩具,被鉴定为枪支,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提起公诉。

以“火柴枪”为关键词在淘宝网上搜索,可搜索到上千个店铺,这些店铺出售的火柴枪标价从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其中百元左右的平价火柴枪最为热销,有卖家月销数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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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曾以“火柴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得到12起涉及通过淘宝网交易火柴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中有淘宝买家,也有淘宝卖家,他们分别被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等

其中,有“买家”收货后发现不是火柴枪便存放在家中,最终被警方查获而获刑;也有买家辩称网购火柴枪是“为了玩”,收快递时被查获,经鉴定所购火柴枪为枪支;还有数人因网购火柴枪后自行改装为违禁“枪支”而获刑。“卖家”中,亦有被告人自制自售火柴枪获刑15年。

也有1起案例中,警方查获的火柴枪未被鉴定为枪支,被告人因持有其他枪支获刑。

玩具枪成枪 同案不同罚引争议

在玩具枪界定上,2012年12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曾对网上群众咨询有过如下答复,符合下列三个特征的认定为玩具枪:

第一,外形标准。即在外形上,与仿真枪存在较大差异;

第二,颜色标准。即在外观颜色上,大多使用红色、绿色等比较鲜艳的色彩,使用黑色面积小于全枪表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威力标准。即符合国家玩具标准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等于0.16焦耳/平方厘米。

现实的问题是,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告人坚持认为行为对象是“玩具枪”,或并不明知涉案的系真正的“枪支”,却因达到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涉枪犯罪追究刑责,部分司法裁判也因此遭遇公众关注。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陈志军统计,自从2007年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以来,“假枪真罪”案频发。特别是在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颁布前后,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这两个主要枪支犯罪论处的案件数量出现了重大变化,分别是254件和721件(案件审结时间跨度为1991年12月23日至2013年3月28日)。

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2015年,四川19岁少年刘某从台湾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而与其案情相近的广州冯某仅被判有期徒刑8年,深圳中院给出的理由是“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行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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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案与刘某案对比

2016年12月,天津大妈赵春华摆设气球射击摊,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6个月。

2017年2月,辽宁“军迷”于萌因被人举报10年前购买了几把仿真枪,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

同一时期,河北赵某夫妇因卖玩具枪被抓,警方起获的43支枪状物中有18支被认定为枪支。但检察机关最终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证据不足,即“无犯意即无犯罪”为由,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对于犯罪情节与量刑矛盾不断的玩具枪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已研究认为,“考虑到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可结合案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且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开头提到的厦门王某被判两年一案,就属于“法定刑以下量刑”。(刑法将枪支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有了为特殊案件做量刑安排的专门规定,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得并不多,甚至出现被虚置的状况。

“从公安立案到检察院批捕,再到法院定罪,一条线顺顺当当地把此类案件定成刑案,司法人员刻板化的法律适用,铸成‘假枪真罪’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在法律不合常理时,应该多考虑社会常识、人之常情,“司法不宜进行太过尖锐、有悖常识的定罪处罚。”

(来源:台海网、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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