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尚未破裂,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这案子判得什么水平?

来源:伊犁州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马某诉苏某的离婚纠纷一案,马某要求:请求判令解除与苏某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马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共同房屋22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及院落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21万元由被告承担。

经法庭调查,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男孩一女孩,因婚前了解不深,产生矛盾,为此,原告马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被告苏某不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也不愿意给原告马某,原被告发生争执。马某外出打工期间,回去看望过孩子3次,两个孩子一直在被告苏某处,由被告的父母照看。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10年时间,共同经历了抚育孩子,经营家庭的艰辛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夫妻感情有些不和谐,导致原告马某离家外出打工,期间原告看望过孩子3次,双方的矛盾并非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

原告马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也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原告马某诉求与被告苏某离婚,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这次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包容,多沟通,共同营造和睦的夫妻关系,为孩子提供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那么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3.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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