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期的法律规定:拐卖人的人贩子,已拐未卖的人贩子,都处以磔刑
【本文由“大水风”推荐,来自《孙海洋女儿呼吁取消拐骗罪,拐骗、拐卖统一量刑,你支持吗?》评论区,标题为大水风添加】
东汉法律规定
①拐卖人的人贩子,已拐未卖的人贩子,都处以磔刑(就是处死后并肢解尸体)。明知道是拐卖行为仍然参与买卖,和人贩子同罪,磔刑。(买卖同罪)
②不应当卖还私自卖的,卖者处以城旦舂(chong男筑城女舂米,皆四岁刑)。买家后来知情,也和卖家同罪。这一条是指买卖子孙的情况。
③告发人贩子,奖励黄金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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