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我就提出过个人“不动产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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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段房产税就是解决办法。
在2008年,我就提出过个人“不动产税”的概念。不动产税,不同于“房产税”。房产税的税基中是含有土地价值的。而土地从本质上说,是房主租赁来的,是仅有使用权的,非房主所有。并且房主在购房时,是缴纳了高昂的,堪比购买土地所有权的“租赁费”的,再向租赁者收取“税负”实无道理。而“不动产税”则不同,在不动产税的税基中,可以不含有不为自己所有的“土地”的价值,只含有产权完全属于自己的“地上构筑物”的价值,而且还要按照固定的比例扣除折旧。这样算下来,哪怕是价值千万元的一栋别墅,竣工三十年以后,它的税基,也就仅剩下残值,近乎于“零”了,收不了多少税。
不动产税,更大的作用在于,增加社会个人“不动产”持有成本,平抑社会贫富差距,而不在于增加政府税收,虽然短期内可以增加税收。但是考虑税收成本,实际上增加的税收极为有限。
即便是今天,收取房产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把“土地”的价值,纳入税基中,也会成为巨大的、绕不开的社会,以及法理逻辑上的问题。因为,因为房子的价值主要集中在“土地上”,而且还会不断增值。这就会出现,你的房子哪怕成为了危房,已经不适宜人们居住、出租、交易,但却又不会允许房主个人自行翻建。只要房子还没有倒塌,理论上就要向政府缴纳高额的税负。这显然从法理上、逻辑上,以及社会层面是讲不通的,是违背国家伦理的。
所以不要指望,通过房产税来补齐土地出让金带来的收益。甚至也不要指望,通过增加其他的税负来增加政府收入。因为我们国家,各项税费全部加在一起的,全口径综合税负已经很高了,达到我们社会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极限。进一步增加税负,将会压垮我国的国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