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宠物,什么叫做伤害?

【本文来自《周法观05:宠物狗偷溜出门被杀,为啥警方搞了专案组?》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1.关于宠物,我国法律暂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根据实际司法裁判案例,一般通过生活常识来判定什么叫宠物。同时,无论该动物是否脱离主人管控又是否具有伤害性,甚至是否为禁养动物,也无论你觉得这叫不叫“宠物”,不影响,这依旧是饲养者的财产,也不影响饲养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该动物袭击他人,饲养者需要赔偿。如果该动物被他人侵害,侵害者需要赔偿。但如果是禁养动物的话,在法律上一般认为属于不合法财产(相当于枪支毒品等),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

2.关于什么叫伤害,基于常识判断即可,也可以参考《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或法医学相关知识。本文其实已经解释过了,面对狗的袭击,无论这叫不叫宠物,采取的自卫行为叫做“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针对人的侵害而言的,紧急避险针对的是人的侵害以外的其他危险。

3.不太理解此处为何引入“负债”的概念,从法学的角度而言,合法饲养的动物,就是财产。即便是贷款买的,也属于财产(否则还没还清房贷的房子,也不能称之为财产了)。即便是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是资产与是负债并不矛盾。

若饲养的宠物(或者是你认为不是宠物的动物)被抛弃,抛弃者也存在法律责任。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回答你的类比:我不清楚狗熊在俄罗斯是否属于禁养动物,这点确实不了解,后续会补充认识一下。但无论是否禁养,都可以认定其为宠物(算不算宠物,不影响后续判断),面对其袭击,我会直接做出反击甚至将之杀死,因为我清楚的知道这叫“紧急避险”,我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我的行为明显过当(比如狗熊只是经过我家门口,看都没看我一眼,我就开枪将其打死),属于“避险过当”,需要考虑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

至于你提到的民法典和郑州市养犬条例矛盾的问题,经查证,郑州市官方所发布的禁养犬只名单中,并不包括本文提到的拉布拉多犬(音频部分有提到这点)。至于本文中的狗主人,是否办理养狗登记以及是否养了多只狗,暂不确定(这也依旧不影响前述判断,我也提到了,如果违反该条例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一码归一码)。

发表于上海市
2023-02-03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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