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在共同富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制度合力,税收制度是其中重要一环。在共同富裕目标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公平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是其中重要内容,但就目前而言,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我国目前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比重偏低,以增值税、营业税等为主体的间接税比重偏高,将近70%的税收收入都来自于间接税。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 2021 年全国财政决算数据,2021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 8.10%,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显著低于 OECD 平均水平,这使得我国现行税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表示,由于间接税可以通过商品劳务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它带有一种非常强烈的特征,就是收入越低的人承担的比重会越高。当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更多来自于具有累退效应的间接税的话,也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税收更多是向中低收入阶层收取,显然这种收入制度在科学性和公平性上都有所欠缺,阻碍我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个税税率设计不合理,中等收入群体税收压力大。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工薪所得,主要征税对象为中等收入群体,对工薪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设计,最高税率为45%,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这使得中等收入群体成为主要征税对象,而拥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性收入的高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反而较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表示,45%的最高税率远远高于资本所得的20%个税税率,与世界各国相比都偏高,而目前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体,税收由单位代扣代缴,以至于税收真正作用于中等收入群体。

三、财产税制度不完善,各税种处探索阶段。我国财产税制度不够完善,现行房产税存在征收范围较窄、税率较低,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纳税能力与税收负担不匹配等问题,而遗产税、赠与税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导致财富代际转移的税收调节缺位。围绕如何推动共同富裕的话题,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在接受每经记者专访时表示,为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关键是要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而增加直接税比重的突破口就是财产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房地产税是“小税种,大问题”,房地产承载了太多功能,对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共同富裕而言,都会带来巨大的公共风险,房地产税不是简单的调节收入分配,调节财富分配,实际上是调节财富的积累方式问题,因而在房产税前期实施过程中会有较大阻力。2021年国际金融论坛(IFF)第18届全球年会上,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黄奇帆发表共同富裕主旨演讲时表示,今后研究推出遗产税或赠与税,需要考虑税源的国际竞争因素,否则可能形成适得其反,造成财富流失。

发表于浙江省
2022-12-16
社会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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