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遗失物是否需要向拾得人支付一定报酬,看看《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

【本文来自《对于拾金不昧者不需要谢,谢就是侮辱?》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作者说的不需要感谢,这是作者个人的想法而已,而且是从捡到财物者的角度出发的,如果从整个社会,以及从失主角度不仅必须要感谢,而且还需要实际的酬劳。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日本的《遗失物法》第28条规定,“接受物件返还的失主,必须对拾到者支付物件价格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报酬金”。注意这里是“必须”,强制性的。

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是从失主的角度出发。由于失主的不注意或怠慢等过失,造成了自己保管的所有权物离开了保管的范围,而拾到者则是帮助物件又回到了所有权人的保管范围内,是付出了一定劳动的,所以失主必须对此给予感谢或酬劳。

当然,如果不是失主的过失(例如被盗),自然谈不上感谢和报酬。另外像作者这样拒绝感谢的,应该是值得称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并不是作者说的天经地义。

发表于日本
2022-10-04
社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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