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名警察,每天接触的都是基层群众,面对问题优先考虑可操作性和社会影响

【本文来自《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跳河溺亡,家属索赔200万,法院判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首先,“警方巡逻队”包括居委会成员、村委会在公安机关许可下组织的村民治安巡逻队,以及小区聘请的保安,都可以是警方巡逻队员。这些队伍不论日常表现如何,对于捉襟见肘的警力都是有益的补充。况且你应该不清楚,现在对于这些基层治安人员,都是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才能从业的,整体素质比过去的治安联防队高得多。

如果这些队伍在责任区域内连对明显可疑人员都无权盘问,请问要这些人有什么用?

到头来还是要本就警力不足的民警疲于奔命,疲于奔命的后果就是顾此失彼,顾此失彼的后果就是只抓大案、放过小案,治安形势恶化,就像伦敦和巴黎那样。

其次,警方巡逻队员怎么知道溺亡者生前有没有罹患精神疾病?怎么知道盘查会不会诱发精神疾病?一般盘查都是按照默认对方为一般人的前提进行的。溺亡者生前凌晨在案发现场徘徊逗留,行为如此突兀,警方巡逻队员是按照一般理解,觉得此人异常才上前盘问的,这是尽职尽责的表现。现在一方人死了,法庭上又找不出警方巡逻队员的过失之处,侵哪门子权了?如果这都算侵权,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赔偿,你不觉得警方巡逻队员会心寒吗?以后谁还敢盘问可疑人员?你想搞另一个版本的“扶不起”吗?

你我相同之处是都认可法庭的判决。不同之处不仅在于警方巡逻队员有无权力盘查、是否涉及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么简单,更大的不同在于你对法律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严重脱离现实,不食人间烟火。而我作为一名警察,每天接触的都是基层群众,面对问题优先考虑可操作性和社会影响。

法律的任何一丝改变,对基层的影响要么脱胎换骨、要么伤筋动骨,想想昆山反杀案,再想想南京“扶不起”的老太。

读万卷书重要,行万里路同样重要!

发表于广东省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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