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参照美国人身攻击罪,把故意伤害罪的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而结果作为加重情节
【本文由“观察者网用户_404748”推荐,来自《唐山打人案背后:有些法律条文应该改一改》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微博@Kevin在纽约:
像唐山这种当街暴打年轻女孩,在美国会怎么判?很多人私信问这个问题,各州法律不太一样,说个今年3月18日才发生在佛罗里达的一个案例,一名叫Alan Sjoken的49岁男子,他在餐馆里当众殴打一名不到19岁的女孩,女孩没有大碍也无需住院,Sjoken被检方以攻击重罪(Felony Battery)起诉,或将面临5年+监禁。
在纽约,据州刑法 NY Penal Law § 120.10,像唐山暴徒这么个打法,一级人身攻击指控跑不掉,最高可判25年监禁外加3万美元罚款,纽约州比佛罗里达重些。
微博@顾惜之:
国内按司法鉴定伤情来判,殴打他人代价太低,这块是法律需要进步的地方。那些嘲笑别人义愤填膺是不懂法的人,令人齿冷。
《刑法》建议参照美国“人身攻击罪"把故意伤害罪的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伤害后果作为加重情节。象唐山打人案,受害女孩被打得如此之惨,身心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心理阴影伴随终生——有可能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轻伤:赔点医药费、顶多缓刑两年,用钱摆平。对受害人来讲十分不公平,且完全不足以威慑行凶者,遏制故意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