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唐山烧烤打人事件来说:守法者不需要向违法者退让原则
唐山烧烤摊里的打人事件已经上热搜了。
大家都在讨论一个事情:那个被骚扰,被殴打的女孩子做了反击动作,那她会不会被定性为:互殴呢?
你挑衅我,攻击我,但我不能自卫,只能躲避,只能退让。如果我自卫,那就是互殴。这就违背了一个最基本最朴素的道德原则:每个人有权维护自身的安全,守法者不需要向违法者退让。
实际上,法律本身就是用来界定人的权利边界,也同时在维护遵守权利边界的人的正当权益。而每个人有维护自身安全的权利,这也是天然合理、正当的。
但现实执法时,否定了我们的自卫权利,实质性要求守法者向违法者退让。不客气的说,这就是为什么广大人民群众对警察,对执法机构感观不好的原因。
我们不能自卫,不得不退让,就等于把我们的所有的安全权利全部让渡给执法当局去维护。但现实是,我们不可能每个人身边配备一个警察。因此,守法者永远被动挨打。当一个法律违背了最朴素的正义感,那就是恶法。这里就讨论一个当年很著名的恶劣判例:周巧瑜故意伤害案。当时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24日晚上,周巧瑜和丈夫张某吃完饭,从平西府村北口出来由南向北过马路,走到马路中间的时候,从西边过来一辆土黄色的轿车闯红灯,差点撞到他们,车急刹车后停在了路边,其老公瞪了对方一眼,说了一句“你们怎么开车的”,这时从车上下来四个人,(本案中的死者)朱某上来就拽张某的衣服,一边骂一边动手打人。于是周巧瑜上去拉,车上下来的那几个人就踹她的肚子,揪她的头发,掐着她的脖子把她拽开后,继续回头去揍她老公。于是张某让妻子周巧瑜赶快报警。这时车上又下来两个人,看周巧瑜打电话报警就开车跑了,周于是记下了车牌号。但此前下车的那四个人继续殴打张某,直到她打完报警电话后,对方才放弃殴打沿着小路逃跑。
当违法者逃跑后,很多人认为受害人不应该去追逐,这就是当时判决的主要理由:
周的丈夫张某爬起来去追,在追了快三路公交车站后抓住了其中一人,此时另外逃跑的三人又再次围过来,继续殴打张某,周上前拉压在她丈夫张某身上的朱某,朱某回身起来给了她一拳,打在她嘴巴上。张某此时坐起来拽着朱某不放,朱某回身跟张某撕扯。这时周地上捡起了一块铺马路的地砖,给了朱某后脑勺一下,这时警察赶到现场,一周后朱某死亡。这次事件被法院定义为互殴,周某因此被判刑13年上诉后改判8年。
有人认为,周的丈夫张某不应该去追那些违法者;如果没有追逐,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而后面的违法者在伤害他人时被反杀 ;所以,周的丈夫就是要负责任。这点我是坚决不认同的。报警后,违法者要逃跑,当事人当然有权可以追逐违法者。违法者还试图袭击守法者,那守法者就有权反击。在当时的情形下,守法者自卫杀人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这样的法院判决是违背了:守法者不需要向违法者退让的原则!
而这恰恰是我们目前应该要确立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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