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有优先原则,眼前危重的必须先救眼前的,还未发生的可能发生的危重采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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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有优先原则,眼前危重的必须先救眼前的,还未发生的可能发生的危重采取保障措施。比如规则里说的很清楚,将救护车让给已经危重的病人的时候必须报备急救中心,由急救中心另外安排车辆。
不管这个人救不救的活他都必须采取主动的措施去救,这是急救的基本原则和应该遵守的程序。非危重的病人在他报备120后,120如果安排不得当耽误了救治,那是120的全责,医生无责。
但是这位医生并没有尽到他所应该尽到的责任,他的问题就是他什么都没有做,没有采取任何主动的措施去施救去安排。他除了渎职外,同时在法律上他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侵害。这样的行为不但应该停职,还应该付法律责任,如果患者家属要告他,他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你们完全不懂急救,在这里用自己臆想的制度为一个渎职的洗地真的很可笑。制度给你看得清清楚楚,他就是违反制度了,洗不掉了又在这里偷换概念说程序正义,但是违背程序的恰好是医生本人,他正是在程序上犯错了才造成了这个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