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 法院判决吵架对象无需担责
来源:澎湃新闻
1449人参与77评论男子因停车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亲属将吵架对象诉至法院,索赔90万余元。
11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不应对该男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王某和荀某均为奉贤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早晨,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该社区弄堂门口。考虑到弄堂为附近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且也是社区消防取水点,荀某遂上前劝阻,争吵随之发生。
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当天上午8时40分左右,荀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双方因停车事宜再次发生口角,王某被路过的案外人黄某劝回屋内。
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黄某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0时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某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近亲属将荀某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荀某赔偿相关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万余元。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被告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认为,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一方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其与荀某之间的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四十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反观王某,其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情绪失控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无法认定荀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上海一中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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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老人跳楼身亡 家属向医院诉赔40万被驳回
2021年11月10日 17:31: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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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岁老人住院期间从4楼窗户跳下身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起诉医院索赔40余万元。11月10日,澎湃新闻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上诉,维持江宁区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原判。
2018年11月,76岁的陈某因患肺结核入住南京某医院治疗,家人为其聘请了一名护工照顾日常的起居。入院5天后,陈某被发现从医院四楼坠楼身亡。
法院审理查明,据陈某生前护工描述,陈某跳楼前未发现异样,与医院也不存在矛盾;不过陈某住院后,没有家人再来看望过。经综合调查,公安部门排除他杀,认为陈某系从病房窗户中跳楼坠亡。
死者家属认为,陈某已经76岁且患有肺结核病,在其身体状况虚弱的情况下,仍能爬上窗户跳楼,南京某医院作为传染病医院,没有将病房窗户全部封闭存在一定过错。
涉事医院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要求,医院的窗户正常是关闭的。不过,根据消防要求,窗户是无法完全封死的。患者陈某借助凳子坠楼,是其主观的行为,并非医院安全保障不到位所致。
对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家属和医院方各执一词。后死者家属将医院诉至南京江宁区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
经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案涉病房窗台高度约1.2米,窗户为侧向开启,开启度小于30厘米。法院认为,正常情况下病人不会因疏忽大意而从高楼坠落。且陈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事发前并未发现任何异常,医护人员也在定期查房。
此外,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病房窗户需要完全封闭。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跳楼所致,与案涉病房窗户是否能够开启并无直接关联,南京某医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范围内,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职责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