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跳车事件,司机的量刑是从轻的。

      这两天看了几个聊货拉拉跳车事件的节目,比如将军的《观棋有语》和余大钊老师《停不下来04》,网友们评论大都偏向认为司机不应该判刑,实际司机是此次事件的最大收益者。为什么这么说,从《观棋有语》苏师傅的只言片语中我个人得出的结论是,判决是多方协商的结果,判决是偏向于司机的,所以司机不上诉。但事实上司机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为什么这么说。举个例子,李四开了家小饭馆,一天张三路过李四开的饭馆,饭馆的地上有一滩水(这滩水不是李四倒在地上的),张三没注意到这滩水,踩上去了,摔倒了,磕到了后脑勺,死了,李四被抓了,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了。为什么李四被判刑了。因为,李四作为饭馆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自己的饭馆内的环境干警整洁,强调一下干净整洁这是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⑴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⑵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⑷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⑸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⑺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⑻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⑼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⑽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说回货拉拉这个案件,案件中司机有义务说明改道的原因,有义务安抚因改道而感到不安的女乘客,有义务保障女乘客的安全。从案件回顾来看,司机没有做到上述任何一点。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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