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怎么看: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周某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在周某已经取保回家......
事件回放:
2021年2月6日下午,周某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女)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某心生不满。
21时14分,周某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某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
为节省时间,周某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某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某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某仍未理会。后周某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某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
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某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
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
周某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周某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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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意百度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这么写的: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案司机被判一缓一现在已经回家了,看来当地地方法院认为他“情节较轻”而且还是特别的轻,因为都缓刑回家了,我就弱弱的问一句,什么叫情节较轻?人都死了还能叫情节较轻?这都叫情节较轻,什么是情节较重?非要列10个8个才叫情节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