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演员参演时没犯法,因为几年后犯法就下架参演作品,对制片人是不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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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两个微博大V说得对,在拍片子的时候演员没有问题,拍完了之后好多年突然间翻车。因为这个下架参演的作品,但对于拍片的其他人的权益也应该考虑进去,毕竟这也不是那个翻车的人一个人的作品啊。@欧阳志刚正在搞创作:
我对那些违法犯罪艺人下架的作品大多数都不感兴趣,也不是为了什么哎呀再也看不了了,青春不在了,艺术失去了而心疼,我也不是说电影是集体创作,其中也有很多其他人的心血这一点,我对其他人的心血白费了也不是说有多遗憾。
我只说一条:你做什么事情,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做,张三违法犯罪了,就依法处罚他,他的财产,他的赃物,他的房子……该没收就没收,该拍卖就拍卖,李四如果是同谋,是共犯,也依法处罚他,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没有任何问题。
但如果李四没问题,仅仅是李四投资的、著作权完全属于李四本人的一部电影里面有违法犯罪人员张三出演,而且张三出演的时候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是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后才违法犯罪,因为这个你就把这部电影下架,或者说正准备上架的禁止上架,李四原本将通过这部电影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就没了,这实际上侵犯了李四的物权,这不是什么与资本家共情,这是在讲法律。
@豢龙有道:
赞同这个观点。如果张三已经有劣迹在前,圈内也知道张三劣迹斑斑,李四出于侥幸仍然雇佣张三拍戏,那么李四受损活该。但是如果张三拍戏时无任何问题,李四雇佣张三拍戏后张三发生了新的犯罪,那么李四的权益保护也要纳入考虑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