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个奇葩的新闻,看了判决书后发现,是作者把判决书解读错了
【本文来自《光缆线脱落后两人相继被绊倒,先倒者被判对后者负一半责任。这个判决怎么样?》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这种事我只想说希望写这篇稿子原作者先看清楚判决书内容,不要瞎带节奏,这事根本和谁先摔谁后摔没关系。
一审案号:(2020)豫1381民初5286号,二审案号:(2020)豫13民终6673号,裁判文书网上都能查到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原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3日6时13分,王红岩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邓州××线)××杨营乡周庄村时挂碰由被告联通邓州公司管理使用的已脱落的光缆线,后光缆线又将推人力三轮车的徐昌华绊倒摔伤,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邓州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王红岩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昌华无责任。
二审判决书原文: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事实根本不是两个人被先后绊倒,是第一个人挂上了光缆线,然后这条线把第二个人绊倒了,交警大队也认定了第一个人的事故责任,凭良心想,如果你走在路上被人挂上一根线把你绊倒了,对方又有过错,要不要赔你钱?
至于光缆公司疏于检修有没有责任?当然也有,也要赔钱,但这不代表第一个人就没有过错了。
所以一审二审判的是第一个人和光缆公司都要担责任,一审认为八二开,二审认为五五开。
一审判决书原文:以上徐昌华的损失共计63978.18元,由王红岩承担80%赔偿责任,即51182.5元,扣除被告王红岩为其垫支的1500元,被告王红岩应赔偿原告49682.5元。被告联通邓州公司承担20%赔偿责,即12795.68元。
二审判决书原文:王红岩驾驶电动自行车触碰到已脱落的由联通邓州公司所有的光缆线,后该光缆线又将徐昌华绊倒摔伤,该事实已经邓州市交警部门予以认定……联通邓州公司作为该光缆线的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致使光缆线脱落也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联通邓州公司与王红岩应对徐昌华的受伤负同等责任,即联通邓州公司与王红岩分别赔偿徐昌华各项经济损失31989.09元(63978.18元÷2),扣除王红岩垫支的1500元,王红岩应赔偿徐昌华30489.09元。一审法院责任划分不当,应予改判。
至于第一个人说自己是受害者受了伤,首先这和在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过错没关系,从来没听说肇事者受了伤就不用赔钱的,其次就算你应该获赔也是找光缆公司要钱,但一码归一码,这事在程序上要另案解决,我也支持他维权。
我觉得这事根据判决书原文节选应该是能掰扯清楚的,节奏带成“一根脱落的光缆线,两名路人接连被‘绊倒’”刻意忽略第一个人的粗心大意,我也不说啥了,不知道是没看判决书还是看了依然这么写,懂得都懂。
只能说,判奇葩案子的法官不是没有,但是把正常的判决可以解读成奇葩的人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