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冒名顶替入学学位将被撤销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行为确定为“冒名顶替罪”后,关于如何处理顶替者已获得学位的立法也提上了日程。

3月15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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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此外,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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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据了解,现行法律中对“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81年实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相比之下,《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撤销学位”适用情形的规定更加具体,且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的描述修改为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此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与“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不过,该规定系教育部2017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虽具有强制力,但效力位阶相对较低,当其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时,应当适用后者。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2021-03-16
社会 教育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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