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警方通报,更认可“货拉拉跳车案”是一个意外事件,因缺乏交流产生的意外事件
【本文来自《我冷静地分析了下长沙警方关于“货拉拉事件”的通报》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上车时,开门上车比钻窗户上车要快。那,如果想离开车辆,是跳窗快还是开门跳车快?
在长沙公安的通报中,未发现有关副驾侧安全带状态的描述,所以无法确认处于副驾位置的车某是否系了安全带。
滴滴司机杀乘客的事情是滴滴司机已经有了主观上的故意,货拉拉司机如果有主观上的故意会发牢骚或者用言语刺激吗?
所以,言语刺激、发牢骚等等和事件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毕竟每天发生的争吵数都数不清,有哪次争吵直接致人死亡了(非病理因素)?
所以,事情的经过大致是:由于此前的不快,司机周某在车某上车时,未要求车某系好安全带,同时,司机周某为了赶时间在未与车某协商的前提下,走了一条自己习惯走的、并且能更快抵达目的地的路线,这个大家应该都有类似经历。而一路上司机周某唠唠叨叨的,表达了对车某的不满。而车某在司机周某的语言环境下,对司机周某变更路线也表达了不满,两次询问为何走这样的路线就是一种态度。此时还是前述的因素,司机周某并未理睬,想的是只要能更快的抵达,没必要解释更多。这种情况下,车某感到压抑,于是探头出窗,但未曾想到,一个疏忽导致摔出车外,意外就此发生。如果系了安全带,断然不会发生这个意外!
如长沙公安通报中所述,未发现双方有肢体接触的痕迹。未发现车辆有异常轨迹。
如果,车某受到胁迫,开门跳车是最快的选择,如果没有受到胁迫,那车某开门,司机周某必定急刹。而探头出窗并不会引发司机采取紧急刹车,反而会因紧急刹车而使车某的头部或颈部因惯性撞在车门框上,引发矛盾。
所以,这应该是一个意外事件,因缺乏交流产生的意外事件,以生命为代价的意外事件。
在本次事件中,货拉拉平台的责任在于:一、没有根据司机的习惯路线指导出合理的路线,或者至少让司机有选择的权力,同时,未在车内强制安装音像记录设备;二、没有发出未系安全带的警报提示(车辆本身在未系安全带发出提示音不属于平台警报提示);三、不合理的派单、抢单规则和报酬规则。司机周某的责任在于:一、身为服务人员对服务对象缺乏尊重;二、身为司机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告知义务;三、缺乏特定环境下必要的安全预判。货主车某的责任在于:一、缺乏自身安全意识,包括乘车安全和行为(搬家)安全;二、缺乏对服务人员的理解和尊重;三、缺乏良好的沟通愿望。据此,本次事件中的各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