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一个判决书给大家看看,这是我们小区先干掉前业委会再干掉物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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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一个判决书给大家看看,这是我们小区先干掉前业委会再干掉物管公司。

开发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16年6月2日,xxx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即被告xxx业委会成立后,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选聘原告对xxx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参照《xx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三级服务标准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违反约定,经被告要求整改、多次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业主规约》及相关规定,经服务区域召开业主大会征得1/2以上业主同意,可终止合同,更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并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之后,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并于2018年12月21日至25日在xxx社区服务中心、xxx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为:小区1295户业主(总面积173298.75平方米),874户(占专属面积112347.63平方米)决定解聘原告。

2018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聘通知》解聘原告,并要求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前移交相关资料及费用,撤离小区。之后,xxx小区实行自治,原告向被告移交了相关物资及设备,并撤离了其相关工作人员。2019年7月19日,原告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如前所诉。

一审法院认为: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其法定职责,业委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业主大会的决定为依据。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而召开业主大会解聘了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投票结果亦符合解聘的法定要求,故被告依据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解除与原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原告以其未违反合同约定,其尚在合同服务期内,被告解聘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是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021-01-28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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