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景帝为什么要“否定”汉文帝的改革?

汉文帝十五年九月壬子,诏有司举贤良文学士,晁错名列其中。

《汉书·爰盎晁错传》不厌其烦地记录了晁错的数条对策,其中一条,列举了文帝登基以来的代表性善政,并总结道:

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万民,绝秦之迹,除其乱法……所为天下兴利除害,变法易故,以安海内者,大功数十,皆上世之所难及,陛下行之,道纯德厚,元元之民幸矣。

翻译过来就是文帝上台之后,废除秦朝乱法,为天下兴利除弊,变更旧法,还百姓以安定, 有大功数十条,都是前代所无从比拟的,而文帝推行之,可谓行正道有厚德,天下百姓何其幸运?

注意其中的四个字:

变法易故。

过去我们往往以为文帝属于“清静无为”的黄老政治,那么,“变法易故”是不是黄老政治?

且看一下“清静无为”政治的源头——萧规曹随。

500

见《史记·曹相国世家》:

孝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参为齐丞相。参之相齐,齐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於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齐故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

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於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

翻译一下,即汉惠帝元年,废除了诸侯国设置相国的法令,令曹参为齐国的丞相,此时的齐国有70城之广阔领土,时值天下刚刚安定,齐王刘肥正当年富力强,曹参于是征召境内的长老、百家之士,求教如何安定、聚集百姓,没想到齐地遗留下来的儒生数以百计,却各自说法不同,让曹参无所适从。

直到曹参听说胶西地方有一名擅长治黄老之学的学者,名叫盖公,就派人重礼邀请,等到见面之后,盖公告诉曹参,治理之道最上等的就是“清静”,则百姓自然安定,并以此为宗旨告知具体的措施。

曹参于是让出自己府邸的正堂供盖公居住,以尊重之。在他的治下,则行用黄老之术,为齐相9年,国内安定,百姓称颂他为贤相。

这段记载,说清了什么叫“清静”,而“无为”,则在下一个故事之中,见《史记·曹相国世家》记载:

至何且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

择郡国吏木诎於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日夜饮醇酒。卿大夫已下吏及宾客见参不事事,来者皆欲有言。

……参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府中无事。

参子窋为中大夫。惠帝怪相国不治事,以为“岂少朕与”?乃谓窋曰:“若归,试私从容问而父曰:‘高帝新弃群臣,帝富於春秋,君为相,日饮,无所请事,何以忧天下乎?’然无言吾告若也。”

窋既洗沐归,间侍,自从其所谏参。参怒,而笞窋二百,曰:“趣入侍,天下事非若所当言也。”至朝时,惠帝让参曰:“与窋胡治乎?乃者我使谏君也。”

参免冠谢曰:“陛下自察圣武孰与高帝?”上曰:“朕乃安敢望先帝乎!”曰:“陛下观臣能孰与萧何贤?”上曰:“君似不及也。”参曰:“陛下言之是也。且高帝与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惠帝曰:“善。君休矣!”

这段太长,不过还是需要翻译一下。

萧何将死时,只推荐了曹参作为自己的继任者,而曹参代相之后,凡事毫无变化,一切遵从萧何时的惯例。

他任命地方长官往往选取不擅长文辞,有点木讷的人,而选择丞相府的办事公务员(丞相史),则喜欢忠厚长者,凡是纠缠律令,用法烦苛的刀笔吏,或者是想邀名取宠的精明人,则往往罢黜之,每天也不管事儿,就是坐那儿喝酒。

不过曹参如果发现人有“小过失”,往往亲自帮忙掩盖而非治罪,所以府中不折腾。

500

这些情况,看在汉惠帝眼里,就对曹参的儿子曹窋说,你回家劝劝你爹,别说我说的,怎么当丞相不管事,而且还不对我“请事”(即大事交天子定夺)呢?难道说是嫌弃我有什么不足吗?

曹参儿子说完,挨了老爹200板子,结果惠帝挂不住了,说,你收拾儿子干嘛,是我让他问的。

曹参摘下帽子跪地解释,你觉得你比你老子高帝刘邦如何?惠帝说那哪儿敢比,又问,你觉得我比萧何如何?惠帝说好像你差也点,曹参立刻接话:

您说的对,高帝和萧何定天下,法令已定,也以明示天下,您就安居九重,我就安守相位,咱们都照着前人划出的道儿来,不好吗?惠帝称善。

简而言之,“无为”是绝对减少当权者个人意志的干扰,让制度体系自然运行,在前人划定好的路上走,不做更张。

在张家山汉墓竹简出土之前,历代前贤认可的“前人划定好的路”是“轻徭薄赋”之路,待到《二年律令》现世,我们才发现,这条路其实还是“秦制之路”,那么,“清静无为”除了不兴大役又和秦政有什么区别?

以这样的标准来看,“绝秦之迹、除其乱法、兴利除害、变法易故”的汉文帝一朝,真的是“清静无为”国策的延续吗?

“变”和“不变”,当然是两回事。

其实,《史记》、《汉书》根本没说汉文帝行的是黄老之政,恰恰相反,在《史记·儒林列传》和《汉书·儒林传》里有一段大同小异的文字:

孝惠、吕后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颇徵用(三解注:儒者),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窦太后又好黄老之术,故诸博士具官待问,未有进者。

也就是说,汉文帝本人喜欢的是刑名之言,兼爱儒生,并没有表现出对黄老之术的爱好,至于过往将《汉书·食货志》中的“约法省禁”扣在文帝的头上,对照下《史记·平准书》的原出处,其实是班固的笔法问题,他将司马迁原本描述的“惠帝、吕后”政治安在了汉文帝的脑袋上。

“黄老之术”的真爱粉是窦太后,也就是文帝的皇后,在《史记·外戚世家》里有这么一句话:

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

亮点在这“不得不”三个字上,文帝活着时候,肯定不会“不得不”听她的“清静无为,无所更张”,恰恰相反,“除秦之迹,变法易故”,才是贯穿整个文帝时代的主题。

500

《汉书·文帝纪》记载:

(元年)十二月,立赵幽王子遂为赵王,徙琅邪王泽为燕王。吕氏所夺齐、楚地皆归之。尽除收帑相坐律令。

简单翻译一下加粗部分,就是全面废除收帑相坐律令,之所以用“尽”字,在于收帑”和“相坐”,其实是两个事。

所谓“收帑”,即“收孥”,只看“孥”字,上奴下子,顾名思义,就是一人犯法,妻与子连坐,没为官奴婢。

所谓“相坐”,即“连坐”,就是一人犯法,株连他人一同治罪。

不过很有意思的是,不少人往往把这俩东西当成了一回事,即“废除连坐法”。

在《二年律令》中有《收律》,其中有一条: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

可见,“收孥”是针对完城旦、鬼薪白粲以上的较重犯罪。但是,“收”又不适用于谋反等重罪,因为《贼律》中规定: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也就是说,在这两者中间的罪名,才适用于“收孥”,往上就是全家死光光了。

而“相坐”样式就多了,有“什伍连坐”,即《史记·商君列传》中说的:

令民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也就是一人犯法,四邻编入什伍的各家一同连坐。

还有“官吏连坐”,即《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说的: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再就是“军人连坐”,即《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记录的: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综上所述,虽然都是“瓜蔓抄”,“收孥相坐”其实是针对罪犯家人的,而其他的“连坐”则针对的是不同关系人。

从这个角度来说,仅仅废除“收孥相坐律”,肯定不能等同于“废除连坐制度”,而只是其中的一项,我们对照《史记》的记载来看,这个结论就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在司马迁的眼中,这一变革的重要性值得“大书特书”。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记载:

孝文元年,除收孥相坐律。

《史记·孝文本纪》则直接阐述了这个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

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

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

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

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这段司马迁重点记录的君臣争论,翻译一下,就是文帝明确表示,法律是治天下的正道,用来控制恶人而引导人向善,而今犯法论罪,使无罪的家人连坐,被收孥成为奴婢,我不支持,请朝廷议论一下合不合适。

有司“皆”曰,注意这个“皆”字,就是朝堂上下都不同意,官吏的理由是,百姓不能自己管理好自己达到“大治”,所以才制法律以为百姓设禁,“收孥”的使用,就是要百姓心有挂碍,加重他们的犯法心理成本,这事儿是长久以来的惯例,能够延续原来的办法最好。

500

汉文帝并没有罢休,讲了一套道理,我听说法令公正则百姓诚实、谨慎,刑罚得当则百姓服从,而且,管理百姓而导其向善的人是官吏,如果不能引导之,反倒用不公正的法律,是坑害人民的暴贼,靠什么管束他们?我没看出来这个法令有什么好处。

有司的官吏们这时候屈从了,陛下惠及天下,有大德,我们比不了,请求奉诏,废除“收孥诸相坐律令”,这个“诸”字,恰恰说明在不同的律条里,都有“收孥”的条款,而非收孥与相坐并列同废。

这一段争论,在《汉书·刑法志》里也有大同小异的记载,且看其中不同的部分: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

……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

两位丞相的说法,既然指定了为收“父、母、妻、子、同产”,那就不涉及到“什伍相坐”之类的连坐条款,而在最后,又说“尽除收律、相坐法”,也就是说,“以收孥为手段的相坐法”并不只在《收律》中存在,还在其他律条中存在,这一点上,与“除收帑诸相坐律令”中的“诸”字恰恰相合。

这次争论,恰恰体现了文帝君臣之间完全不同的对法的认识,即“法正罪当”与“不正之法”的区别,在汉文帝的眼中法是标准,是规矩,而非群臣所坚持的秦法原则,法是治民的工具,手段。

非常有意思的是,这段讨论,在98年后(前179年—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又一次出现了,调调一模一样,见《盐铁论·周秦》:

文学曰:

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

……

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而相坐也。老子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比地何伍,而执政何责也?

御史曰:

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故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

贤良文学的理论,认为不当以有罪诛无罪,而御史的反驳则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并举出了“慈母多败儿”的比喻,两者正好观点和汉文帝元年废除“收孥相坐律”的廷议一样,更神奇的是,讨论的问题也一样。

这说明什么?

“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恰恰说明,到了汉昭帝时代,家族连坐和什伍连坐,仍旧存在,100年,成了一个轮回,原因何在的考证,咱们另文细表,还是按部就班地说说汉文帝的变革。

汉文帝的这次“变法易故”,经过前文的考证,已经可以确认并非废除所有“连坐”刑罚,而只是针对妻、子、同产的“收孥”,可以说,在纯粹的法律层面,意义也就与至今人们仍旧津津乐道的“废肉刑”相提并论。

但是,如果细想一步,这次变革实质上动摇了秦制的根基,一方面触及了商鞅变法后秦法塑造的伦理逻辑的根基;另一方面,则动摇了秦法对社会塑形的几个核心支柱。

所谓秦法伦理,归结起来就是上文中的几个字:

严家无悍虏。

通俗地说,就是棍棒出孝子,重刑威吓则民不敢违法。

500

不过这都是表面的说法,只是秦制人力资源生产线的遮羞布罢了,秦制依赖法令以“公正”的面目出现,甚至被今天的一些“大秦帝国粉”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与儒家的“差等秩序”对立,殊不知大错特错。

仅从上文中关于“连坐制度”的辩论可知,秦制的对立面实际上是“是非”问题,即“有罪与无罪”的区分,按照汉文帝的认识,“法者,治之正也”,那么,“法”最基础的功能就是“是非”的准绳。

而坚持“秦制”的官吏们,却告知了我们,“法”的作用在于“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老百姓愚昧,不知道好赖,不懂是非,所以用“法”告诉他们什么不能干,而光告诉还不行,怕他们不长记性,还要用“连坐”重法让他对法产生恐惧。

注意,无论是汉文帝时候的官员,还是汉武帝时代的御史,他们在讨论“法”的问题的时候,其实都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就是民众的“社会智力”只停留在“儿”的层面,无论是慈母多败儿,还是严家无悍虏,还是御史们打的比方(此处未引),什么怕火烧手,怕刀戳手,都是将民众理解为“婴儿期”的智商,简言之,“不知好歹”。

《商君书》里面的统治术要诀,三解就不重复了,其实从头到尾都是把正常人约束到“婴儿期”的“智力”,然后再用“利出一孔”引导民力到国家所需要的方向。

秦法与刑徒强制劳动基础上的国营经济的结合,完成了第一步,军功授爵体制下的授田制和秦法动员体系的结合,完成了第二步。

通俗地解释,就是第一步通过全面的人身管制和重刑恐吓,完成人口的资源化,顺从者主动进入第二步,不顺从者则沦为刑徒或者官奴婢,进入强制劳动体系,被动地资源化,进入第二步。

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实际上是一个开始,即将刑徒的最大人力补充来源截断,开始刨刑徒经济的根儿。

在上文中,三解分别引用了《汉书》和《史记》对于“除收孥相坐律”的记录,详略明显不同,班固这个引用狂人,只在《刑法志》中谈了谈“新垣平案”,并感慨了“过刑谬论”,可见远不如司马迁重视这一变革的意义。

之所以如此,正因为司马迁身处新旧制度交替的时代,在思想信条上,也经历着贤良文学和御史们的争论的“阵痛”,而到了班固的时代,儒家信条已经压倒了旧的文法吏逻辑,成为整个帝国的主宰。

在班固的眼中,这个手笔,可能还不如“废除肉刑”对于刑法的影响深远,因为在他所处的西汉末年、东汉初年,朝野争论最盛的反倒是“是不是刑罚太轻,导致了犯法者太多?”所以,他观察和评论着眼点,仅仅局限于刑罚本身。

而在当时人,尤其是即将主掌国柄的汉景帝眼中,这是无比的大事,所以,在《史记·孝文本纪》文末记录的为文帝建庙的诏书中,汉景帝言道:

500

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除诽谤,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罪人不帑,不诛无罪。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朕既不敏,不能识。此皆上古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

拆分一下这段回顾父皇伟业的文字:

1,通关梁。除关,不用传,允许汉郡、诸侯国往来流动。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2,除诽谤。诽谤之罪,有犯此者勿听治,即不因言治罪。行于汉文帝二年;

3,去肉刑。孟康注释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即三种伤害身体的刑罚被废,同时,还对刑徒规定了刑期。行于汉文帝十三年。

4,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除去各种赏赐里民之外,“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行于汉文帝元年。

5,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不受“献费”,行于汉文帝元年,而减嗜欲、行节俭则贯穿他的一生。

6,罪人不帑,不诛无罪。这说的就是“除收孥相坐律”,不杀无罪之人,行于汉文帝元年。

7,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除刑,《汉书·景帝纪》的同一诏书中写作“除宫刑”,也就是废除“阉割”的刑罚,时间不详;出美人,即“出孝惠皇帝后宫美人,令得嫁”,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这一段的句式,前面是政策,后面是结果、意义,当然,谈的都是人君的道德价值,但是一样将“罪人不帑”放置在了七大功业之一。

更重要的是,这七大功业中,有四项与律令、刑罚有关,我们细分一下,就会发现其间隐藏着很深的制度变革脉络。

在这之前,三解先回顾一下汉文帝之前的“变法”。

有些学者,喜欢把“约法三章”作为西汉律法变革的起点,其实这一政策本就属于权宜之计,所以《汉书·刑法志》才说: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也就是说,萧何改订汉法之后,已经不再施行什么“三章之法”,后来的更张,也是在他的法令基础上修正的。

几次变化如下:

(惠帝四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汉书·惠帝纪》)

(高后)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汉书·高后纪》)

总共就两次,仨内容:挟书律,就是禁止民间藏书;三族罪,就是连坐三族;妖言令,通“訞言”,就是“不当所言”的祸乱人心之言。

不过,能得到“罪三族”待遇的真没几个,也就是韩信、彭越被“夷三族”,赵王张敖的臣属“罪三族”,正经的涉及谋反的“大政治犯”。挟书、妖言涉及面,更是有限,基本上属于知识分子“思想犯”。

整体来说,以上的改变,并没有触及汉律的主体结构,更不会触及汉朝的底层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去诽谤”和“除宫刑”,真是惠帝、吕后时代“约法省禁”的思路延续。

500

而汉文帝上台后的大手笔,结合之后的发展,完全是天翻地覆。

汉文帝元年,“除收孥相坐律”,掐了新晋刑徒的一大来源,等于是把刑徒来源由一家子变成一个人,这种减少是数量级的减少。

而且,按照《汉书·刑法志》的说法:

(汉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真到了一年断狱四百,这种减少就很有意义了,当然,这种“轻刑”、“慎刑”,属于汉惠帝时代黄老政治的延续,《史记·吕太后本纪》就说到惠帝、吕后时代“刑罚罕用,罪人是希。”

比较一下秦朝:

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

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书·食货志》)

这是掐入流,还有减存量,也就是“去肉刑”,具体的内容见《汉书·刑法志》: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说是“去肉刑”,其实是“减刑”,即肉刑减等,刑徒确定刑期并累计时间升等改变身份,这就由“刑徒”变成了“徒刑”,有了固定的刑期。

一旦有了刑期,刑徒的存量自然就会减少,这也是预期中事。

如果说这些还可以解释为“无心之举”,或者说目的性并不指向刑徒经济,那么,在汉文帝后元四年的另一个举措就完全印证了三解的判断:

(汉文帝后元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

在秦国和秦朝广泛存在的“居赀”,即债务奴,在《二年律令》中已经消失,而秦制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则在汉文帝十三年五月改制之后成为有刑期的服刑犯人,而不再是终身制的奴隶,哪怕是刑期最长的重犯,5年也已免为庶人,而后元四年的这一次“免官奴婢”,则是在此政策施行整7年后,将秦国、秦朝既已存在的官奴婢一扫而空。

500

换句话说,到汉文帝后元四年前后,西汉王朝自秦朝继承而来的“刑徒经济”已经“不废而废”。

一个有些周折的出土材料旁证就是湖北江陵出土的凤凰山10墓木牍,该简牍被断代为汉文帝末期到汉景帝四年之间,其间的内容除了之前在《文景之治:只在知识分子梦中的“轻徭薄赋”一文中提及的“算簿”之外,还有“廪簿”、“贷簿”、“田租刍藁簿”等等,不过其中提及的基层吏员,只涉及到了“乡”和“里”,完全没有见到“田部”的痕迹。

在里耶秦简中明确可见的“度稼得租”、“税田”、“舆田”、“程”等等田租收取的程序全部不见,而这些程序恰恰需要“田部”官吏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

我们知道,在《二年律令》中仍有“田部”,可见直到汉文帝登基前,这个基层官员系统一直存在,考察《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的记录:

(汉文帝十三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

尽管《史记·孝文本纪》和《汉书·文帝纪》都没有记录这一条,但是,在《汉书·爰盎晁错传》中记录的文帝十五年贤良文学对策中明确提及:

肉刑不用,罪人亡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老,爱恤少孤;罪人有期,后宫出嫁;尊赐孝悌,农民不租。

“农民不租”与“肉刑不用,罪人亡帑”并列,说明这些政策在汉文帝十五年之前已经通行天下,不是假的。

这也就是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这两个都必然涉及“田部”、“田官”的政策属于同步下达,这个基层官吏的职务序列的消亡,应该也是伴随于“田租税律”被废除同时,同时被取消的,应该还包括“司空”系统,其所掌管的“刑徒”群体的消失,自然也就带动着制度性管理系统的消失,这些可以说是汉文帝改革的大略图景,远远不是全部。

早在汉文帝二年,儒生贾谊即上《论积贮疏》,见《汉书·食货志》:

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长,是天下之大赋也。

今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基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

于是上感谊言,始开籍田,躬耕以劝百姓。

作为政见,贾谊要求的“崇本抑末”无非老调重弹,但是受到刚刚登基的汉文帝的重视,就说明,“背本趋末”在汉文帝初年绝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的“世风”,甚至是影响公私储备的严重政治问题,所以他才在汉文帝二年“开籍田”,为民榜样。

这个礼仪行为,汉文帝施行过多次,用处其实并不大。之前三解讨论过,晁错上疏言事的“劝农力本”应即《汉书·食货志》收录的《论贵粟疏》,时间应在汉文帝十一年六月至十二年三月之间。

500

最终,汉文帝采纳了晁错的建议,采取“入粟拜爵”的方式来增加边郡积储,不到9个月的时间,就堆积了边郡可支5年,内郡可支1年的积储。

也就是说,汉文帝时代的核心问题不是缺少粮食,农业不发达,而是旧的“秦制财政”的收入大宗来自于土地税、人头税和官有产业经营所得,以及一部分市租和资源租税,货币收入占据大宗,却被通货膨胀所侵吞,也就意味着真正的危机是“财政危机”,具体点说,即国家控制的“实物”——“粮食”不足。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才有了晁错的上疏,和“孝悌力田”以户口设置常员的举措,以及允许“入粟拜爵”,最终废除田租税律,并废除旧的“田部”、“田官”。

关于秦朝的公田经营,出土简牍中略有展示,可以说是秦王朝“实物收入”的一大来源,而汉初直到汉武帝前期的相关情况,则资料阙如,三解只能推测:

首先,汉高帝五年诏要求各地官吏优先保证自家“老兄弟”的高爵授田,同时,又号召离散户口回原籍,“复故爵田宅”,也就意味着在恢复秦朝土地所有的前提下满足“新贵”的授田,直接后果只能是“公田”授之殆尽;

其次,由《里耶秦简》可知,哪怕是秦朝的安定时期,刑徒仍逃亡不绝,秦末大乱之时,刑徒、官奴的逃亡自在情理之中,而《二年律令》中明显减少了刑徒管理的条文,也说明刑徒劳动不再像《睡虎地秦墓竹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和《里耶秦简》的时代那样繁盛;

第三,汉惠帝、吕后和汉文帝时代,长达近30年的“轻刑”统治,已经让“罪人是希”,新增的入流大幅度减少,待到“收孥相坐律”废除后,更是只能削减到不足以支撑郡县常态刑徒经济运行的程度。

综合一下,到了汉文帝十三年,处于既无公田可耕,又无刑徒、官奴婢可用的境地,留着这项旧制又有何用?

所以,“好刑名之言”的汉文帝才会接受晁错的逻辑:

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

注意加粗部分,爵位是皇帝手里的东西,出于口而无穷,就是“没本钱”,而得到高爵和免罪,人人都会想要,这实际上是一个交换逻辑,而不再是秦制中的义务逻辑。

如果汉文帝是个“好脸”的皇帝,去和臣民换取粮食,还不把晁错宰了,偏偏他没有,愣是把“卖爵”变成了“伟业”,还没人说三道四,也是不同凡响。

而这项“伟业”,又从根本上动摇了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说到的,“秦制”的另一个根基,就是二十等爵制为基础的动员体制。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土地。

在商鞅编制的“耕战”体制之下,“利出一孔”的“一孔”,就是爵位和土地的对应关系,爵位为编户齐民约束下的“人”标定了对应的位置,也设定了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尽管这部分“权利”是残缺的,只包含了“生存权”相关的经济条件,仍旧以授予土地的方式给予了“保障”。

而随着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承认土地的现实占有,汉兴之后沿袭未改,只是用新爵位分封的方式,插进了自己的“爵位授田”阶层作为“新贵”,整个体制已经摇摇欲坠。

但是爵位与土地的关系,仍旧由《二年律令》中的设定予以保障,哪怕不授新田,爵位占田仍旧可以作为一项土地占有的上限存在。

500

当然,在没有战争动员的背景下,汉高帝、惠帝、吕后三代仍旧施行了很多“权宜之计”,令个别人能够完成阶层流动,比如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后元年,大汉朝4次赐爵“户一级”,再比如:

(汉高帝二年)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书·食货志》、《汉书·高帝纪》)

(汉惠帝元年)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汉书·惠帝纪》)

(汉惠帝六年)令民得卖爵。(《汉书·惠帝纪》)

(汉文帝后元六年)夏四月,大旱,蝗。令诸侯无人贡,弛山泽,减诸服御,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民,民得卖爵。(《汉书·文帝纪》)

(汉文帝二年之前)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汉书·食货志》)

楚汉战争期间“卖子”的遗留问题,汉高帝五年诏后有免庶民因饥饿自卖为奴婢的命令,等于是事后有所解决。至于其他,实质上也是原制度的补充,尤其是遭遇大灾的情况下,算是一种自我救济的手段……

在《二年律令·具律》中其实已经有明确的“赎刑”标准:

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千(迁),金八两。

也就是说,赎死也就2*16+8=40两黄金,写得很清楚了,为什么汉惠帝又搞出了“买爵三十级得免死罪”呢?

因为这个数字是延续秦律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贰)》记载: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音xi,四十)。

赎死是23040钱,23040/24(钱/铢)/24铢=40两黄金。

然而,在《没有“轻徭薄赋”,西汉为何没有“二世而亡”?》一文中,三解已经算过账,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数书》时代的黄金市价为1两315钱,则“赎死”只需要12600钱,价格已经比秦朝减半,购买力更是严重缩减。

汉高帝七年(统一后两年)醴阳县米价,1石为175钱,是已知秦简记录南郡、洞庭郡米价的8.75倍(秦始皇三十年迁陵县)、5.83倍(秦始皇二十六年前后,云梦秦简官价)、3.5倍(岳麓秦简数书价)。

相对而言,爵位价格就贵得多,《二年律令·爵律》规定:

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

1级爵位1万钱,看着不少是不是?

要知道,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记录的汉高帝十一年江陵县买婢(女奴)的价格已经达到了16000钱,买奴之后还要每年“倍算”,也就意味着是一笔持续的支出。

一个“爵爷”买条命,买爵30级也就是30万钱,约为黄金952两,也就是59.52斤,凑个整就是60斤黄金,算多吗?

对照一下《汉书·惠帝纪》此条下东汉末年人应劭的注释:

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匹缣矣。

什么叫时代差异,这就是,可见东汉人用自己本时代的惯例来理解汉初,与事实之间的偏差会有多大,那还只差了300多年,像我们这种差了2200年的后人,又该多难理解古人?

500

粗略看一下,汉初“赎死”钱数是秦朝的13.02倍,东汉末年的赎死钱数则是汉初的1/5,,这实际上也就是所谓沧海桑田了,而由于秦和汉初均用半两钱,参考米价和赎死的价格变幻,大体可以理解为两者之间的物价差会达到8-10倍左右。

这个趋势发展到汉文帝时代,米价就跌到了1石10几钱,绝非农业生产爆发可以解释,只能用另外一次制度变革来解释,即《汉书·文帝纪》记载的:

(汉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

钱法大变,定“四铢钱”的标准铸造和行用,原本大量流通的“荚钱”被迫退出流通, 物价才能有这种10倍以上的腰斩。

看似是“盛世气象”,殊不知谷贱伤农?最后只能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所以,晁错说: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面对现实吧,既然民可以卖爵,买爵可以免罪,为什么不国家来卖,充实仓储,赈贫济困呢?

买一个二等爵上造,要入粟六百石,以1石粟15钱计,也需9000钱,若是第九级的五大夫爵,就要入粟四千石,需要60000钱,看起来比用钱买爵还便宜点,但是要考虑运费和不同地区的粮价,虽然效果显著,规模巨大,但未必是什么让利之举。

当然,更重要的作用是,“爵位”彻底与军功脱钩,甚至与“功劳”脱钩,而变成了一次司法特权与粮食的纯交易,尽管是从惠帝时代开始,但集大成者,而且允许全民参与的,则是汉文帝首创。

这次“大狂欢”与文景时代屡屡的“赐民爵”互为表里,其意义与变化三解会在下期文章中详解,本文还是重点谈谈汉文帝改革本身。

《史记·律书》记载:

历至孝文即位,将军陈武等议曰:

“南越、朝鲜自全秦时内属为臣子,後且拥兵阻戹,选蠕观望。高祖时天下新定,人民小安,未可复兴兵。今陛下仁惠抚百姓,恩泽加海内,宜及士民乐用,征讨逆党,以一封疆。

孝文曰:

“朕能任衣冠,念不到此。会吕氏之乱,功臣宗室共不羞耻,误居正位,常战战栗栗,恐事之不终。且兵凶器,虽克所原,动亦秏病,谓百姓远方何?又先帝知劳民不可烦,故不以为意。朕岂自谓能?

今匈奴内侵,军吏无功,边民父子荷兵日久,朕常为动心伤痛,无日忘之。今未能销距,原且坚边设候,结和通使,休宁北陲,为功多矣。且无议军。

故百姓无内外之繇,得息肩於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馀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可谓和乐者乎!

司马迁在此不厌其烦地记录了将军陈武(即柴武)与汉文帝的国策交锋,最后以汉文帝沉甸甸的四个字“且无议军”结束,并明指出这个国策与汉文帝时代繁荣、和乐景象的因果关系。

可以说,汉文帝治国,紧紧抓住“百姓福祉”的宗旨,而不受“以一封疆”的功业引诱,在具体的政策层面,上文中的七条“伟业”梳理,很明显展示出两个集中时段,一个是汉文帝刚刚登基的元年、二年,一个是汉文帝十二年(当年还发生了置三老、孝、悌、力田)、十三年。

500

而且,前一个阶段的“善政”多为“人心层面”的,也就是以诸侯王入继大统,汉文帝需要聚拢人心,增加自己皇位的支持者,所以,要的是“德”名。

而后一个阶段的“善政”则多为“制度层面”的,这个时期,非常集中地出台了一系列的“变法易故”,理由就没有之前那么直接了。

但是如果我们将之前的一系列政策联系到一起,这个理由也就呼之欲出了。

《没有“轻徭薄赋”,西汉为何没有“二世而亡”?》《暴虐的西汉为什么没有像秦朝一样二世而亡?》两篇文章中,三解已经谈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汉初的军功授爵阶层此时面临两个“到期”高潮。

一个是60万跟随刘邦的汉军“老兄弟”,本人和子女一代“复”的结束,因为及身及户,哪怕是汉高帝五年才从军的“小字辈”,当时哪怕只有20岁,到汉文帝十三年也已经54岁了,如果是汉元年跟随刘邦入汉中的部属,则已经59岁了,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子女已经跨过了“傅”的坎儿,早该分户了,依当时的婚龄,孙子可能都该单独立户了。

另一个就是这个年龄段,实际上面临本人死亡后,土地继承的问题了,现代点说,就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因为汉初军功爵明确为减等继承,而且削减的幅度很大,哪怕是当年足额分配的田地,在这个时候,也不可避免地要分拆,如果按照律令,低爵子分完之后,多余部分还要还给国家。

而三解在之前的文章里,已经粗略计算过这些“老兄弟们”占有的田地,如果足额授田,将占据西汉王朝耕地的绝大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这个王朝的绝大部分有产者将面临一轮重新洗牌,更重要的是,这部分有产者还是王朝的基本盘。

此时,汉文帝必须给他们一个说法,也就是寻求一个解决方案来避免动荡。

在制度上,汉文帝有进一步和退一步两种选择:

退一步,就是恢复耕战模式,此时距离天下平定已经30年,按照汉初的婚龄,人口孳生已经两代,完全可以进行对南越、朝鲜,乃至匈奴的战争,从而制造新的军功爵群体,在大地产分拆的前提下,走回秦朝的老路;

进一步,则是承认土地私有,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完成资源的调配,自然也就回避了“授田”的问题,同时,也顺应了当时“末业兴起”的“世道”,且不违背“且无议军”的“非武装化”国策。

历史证明,汉文帝选择了“进一步”。

在了解了以上的事实之后,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晁错称赞汉文帝“绝秦之迹、除其乱法、兴利除害、变法易故”的原因了,汉文帝等于是狠狠地刨了秦制的根,但是这种“绝和变”,到了汉景帝登基之后,恰恰没有继续下去。

所谓“文景之治”,根本不是政策、制度的连贯时代。

500

过往的解释,往往指出汉景帝这个“大孝子”是听信了窦太后的“黄老之术”,继承了汉文帝的“宽仁政治”,但是如果我们一条条地对照,就会发现,在他在位期间,又将汉文帝已经废除的东西,重新捡回来了。

当然,这种“后找补”,文帝也干过,最典型的就是对欺骗他的术士新垣平的处置——夷三族,等于是把吕后时代已经明令废除的刑罚拿出来解了一回恨……

不过汉景帝就干得多了:

(汉景帝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四年)四年春,复置诸关用传出入。(《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七年)春,免徒隶作阳陵者。(《史记·孝景本纪》)

(汉景帝中元四年)御史大夫绾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中元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汉书·景帝纪》)秋,赦徒作阳陵者。(《史记·孝景本纪》)

(汉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汉书·景帝纪》)

(汉景帝后二年)令徒隶衣七稯布,止马舂。(《史记·孝景本纪》)

(汉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汉书·武帝纪》)

对照一下晁错在汉文帝十五年的贤良文学对策和汉景帝立庙诏书中“痛夸”明君的功绩,到汉景帝时代,废除殆尽:

1,“农人不租”变成了“三十税一”

2,“罪人亡帑”变成了“帑输在官”,直到汉武帝时才赦免;

3,“铸钱者除”变成了“铸钱者死”

4,“通关去塞”变成了“出入用传”+“战马禁运”;

5,“除宫刑”变成了“欲腐者,许之”;

6,“罪人

2018-10-08
历史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印尼:若证明歼-10性能优越价格合理,为何不买?

美国拿新方案持续施压,西班牙坚称:2%够了

撕破脸!两人公开对线,刀刀见血

阿斯麦CEO罕见发声:美国越挡路,中国越迎难而上

关税、留学生、互访...这些事儿怎么办?中美元首都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