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公布行政命令,禁止美国主体投资“中共涉军企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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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库观察  

美国当地时间11月12日,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禁止美国主体采购“中共涉军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衍生证券等金融产品。据路透社报道,该规定可能会影响到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31家中国企业。多家“中字头”上市公司近日发布公告披露相关影响。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认为,中美关系持续紧张,结合该行政令对“中共涉军企业”清单认定事宜的宽泛授权,美国国防部可能会进一步将中国相关的头部企业纳入清单,以实现精准打击。相关企业应充分评估该行政令对企业自身及集团内部子公司相关融资活动的影响,同时立即着手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合规工作,避免日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最新行政令?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蔡开明等律师的分析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值得注意的是,美国1999财年NDAA第1237条规定,“中共涉军企业”清单应由美国国防部部长经与司法部部长、中央情报局局长以及联邦调查局局长进行磋商后公布,决策主体并未包含财政部部长。此次美国财政部参与“中共涉军清单”的磋商,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美国政府对涉及美国境内资本市场交易的中国企业的精准打击。

2、美国主体将无法对被列入该行政令项下的“中共涉军企业”进行股权、债券等投资,但该行政令并未阻止“美国主体”与该等企业进行购买证券之外的其他交易,例如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知识产权合作等。相关企业应准确识别该行政令的禁令边界,避免过度恐慌而造成过度合规,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整体布局。

3、由于美国国防部“中共涉军企业”的认定极为主观且无量化标准、无法提前预计也很难予以避免,因此美国主体由于该行政令一旦引发相关违约行为,后续处置将极为棘手。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开明 阮东辉 冯毓茜 刘红梅 陈怡菁

美东时间2020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官网发布《关于应对与“中共涉军企业”相关的证券投资威胁的行政命令》(因该行政命令尚未编号,以下简称“该行政令”),旨在禁止美国投资者参与“中共涉军企业”的境内外证券融资。

该行政令指出,越来越多的中国私营企业参与了中国政府的军事及情报建设,而该等公司通过向在国内外公开交易出售证券来筹集资金,其中包括来自美国的投资者。美国政府担忧中国政府将继续以前述方式利用美国资本为自身军事、情报及其他安全机构发展提供资源和便利,包括开发和部署先进的常规武器或针对美国开展“恶意的网络行动”等,直接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经济发展。此外,据《华盛顿邮报》报道,该行政令也借鉴了共和党参议员卢比奥(Macro Rubio)于10月份提交的,旨在阻止被美国政府列入黑名单的中国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提案。

我们此前撰文《20家中国企业被美国防部列入“中共涉军企业”清单 或将面临进一步调查及限制》及《11家中国企业被美国防部新增至“中共涉军企业”清单或将被采取IEEPA项下的调查及限制措施》(点击蓝色文字可打开链接),分析31家企业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建议。两篇文章中,我们曾预测证券领域将成为美国对上述企业开展打击的一个有力工具。如我们所推测,特朗普政府通过颁发采购证券的禁令对包括上述31家企业在内的中国头部企业实施了第一轮实质性打击,也拉开了后续其可能针对“构成中国商业或国防工业的重要根基的实体”开展打击的序幕。

一、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了“中共涉军企业”的理论范围

该行政令第4(a)(i)(ii)(iii)条规定,“中共涉军企业”包括以下三类企业:

1、第一类:截至行政命令颁布之日,已被美国国防部部长根据《1999年国防授权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1999财年NDAA,后经2001年NDAA与2005财年NDAA修订)认定为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属地内运营、且列于该行政令的附录中的“中共涉军企业”。

此前,美国国防部曾分别于美东时间2020年6月24日及8月28日将共计31家中国头部企业列入了“中共涉军企业”清单,涉及航空、工程建设、通讯、人工智能、电子、核工、兵器、铁路、船舶及石油化工等多个领域。

截至本文完成时,美国白宫、《联邦公告》暂未公布该目录,我们判断前述31家企业都极有可能被列入附录中从而被纳入该行政令的打击范围。我们注意到,截至11月16日,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中车以及中国交建皆发布公告表示正在就该行政令对公司的潜在影响进行综合评估。

2、第二类:美国国防部部长经与财政部部长协商后,根据1999财年NDAA(后经2001年NDAA与2005财年NDAA修订)认定为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属地内运营的“中共涉军企业”(即此时尚未被认定,但将在未来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

(1)首次明确财政部部长有权参与“中共涉军企业”清单的磋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1999财年NDAA第1237条规定,“中共涉军企业”清单应由美国国防部部长经与司法部部长、中央情报局局长以及联邦调查局局长进行磋商后公布,决策主体并未包含财政部部长。该行政令将财政部部长纳入“中共涉军企业”清单的有权磋商部门,实属首次。

此外,今年8月,正是美国财政部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敦促美国政府收紧对中国企业上市的披露要求。因此,我们判断美国财政部参与“中共涉军清单”的磋商,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美国政府对涉及美国境内资本市场交易的中国企业的精准打击。

(2)“中共涉军企业”的认定标准

目前,涉及“中共涉军企业”界定的美国法律主要包括:

· 1999财年NDAA第1237节规定,“中共涉军企业”是指:1)国防情报局1990年9月编号VP–1920–271–90以及1995年10月编号PC–1921–57–95出版物(及后续更新)中列明的任何实体;2)任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或控制并参与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活动的实体。其中,“人民解放军”是指中国的海陆空部队、警察、中国政府的情报部门,以及上述机构的任何成员。

· 2005财年NDAA第1222节对1999财年NDAA中“中共涉军企业”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包含1)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政府部委所有、控制或者隶属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政府部门;或者由中国国防工业基地所属单位所有或控制的,并且2)参与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活动的实体企业;

· 2018年12月修订的美国联邦法规48 CFR § 252.225-7007《禁止从“中共涉军企业”采购特定物项》(Prohibition on Acquisition of Certain Items from 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将“中共涉军企业”定义进一步扩展为:不论地理位置如何,1)构成中国商业或国防工业的重要根基(commercial or defense industrial base)的实体(包括该实体的子公司或关联机构);或者2)由中国政府或武装部队所有、控制或与其存在关联的实体。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利用“中共涉军企业”清单及禁止证券采购的该行政令来打击中国头部企业将变得极为便利。未来,不排除国防部部部长进一步将特定商业领域内的头部企业纳入“中共涉军企业”清单的可能性。

3、第三类:美国财政部部长依据1999财年NDAA第1237(b)(4)(B)条,认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控制并参与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活动的主体;或系已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的子公司(subsidiary)。

需注意,此处直接授权美国财政部部长认定“中共涉军企业”,同时限缩了本已由2005财年NDAA扩大的“中共涉军企业”的范畴,如未纳入“由中国国防工业基地所属单位所有或控制并参与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活动的实体企业”。另外,该行政令中规定的“子公司”并未局限于直系子公司(first-tier subsidiary),因此可能包含下一层级的孙公司(second-tier subsidiary)等所有下属公司。在此情况下,该行政令将对中国企业参与美国资本市场造成相当广泛的影响,尤其是“中共涉军企业”清单中的集团公司。

(二)禁止与“中共涉军企业”开展证券及相关交易(以下简称“禁令”)

1、主要内容

根据该行政令第1(a)(i)-(ii)、1(b)、1(c)条的规定,禁令及过渡期规定为:

(1)自美东时间2021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起,任何美国主体(US Person),不得与上述第一类“中共涉军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该等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进行“任何交易”(any transaction,该行政命项下仅指购买行为,详情请见下文分析),但在美东时间2021年11月12日之前,仅为全部或部分剥离其自此条禁令生效前持有的第一类“中共涉军企业”的证券,而进行有偿购买(purchase for value)或销售的除外。

(2)自根据该命令被认定为上述第二类、第三类“中共涉军企业”之日起60日后的美东时间上午9时30分起,任何美国主体不得与上述第二类、第三类“中共涉军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其衍生证券及用于为该等证券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进行“任何交易”(同上),但截至认定作出之日起365日内,仅为全部或部分剥离其在此条禁令生效前持有的第二类/第三类“中共涉军企业”证券,而进行有偿购买或销售的除外。

2、深度解读

(1)“美国主体”的定义

根据该行政令第4(b)(c)(f)条的规定,禁令针对的“美国主体”包括个人(individual)、实体(entity)或美国境内的任何主体。其中,“个人”包括美国公民与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公民;“实体”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成立的政府或政府机构、合伙企业、协会、信托、合资企业、公司、集团、子集团(subgroup)或其他组织。根据这一要求,美国个人、投资公司及其他类型的投资方将不得购买已被认定和未来将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的证券。特别地,针对养老基金(如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及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等一贯配置了中国股债的一揽子投资组合而言,此次禁令禁止了其将“中共涉军企业”的股票、证券作为成分股或投资标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行政令针对的主体仅为“美国主体”,除下文提及的反规避和共谋行为外,并不扩张涉及其他外国主体。也即该行政令并不禁止美国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例如欧盟的投资机构或中国国内的投资机构)对被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的证券交易。

(2)“证券”的广泛定义

该行政令项下的“证券”比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定义更加广泛,1)包含《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即所有票据、股票、库存股、证券期货、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债券、公司(信用)债券、任何利润分享协议或者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提成费或者租赁项下的权益、参与权证书、任何担保信托证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有表决权的信托证书、证券存托凭证,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就外币达成的任何看跌期权、看涨期权、跨式期权、选择期权或特权,或者被视为“证券”的任何工具,或者上述任何一项的权益或者参与权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凭证、认股权证、认购权或购买权等;2)以及被《证券交易法》排除的货币或承兑期在9个月内(不包括宽限日期或者到期日受到类似限制的续展到期日)的任何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美国主体将无法对被列入该行政令项下的“中共涉军企业”进行股权、债券等投资,但该行政令并未阻止“美国主体”与该等企业进行购买证券之外的其他交易,例如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知识产权合作等。相关企业应准确识别该行政令的禁令边界,避免过度恐慌而造成过度合规,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整体布局。

(3)“交易”的限缩定义

该行政令第4(e)条规定,“交易”特指有偿购买公开发行的证券。理论上,该行政令仅禁止对“中共涉军企业”证券的新投资,并未针对持有或销售“中共涉军企业”证券的行为。而这或许与该行政令中美国主体需在“豁免期”内完成相关证券的有偿购买或销售的规定存在一定矛盾。因此,持有或销售“中共涉军企业”证券的行为在该行政令项下的法律意义,有待美国财政部未来作出进一步解释。

(4)辐射范围广泛

此次颁布的行政令所禁止的交易并未限定于“中共涉军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展的证券及其相关交易,而是包括在任何地域公开发行的证券(例如美国主体购买“中共涉军企业”在香港联交所、新加坡等地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证券)及以任何形式进行的购买交易(例如美国投资机构通过QFII机制参与“中共涉军企业”在中国境内市场的证券交易)。

(5)过渡期及豁免期的规定

前述禁令规定了2个月的过渡期,美国主体可在过渡期内开展该禁令所禁止的购买行为:1)针对第一类“中共涉军企业”而言,2个月的过渡期自该行政令发布之日起(2020年11月12日)截至2021年1月11日;2)针对第二类、第三类“中共涉军企业”而言,2个月的过渡期为自其被列为“中共涉军企业”之日起的第60日。

除过渡期外,该行政令还设置了10月的豁免期,“美国主体”可在豁免期内以剥离为目的有偿购买或销售相关证券:1)针对第一类“中共涉军企业”而言,10个月的豁免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算截至同年11月12日;2)针对第二类、第三类“中共涉军企业”而言,10个月的豁免期自其被列为“中共涉军企业”之日起61日起算截至前述认定作出之日起的第365日。

虽然该行政令仅禁止美国主体在宽限期届满后购买“中共涉军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因此理论上存在美国主体在宽限期内(大量)购买并在日后交易(包括出售)的可行性,但业内人士推断美国主体会在宽限期内集体抛售已购的“中共涉军企业”相关证券,或会造成上述企业市值缩水、甚至可能引发市场恐慌。

(三)反规避及禁止共谋条款

根据该行政令第2(a)和(b)条的规定,禁止实施如下规避或共谋的行为:1)在美国境内/由“美国主体”实施,规避前述禁令或以规避前述禁令为目的,违反或试图违反前述禁令的交易;2)禁止任何为违反前述禁令而实施的共谋行为。

该反规避及禁止共谋条款同时适用属地、属人、保护三项管辖原则:

一方面,作为禁令“属人及属地管辖原则”的应有之义,不得在美国境内实施且“美国主体”不得(在境内外)实施任何规避禁令的行为。例如,“美国主体”以购买离岸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中共涉军企业”的相关证券产品,将很有被认定为规避行为。

另一方面,美国境外的任何主体不得提供任何有助于“美国主体”规避该行政令的行为,包括任何形式的服务或支持。以中国A股市场为例,据公开渠道检索,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允许以下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1)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2)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为美国主体提供服务以购买“中共涉军企业”证券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禁令的共谋行为”,继而遭受相关处罚。例如某证券公司在明知中国主体A系美国主体B的代表/代理人的情况下,协助A购买“中共涉军企业”证券。

(四)作为牵头执行机构,财政部可制定例外许可证程序

1、行政执法职权

根据该行政令第3(a)条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部长有权经与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以及财政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后,颁布规则/条例或采取其他行动,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授予总统的一切权力,以实现该命令的相关规定。另外,该条款还要求美国政府部门联动执法,以执行该行政令。

值得注意的是,1999财年NDAA第1237(a)(1)条规定,针对“中共涉军企业”在美国开展的商业活动,总统有权根据IEEPA实施进一步调查及制裁,制裁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外汇、证券等交易、金融往来等,且在调查期间,总统有权对任何受到美国法律管辖的资产实施冻结,该行政令将授予总统的权力下放给了美国财政部部长。

另外,IEEPA规定了违反美国制裁规定面临的行政和/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通常是严格责任(对于中间服务商,共谋责任是过错责任,详情请见下文分析),只要违反规定,即可能受到惩罚,不需要证实相关主体有违法意图或认知。行政处罚包括最高307,922美元(按通胀调整)或交易金额两倍的罚款(取其较高者)。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判定,需要证实违反规定的主体有犯罪意图或认知。刑事处罚包括最高1,000,000美元或违法获益/造成损失的金额两倍的罚款(取其较高者)的罚金,且犯罪的自然人或负责的高管可能会面临最长20年的监禁。

2、例外许可证程序

特别地,根据该行政令第3(b)条的规定,前述规则/条例可制定对该命令禁止的交易发放许可证的程序。但美国财政部部长在颁发该类许可证前需与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部长及国家情报局局长协商。该行政令并未对此等许可证申请程序进行进一步的阐述,但根据我们在美国出口管制方面的实践经验,预计此类例外性许可证同样会倾向于美国主体的利益,且可能被许可的交易范围十分有限。如美国商务部曾5次延长华为临时通用许可证(TGL),允许美国公司继续与华为开展相关业务,旨在在相关美国公司确定替代供应商前,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美国相关公司的经济利益以及美国农村地区无线网络运营/发展的影响。截至本文完成时,美国财政部除在官网转载该行政令消息外,尚未公布有关“中共涉军企业”交易许可证申请的相关程序,相关企业还需密切关注其未来将颁布的配套细则。

另外,根据前述反规避及禁止共谋条款,许可证申请过程中若披露不充分或故意隐瞒相关交易内容,以及获颁许可证后超越许可证授权范围与“中共涉军企业”开展相关证券交易的,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规避或共谋违反禁令的行为。

二、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一)“中共涉军企业”面临丧失美国投资者以及在境外市场退市等风险

由于该行政令所禁止的交易并未限定于“中共涉军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展的证券及其相关交易,亦包括在美国境外公开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品,因此,对于被列入该行政令附录中的“中共涉军企业”,其将面临丧失所有美国投资者的风险。即使其证券不在美国市场发行流通,如果相关的美国投资者根据该行政令的要求不再购买其证券,可能会出现美国投资者短期内大量/全部抛售所持证券的情况。由于境外不同市场间以及境内外市场间存在传导效应,美国投资者的抛售行为可能会引发全球范围内其他投资者的跟风抛售,进而严重影响相关企业的商业价值。因此,“中共涉军企业”1)在境外公开交易市场的证券市值可能会受较大冲击,2)在中国境内市场的证券市值亦会受到波及,3)还可能引发债券违约(预期/实质)的风险。

特别地,若未来公布附录涵盖了境外上市或发债的“中共涉军企业”,投资者的抛售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公开发行流通的股票/证券低于一定的比例,进而面临强制退市的风险。以美国为例,据公开渠道检索,被列入“中共涉军企业”清单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及中国联通均在美国发行了存托凭证(代码分别为CHL、CHA及CHU)。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也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行存托凭证。另外,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也有两家企业已在美上市(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企业,其很有可能面临自美国市场退市的风险。另据报道,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近期正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该等发债行为很有可能由于该行政令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相关美国主体面临违约。但由于美国国防部“中共涉军企业”的认定极为主观且无量化标准、无法提前预计也很难予以避免,因此美国主体由于该行政令一旦引发相关违约行为,后续处置将极为棘手。

值得注意的是,该行政令还提及将制定规则,对特定禁止性交易颁发例外许可证。我们建议31家“中共涉军企业”(尤其是在美上市/发行证券的重点企业),持续关注美国财政部的相关动态,及时了解未来颁布的配套规定/指南,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积极申请许可证,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相关损失。

(二)中间服务商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该行政令禁止共谋条款的受限对象不仅是“美国主体”,而是任何主体。因此,在证券交易流程中,承担承销商角色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协助结算的支付代理行等中间服务商,为美国投资者提供的与“中共涉军企业”证券相关的服务/支持或将有可能被认为是与美国投资者共谋违反该行政令的行为。特别是部分证券公司的国际关联公司还运营港股及美股相关业务,日常经营中涉及美国投资者的可能性会更大,相应风险也会增强。

特别地,如前所述,区别于该行政令项下承担严格责任的“美国主体”,对于中间服务商而言,共谋责任是过错责任,即若能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则可进行有效抗辩,避免美国的相关处罚。我们认为,良好的合规体系以及个案中充分的尽职调查是证明服务商不存在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据,因此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即刻开展合规工作,排查可能违反本行政令的风险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包销模式下,承销商实质上处于投资者的地位,若符合“美国主体”等条件,其违反该行政令的行为将承担严格责任。

因此,该等中间服务商应立即开展合规扫描,评估相关涉美业务的合规风险,尽可能降低被认定为“共谋违反该行政令”的可能性。目前而言,该等中间服务商在为“美国主体”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时,应谨慎进行尽职调查,清晰判定合规边界,避免“美国主体”以任何方式参与被列入该行政令的附录中的“中共涉军企业”的证券业务。对此,我们建议:

(1)不为被列入该行政令附录中的“中共涉军企业”在美国进行证券业务提供任何承销服务;

(2)通过内部合规措施,避免美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与被列入该行政令附录中的“中共涉军企业”在中国境外(不含美国)的证券业务;

(3)通过内部合规措施,避免美国投资者直接间接参与被列入该行政令附录中的“中共涉军企业”在中国的证券业务(例如QFII);

(4)在今后开展业务时,要求投资者提供股东穿透情况,审查投资者是否为“美国主体”或与“美国主体”存在关联关系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同时可以考虑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根据自身业务情况纳入合规承诺与损害赔偿条款,例如“若因外国政府政策变化导致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项,如贵方被列为‘中共涉军企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

(5)避免过度合规,对于该行政令未禁止的非证券业务,中间服务商在履行好合规措施后仍可继续提供服务。

(三)美国或将利用“中共涉军企业”清单进一步打击中国头部企业

今年8月以来,美国以各种理由频频向中国头部企业发难。8月5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宣布扩大“净网”行动(Clean Network),直指中国的应用程序开发商/应用商城/云服务企业/电缆企业,尤其“点名”了阿里巴巴集团的云计算服务;8月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分别签发解决TikTok及微信构成的威胁共两项行政命令,并将于45日后禁止涉及上述主体的涉美交易;9月1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TikTok及微信禁令细则(后续由于美国加州和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宣布的临时禁止令而被暂时搁浅);10月15日,路透社报道称美国国务院已向白宫提议,要求在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夕将其加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

考虑到近期愈发紧张的中美关系,结合该行政令对“中共涉军企业”清单认定事宜的宽泛授权,美国国防部可能会进一步将前述美国特别关注的重点企业以及重点领域内的头部企业纳入“中共涉军企业”清单,以实现美国政府对中国科技和经济的精准打击。相关企业应综合自身的业务体量规模、行业属性、与美国的关联度及依赖度等因素,充分评估该行政令对于企业自身及集团内部子公司相关融资活动的影响,妥善处理相关业务,同时立即着手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合规工作,避免日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四)“中共涉军企业”可能面临美国开展的进一步调查

如上文所述,基于该行政令的授权,美国财政部部长有权根据IEEPA行使以下权力:

(1)调查受美国管辖的资金流动(如外汇交易、银行间转账、货币或证券的进出口);

(2)调查、监管受美国管辖的财产或禁止该等财产的相关交易;以及

(3)当美国遭遇武装敌对行动或者外国(或外国国民)的袭击时,没收被认定策划、批准、协助或参与该等事件的任何外国人或组织或者任何国家的受美国管辖的任何财产并以符合美国利益的方式进行处理。

可以发现,美国财政部部长有权对列入“中共涉军企业”清单的中国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实施经济制裁,限制/禁止包括外汇、证券交易等在内的金融往来,且在调查期间对该等企业有任何美国连接点的财产及财产性权益施加各种限制。

我们建议前述31家此前已被列入“中共涉军企业”清单的企业考虑与美国国防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与磋商,争取从清单移除的机会。而根据1999财年NDAA第1237(b)(2)条的规定,美国国防部部长应与司法部部长、中央情报局局长和联邦调查局局长进行磋商,以决定是否将相关实体从该清单上予以移除。鉴于实践中并无在先案例,因此具体的移除程序目前仍不清晰,建议前述企业密切跟踪美国的立法动向。

(五)“中共涉军企业”可能会被列入美国其他的黑名单

另外,“中共涉军企业”需警惕美国执法部门实施进一步的打击。该行政令清晰显示“中共涉军企业”已是美国法律工具打击的重点企业,不排除美国的执法部门(例如OFAC、BIS)将针对该等企业进行进一步的联合打击,例如进一步将“中共涉军企业”清单中的部分中国企业列入SDN清单和/或实体清单。因此,“中共涉军企业”应以该行政令作为警示信号,全面梳理自身现有和过往业务情况,甄别该等业务是否可能违反了美国经济制裁、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等具有极强域外效力的法律规定,是否可能被美国执法部门以此为依据对其开展调查或者施加处罚,并根据内部甄别结果做好风险预防与替代方案,并对内部高风险企业做好必要的隔离,防止风险的扩大扩散。

脚注:

1.参见: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technology/2020/11/12/trump-bans-investment-china/ 

2.第一批(20家):中国航空工业、中国航天科技、中国航天科工、中国电子科技、中国兵器装备、中国船舶重工、中国船舶工业、中国兵器工业、海康威视、华为、浪潮、中国航空发动机、中国铁道建筑、中国中车、熊猫电子、中科曙光、中国移动、中国核电、中国核工业以及中国电信;

第二批(11家):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参见: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s/2020-11-15/doc-iiznezxs1997922.shtml 

4.2020年8月6日,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曾发布《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建议针对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实施检查的辖区(包括中国),提高上市门槛、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风险提示,并要求已在美上市公司最迟于2022年1月1日前满足PCAOB开展检查的相关要求。

5.根据内外网检索,暂未查询到该等出版物的更新情况以及VP–1920–271–90中列明的清单。但根据下文Larry Wortzel的评论文章,PC–1921–57–95列出了64家中国企业,其中本次被列入清单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China National Nuclear Corp.)、中国北方工业集团(China North Industries Group)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被列为与部分上述企业有业务往来的“解放军部门”(PLA departments)。

6.注: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7.包括“清洁运营商”、“清洁应用商店”、“清洁应用程序”、“清洁云”及“清洁电缆”五项重点内容,并提出:取消中国电信运营商在美国的营业执照;禁止中国的手机应用程序;防止中国智能手机生产商预装美国的流行应用程序;防止中国公司提供的云服务窃取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信息和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限制中国公司竞标海底电缆项目。

2020-11-16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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